雅君668
大金額的現金結算,是有違反《現金管理條例》的規定。
對公司現金管理有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公司坐收坐支,變相隱瞞收入(避稅)。最新規定裡,對坐收坐支的處罰條款已經刪除了。只要是真實業務,收到客戶的現金後,再及時再存入到對公賬戶,賬務處理和稅務方面問題都不大。
樓主問的這個問題,反而是付款方在稅務方面可能會有更大的風險。
採購要求“三流合一”,也就是貨物流、發票流、資金流三者要吻合。如果不符合,被稅務機關查到,就會比較麻煩,不讓抵扣進項是少事,認為你買發票罰款才更麻煩。
都已經開專票了,採購方拿了能抵扣,其實沒必要走私人賬戶,從對公賬戶走才是最好的,說不定只是出納犯糊塗走錯賬戶了,或者對公賬戶上臨時沒錢。從付款方角度,最好是錢原路退回,重新出。
有些時候,收款方也想把錢收到私人賬戶上,如果是正式開票的業務,最好也不要這麼做,票都開了,收入隱瞞不了的。還可能就是對公賬戶被申請凍結了,不想讓錢進去就出不來。這個還真是看本事了,不要最後被債權人再通過法律手段從私人賬戶要回去就好啦。
康愉子
給客戶開發票,客戶直接給現金,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1、如果有真實的合同,實實在在的交易,並且正常交稅了,就不違法,但是不太合情理。一般來講,有真實的交易都是通過銀行賬戶公對公轉賬,有好多管理嚴格的公司,要求必須對公轉賬,對公收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2、如果沒有真實的買賣交易,就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買賣發票,最常見的結算方式就是用現金收付款。
另外,收到現金後在財務賬上如果處理不好,還會存在納稅問題。
比如,這筆錢在財務賬上顯示借給公司老闆或股東了,那麼年末就要收回來,否則會按分紅處理,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建議最好將款項存入公司賬戶,現在銀稅聯合,對個人賬戶監控很嚴。我們不僅要做到合法,同時也要合理。
稅會工作室
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客戶直接給現金沒有進對公賬戶,這樣是否合法呢?
我認為,這樣做,應該是不允許的,對方公司也要遵守會計制度,對於一些小額的比如不超過1000元的款項,是可以現金支付的,但是一般說來,對於超過1000元的款項,是不能走現金的。
至於是否合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應該是不違法,但是違返會計制度。
如果你這麼做,我個人認為,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嫌疑,如果真是這樣,我勸你不要這麼做,害人害己!
大家切記,如果沒有真實的業務,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虛開,這是明令禁止的,是違法的。而且現在稅務系統金三大數據分析系統是十分厲害的,以前發現的疑點,可能還是要去核實一下,現在發現疑點,直接告訴你存在什麼問題,去處理!
如果偶爾一次真實的業務,出現了現金交易,那就要保留好相關的票據和憑證等,證明業務的真實性,比如你運貨到對方地點的運費發票,而且你的現金收入要入賬!其實我知道你問這個問題的目的,這裡,我再次告訴你,如果不是真實業務,你千萬不要這麼去做!
希望我的回答能你幫助。
禪壹,稅務師,證券分析師,技術派,多年私募操盤手。20多年的股市實盤征戰,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和理論基礎。
禪壹
沒有那條稅法規定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必須對公賬戶收取貨款吧,比如說你因公出差,住宿付現金,酒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你,這不是很正常嗎?再例如你去賣場購買辦公耗材,你付了現金,賣場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你,沒毛病吧?!
資深財務人員,或有些企業會要求、規定採購業務必須走對公賬戶,且要供應商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面是基於資金安全考慮,一方面是杜絕腐敗。總不能說企業購買幾萬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原材料或商品,會抱著整麻袋現金吧,既不安全,也不符合常理。
所以不應該一概而論,正常情況下最好要求採購不管金額大小都要對公走賬,對於出差住宿等無法對公付款的,才允許報支現金。
當然上面這些說法都是指在有真實交易情況下,如果是虛開增值稅發票,那就不用管對公付款還是現金付款了,本身虛開發票已經重犯了,還講究那麼多表面形式幹嘛。
城文浩
對於現金,國家是有現金管理制度的。比如規定以下的情形可以用於現金結算:
職工工資,津貼
個人的勞務報酬
頒發給個人的各項獎金
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其他應用於個人的支出,比如撫卹金,退休金,職工生活困難補貼
收購單位向個人支付的價款,比如廢舊收購,農產品價款等
出差人員攜帶的差旅費
結算起點(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其他現金支出,比如交換不方便,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等。
一般來說,銷售超過結算起點的應該用銀行轉賬來支付。銀行轉賬回單,本身就是資金流向的證明,從安全性和便捷性來說都有很大的優勢。但是現金結算並非不合法,畢竟現實的生活中超過結算起點的現金結算也較為常見。從安全性來說,不如銀行轉賬,可能會收到假錢,購貨方在攜帶的過程中也不是很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現金結算,收款方應該提供加蓋財務章的收款收據給對方,並註明收款理由。如果是金額較大,還是用銀行比較好。
簡淨軒語
非請自來。
“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客戶直接給現金沒有進對公賬戶”這是幾個意思?恕我笨,橫看豎看,也沒看懂是什麼意思。
一般的銷售流程是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開具發票,最終收回款項。按您的描述,只有開票與收款項這兩項,不好判斷是否有發出商品,款項最終是否歸入企業。具體分析如下:
①合法的情形
如果發出商品、開了發票,收取現金後,按規定及時存入企業賬戶,這是標準的處理流程,當然合法。
②不規範做法
若題意中存在真實的銷售行為,收取客戶以現金支付款項,這並不違法;只是未及時存入企業銀行賬戶,不符合現金管理規範。
另,如果此筆業務的賬務處理顯示現金長期掛賬,有挪用企業資金之嫌。
③違法的行為
如果沒有真實銷售行為,只是開了發票,還對應收取現金,此情形屬於虛開發票,違法!
以上,您可以自行判斷,祝工作順利。
龍門賬
稅法並未規定收貨款不允許收現金,也沒有規定提供專票就必須對公轉賬,零售行業不就經常收現金嘛。所以不存在違法。
進一步分析,如果提供專票給對方,金額少,比如只有幾十幾百幾千,收取現金是合理的,也不違反銀行對企業現金使用的規定。但如果金額較大,明顯不合理。
岑詮
問題涉及的核心應該是這種情況是否屬於虛開?其實在交易中只要是真實的,有發票,物流和資金流,就不屬於虛開。至於收款是銀行轉賬還是現金,並不影響定性。
當然,收現金不入公司公賬,可能會涉及挪用或者侵佔的問題。
陳少華稅務律師
你採購商品支付現金,他給你開具專用發票,這哪裡不合法了?現在到市場買鋼材,都是過完磅計算出金額,直接付現金拿發票提貨裝車,你不付款貨就不讓出場的,誰還讓車等著去銀行公戶轉帳?完全合法!他把貨賣了發票開了,現金不入帳是他吃了嗎?你管他入帳不入帳。操的閒心!
老農159105581
這個題主表達的意思是開了專票,錢未到公帳,是現金或支付寶類收了。這種情形是財務不規範,如果金額超五萬是會引起稅務部門監控,涉嫌偷稅,倒賣發票等。正確做法是開了發票後由客戶把錢打到對公帳號,五萬以上更要如此,偶爾有一,二筆也可以進行財務處理。希望你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