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样合法吗?你怎么看?

雅君668


大金额的现金结算,是有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公司现金管理有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坐收坐支,变相隐瞒收入(避税)。最新规定里,对坐收坐支的处罚条款已经删除了。只要是真实业务,收到客户的现金后,再及时再存入到对公账户,账务处理和税务方面问题都不大。

楼主问的这个问题,反而是付款方在税务方面可能会有更大的风险。

采购要求“三流合一”,也就是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者要吻合。如果不符合,被税务机关查到,就会比较麻烦,不让抵扣进项是少事,认为你买发票罚款才更麻烦。

都已经开专票了,采购方拿了能抵扣,其实没必要走私人账户,从对公账户走才是最好的,说不定只是出纳犯糊涂走错账户了,或者对公账户上临时没钱。从付款方角度,最好是钱原路退回,重新出。

有些时候,收款方也想把钱收到私人账户上,如果是正式开票的业务,最好也不要这么做,票都开了,收入隐瞒不了的。还可能就是对公账户被申请冻结了,不想让钱进去就出不来。这个还真是看本事了,不要最后被债权人再通过法律手段从私人账户要回去就好啦。


康愉子


给客户开发票,客户直接给现金,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有真实的合同,实实在在的交易,并且正常交税了,就不违法,但是不太合情理。一般来讲,有真实的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公对公转账,有好多管理严格的公司,要求必须对公转账,对公收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如果没有真实的买卖交易,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买卖发票,最常见的结算方式就是用现金收付款。



另外,收到现金后在财务账上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存在纳税问题。

比如,这笔钱在财务账上显示借给公司老板或股东了,那么年末就要收回来,否则会按分红处理,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建议最好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现在银税联合,对个人账户监控很严。我们不仅要做到合法,同时也要合理。


税会工作室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样是否合法呢?
我认为,这样做,应该是不允许的,对方公司也要遵守会计制度,对于一些小额的比如不超过1000元的款项,是可以现金支付的,但是一般说来,对于超过1000元的款项,是不能走现金的。

至于是否合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是不违法,但是违返会计制度。

如果你这么做,我个人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如果真是这样,我劝你不要这么做,害人害己!

大家切记,如果没有真实的业务,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虚开,这是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而且现在税务系统金三大数据分析系统是十分厉害的,以前发现的疑点,可能还是要去核实一下,现在发现疑点,直接告诉你存在什么问题,去处理!

如果偶尔一次真实的业务,出现了现金交易,那就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等,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比如你运货到对方地点的运费发票,而且你的现金收入要入账!其实我知道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这里,我再次告诉你,如果不是真实业务,你千万不要这么去做!

希望我的回答能你帮助。

禅壹,税务师,证券分析师,技术派,多年私募操盘手。20多年的股市实盘征战,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基础。


禅壹


没有那条税法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必须对公账户收取货款吧,比如说你因公出差,住宿付现金,酒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这不是很正常吗?再例如你去卖场购买办公耗材,你付了现金,卖场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没毛病吧?!

资深财务人员,或有些企业会要求、规定采购业务必须走对公账户,且要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是基于资金安全考虑,一方面是杜绝腐败。总不能说企业购买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原材料或商品,会抱着整麻袋现金吧,既不安全,也不符合常理。

所以不应该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最好要求采购不管金额大小都要对公走账,对于出差住宿等无法对公付款的,才允许报支现金。

当然上面这些说法都是指在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如果是虚开增值税发票,那就不用管对公付款还是现金付款了,本身虚开发票已经重犯了,还讲究那么多表面形式干嘛。


城文浩


对于现金,国家是有现金管理制度的。比如规定以下的情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

  • 职工工资,津贴

  • 个人的劳务报酬

  • 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其他应用于个人的支出,比如抚恤金,退休金,职工生活困难补贴

  • 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的价款,比如废旧收购,农产品价款等

  • 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

  • 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 其他现金支出,比如交换不方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等。


一般来说,销售超过结算起点的应该用银行转账来支付。银行转账回单,本身就是资金流向的证明,从安全性和便捷性来说都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现金结算并非不合法,毕竟现实的生活中超过结算起点的现金结算也较为常见。从安全性来说,不如银行转账,可能会收到假钱,购货方在携带的过程中也不是很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现金结算,收款方应该提供加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给对方,并注明收款理由。如果是金额较大,还是用银行比较好。

简净轩语


非请自来。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是几个意思?恕我笨,横看竖看,也没看懂是什么意思。

一般的销售流程是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开具发票,最终收回款项。按您的描述,只有开票与收款项这两项,不好判断是否有发出商品,款项最终是否归入企业。具体分析如下:

①合法的情形

如果发出商品、开了发票,收取现金后,按规定及时存入企业账户,这是标准的处理流程,当然合法。


②不规范做法

若题意中存在真实的销售行为,收取客户以现金支付款项,这并不违法;只是未及时存入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现金管理规范。

另,如果此笔业务的账务处理显示现金长期挂账,有挪用企业资金之嫌。

③违法的行为

如果没有真实销售行为,只是开了发票,还对应收取现金,此情形属于虚开发票,违法!

以上,您可以自行判断,祝工作顺利。


龙门账


税法并未规定收货款不允许收现金,也没有规定提供专票就必须对公转账,零售行业不就经常收现金嘛。所以不存在违法。

进一步分析,如果提供专票给对方,金额少,比如只有几十几百几千,收取现金是合理的,也不违反银行对企业现金使用的规定。但如果金额较大,明显不合理。


岑詮


问题涉及的核心应该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虚开?其实在交易中只要是真实的,有发票,物流和资金流,就不属于虚开。至于收款是银行转账还是现金,并不影响定性。

当然,收现金不入公司公账,可能会涉及挪用或者侵占的问题。


陈少华税务律师


你采购商品支付现金,他给你开具专用发票,这哪里不合法了?现在到市场买钢材,都是过完磅计算出金额,直接付现金拿发票提货装车,你不付款货就不让出场的,谁还让车等着去银行公户转帐?完全合法!他把货卖了发票开了,现金不入帐是他吃了吗?你管他入帐不入帐。操的闲心!


老农159105581


这个题主表达的意思是开了专票,钱未到公帐,是现金或支付宝类收了。这种情形是财务不规范,如果金额超五万是会引起税务部门监控,涉嫌偷税,倒卖发票等。正确做法是开了发票后由客户把钱打到对公帐号,五万以上更要如此,偶尔有一,二笔也可以进行财务处理。希望你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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