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法院:法官成功調結一起長達近十年民間借貸糾紛

3月28日上午,在伊金霍洛旗法院法官梁保平的傾心調解下,原告陳某與被告姚某、李某、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有了新的進展,被告方當即現金履行。至此,一起長達近十年的民間借貸糾紛順利調結。

伊金霍洛旗法院:法官成功調結一起長達近十年民間借貸糾紛

2011年3月26日,被告姚某與原告陳某借款10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有“蘇雲某”在擔保人處簽字捺印。案涉借款償還150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要求擔保人對剩餘借款本金98.5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收到案件後,案件承辦人梁法官迅速向雙方當事人瞭解案情,及時向雙方當事人說明雙方之間存在的爭點,並在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讓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各自的訴求,再折中組織調解。起初,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極大,擔保人的實際名字為“蘇奮某”,但在借條上署名的為“蘇雲某”,擔保人據此抗辯稱其只是代書人,並未提供擔保,對借條上擔保人處簽名、捺印不予認可,親戚已不再是親戚,發生了相互對罵的一幕。經承辦法官居中溝通,雙方的對立情緒稍有緩和,原告陳某提出對借條上擔保處的捺印是否為擔保人蘇奮某本人所為提出了鑑定申請。案件主審法官沒有就此放棄組織調解,而是本著“調解優先、化解矛盾”的原則,再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告知其如若進行鑑定,雙方不僅需承擔高額的鑑定費用,且借款本金無法在第一時間得以追償,權益實現難、週期長。

最終,雙方當事人都被承辦法官的誠意及工作態度所打動,原告陳某同意撤回對被告蘇某的起訴,並承諾在本案中再不追究被告蘇某的擔保責任,被告蘇某當即在法庭上向原告陳某履行了19萬元的代償款,原告陳某同意撤回對擔保人蘇某的起訴,擔保人蘇某對案涉借款不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主審法官的調解,原告陳某與借款人姚某之間的剩餘70餘萬元的借款已基本達成了六年的還款協議,待借款人姚某的妻子李某到庭簽字確認後可以審結結案。至此,本案的圓滿化解讓各方當事人權益充分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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