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
在疫情防控的緊急關頭
仍有人視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兒戲
尋釁滋事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
結果……
案例曝光
1.2020年2月7日18時許,醉酒者王某某在伊金霍洛旗阿勒騰席熱鎮某小區門口,以無理取鬧、挑釁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方式尋釁滋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伊旗公安局依法給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2.2020年2月6日15時許,在伊旗紅慶河鎮某村,蔡某某拒不服從疫情防控有關工作規定,私自將該村疫情堵卡設施打開進入村內,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伊旗公安局依法給予蔡某某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3.2020年2月9日9時40分許,伊旗札薩克鎮某小區居民李某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間,小區只允許從南門進出登記的情況下,為方便出入,私自翻越柵欄離開小區,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伊旗公安局依法給予李某某 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4.2020年2月8日11時許,周某、劉某某在伊旗烏蘭木倫鎮出某小區門口時,因身份信息未確認被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勸返,後周某、劉某某兩人從小區護欄處翻越離開,又進入該小區。周某、劉某某兩人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伊旗公安局依法分別給予周某、劉某某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警方提示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行動起來,全力配合各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確保全旗人民生命安全。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置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於不顧的,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處罰、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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