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和主管藥師,別再傻傻分不清

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主管药师,别再傻傻分不清

近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通知

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藥品零售企業

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

整治工作為期6個月

消息發佈後

引發社會強烈反響

有部分人員對通知中

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處理措施第二條

“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

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查處

同時

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

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中

“執業藥師”範疇產生疑問

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主管药师,别再傻傻分不清

執業藥師、從業藥師、主管藥師

……

傻傻分不清,這是都可以嗎?

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主管药师,别再傻傻分不清

執業藥師、從業藥師、主管藥師的區別

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藥監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

從業藥師

我國執業藥師制度建立於1994年。但由於執業藥師數量不足,分佈不均等,2001~2004年期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實施從業藥師政策。通過考核,認定一批具備一定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實踐經驗豐富、長期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為從業藥師,進行安全用藥指導

主管藥師

主管藥師屬於職稱,並不屬於准入類職業資格,不屬於資格認定範疇,更不能等同執業藥師資格

3.7萬從業藥師仍視同執業藥師

2015年11月

為了繼續緩解社會藥店

執業藥師從業人員不足的壓力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發佈

《關於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決定實施從業藥師過渡政策

並明確提出

有條件地延長現有從業藥師資格期限至2020年

到2020年12月31日前

由經過確認的從業藥師

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藥品經營企業

視為符合執業藥師配備要求

從業藥師過渡性政策僅限於

當時已有的藥品經營企業

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據悉

當時全國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

對本行政區域符合條件的從業藥師

進行了確認和上報

全國共有從業藥師3.7萬人

由於關於從業藥師政策仍在過渡期

部分藥店(2015年11月20日以前開辦的藥店)

配備的從業藥師可視同執業藥師

可以判定為“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

主管藥師職稱不同於執業藥師資格

2019年3月20日

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一條這樣表述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

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

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

業內人士指出

主管藥師屬於職稱

並不屬於准入類職業資格

不屬於資格認定範疇

更不能等同執業藥師資格

2017年

國務院明確對職業資格採用目錄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是2017年國家公佈的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

專業技術人員准入類職業資格之一

也是針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唯一 的准入類國家職業資格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

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

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綜合相關政策

“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僅包括上述經過資格認定的從業藥師

來源 | 《中國醫藥報》記者 陳燕飛

網絡綜合

整理 | 成都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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