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勞動者“血汗錢”,勞動者就應該“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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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首先,筆者想問大家一個問題,您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目的是啥?是為了養家餬口?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麼?是為了實現您的個人價值,為了公司紅紅火火的大發展,而不計工資報酬?

筆者工作的目的很簡單,筆者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按照我給公司創造的工作價值給按時足額支付支付工資。

然而現實情況是,有些無良的用人單位惡意拖欠或不足額髮放勞動者的工資。如果這些無良的用人單位不能按時發放工資,勞動者應該任其宰割麼?您是不是應該學習下,當您想跟用人單位撕破臉的時候,應當如何維權呢?

一、關於勞動者工資的相關法律規定要點總結

1.用人單位按照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如用人單位不能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2.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或勞動者事先同意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用人單位是違法的。

3.用人單位如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

4.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儘快提出書面異議,否則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降低您的工資已經實際履行一個月的話,那麼您就無權再主張降低您的工資是無效的,即使您終止勞動合同,也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勞動者應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7.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賦予了勞動者關於追索拖欠工資的救濟途徑,包括但不限於向勞動行政機構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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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勞動者的維權建議

當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時,勞動者可以選擇採取以下維權措施,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行使終止勞動合同權利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2.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應注意收集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工作證、報名表、錄用通知、考勤表、最近一個月的工資表、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等等,

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係並存在拖欠工資的事實,具備以上條件後,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3.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須遵守“仲裁前置”程序,即仲裁為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應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勞動者原則上應遵守 “仲裁前置”程序,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受勞動者的勞動仲裁申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仲裁裁決或勞動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話,勞動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應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必先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受勞動者的勞動仲裁申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仲裁裁決或勞動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話,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如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5.針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限

如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須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可以以超過仲裁時效進行抗辯,確實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將不再支持您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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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做悟空問答的時候,總是會遇到一些熱心條友提出的質疑,部分條友說法律是不保護勞動者的,筆者認為該種說法是有失偏頗,也是非常沒有道理的。筆者想說,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妄下結論說法律不保護自己的權益。畢竟,中國裁判文書網有眾多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成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判例!!


以上是筆者就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處理見解,歡迎各位條友留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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