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

我們在購買產品時肯定是希望能夠挑選到物美價廉的物品,在實際生活中也會產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人身與財產損害,消費者在遭到侵權以後肯定會向法院申請賠償,法院在受理以後會讓雙方提交證據,那麼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律師之家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

關於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對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進行證明。受害人如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以及缺陷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則產品侵權責任得以確立。生產者或銷售者則就法定免責事由舉證,如不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見,產品質量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產品生產者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

二、產品責任糾紛的解決途徑

1、協商

發生產品責任糾紛,可以協商解決。

2、訴訟

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應提交訴狀,訴狀要根據被告單位數(被告是個人的按人數)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正職時,可由副職擔任),也可以委託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他人為代理人。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蓋章。

三、銷售者如何承擔產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

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消費者並不用對生產者或是消費者有過錯進行證明,因為這一點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辦到,所以消費者只需要對自己所受過的傷害以及因果關係進行證明就好,消費者也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承擔責任。以上就是“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

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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