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單位沒有裝飾裝修資質,裝飾裝修合同依然有效

案情簡介

雲昌煤礦與朱某某簽訂《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朱某某承建案涉工程的裝修工程。現朱某某以雲昌煤礦未足額支付工程款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訴訟中就朱某某及其工作室無裝飾裝修資質而簽訂的案涉合同郊力認定問題發生爭議。

「最高院」施工單位沒有裝飾裝修資質,裝飾裝修合同依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本案《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建築法》並未要求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朱某某及其經營的天創設計室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於《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 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並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的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朱某某所持本案《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採信。綜上,朱某某的再審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駁回朱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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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司法實踐中都是遵照這一原則判決的。

「最高院」施工單位沒有裝飾裝修資質,裝飾裝修合同依然有效

如果是裝修施工合同,是否也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有的法官認為,工程分包合同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

「最高院」施工單位沒有裝飾裝修資質,裝飾裝修合同依然有效

那麼,如果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施工合同到底有沒有效力?筆者認為,雖然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工程類的合同,但對合同的行政監管、合同的結算和最終竣工驗收都有明顯的區別。在實踐中,行政監管部分對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的履行還是處於一種放任的狀態。

因此,判斷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不應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客觀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經確認了筆者的這種觀點-一不能以承包人有無資質來確定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38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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