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宇律師:盜竊罪累犯怎樣認定?

我們都知道盜竊是違法行為,嚴重的話會構成刑事責任,而累犯也就是有刑事責任的人再次犯罪,那麼,盜竊罪累犯會怎樣判刑?盜竊罪累犯怎樣認定?

張宇律師:盜竊罪累犯怎樣認定?

法妞網友諮詢:

盜竊罪累犯最少判幾年?盜竊罪累犯怎樣認定?

張宇律師解答:

盜竊罪累犯具體判刑是需要根據盜竊的數額來決定的,雖然是累犯,但盜竊數額不大也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宇律師補充: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裡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

張宇律師結語:因為根據累犯的情節不同量刑是不一樣的,而且盜竊罪累犯跟盜竊金額具有很大的關係。

張宇律師:盜竊罪累犯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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