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大坑”,看到第一個心裡就有底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借錢、還錢是一件難免要碰到的事,少則幾十幾百,多則百萬千萬,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和我們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也是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多發領域。此類案件法律關係簡單、裁判規則清晰,但部分當事人卻採用不誠信訴訟行為,試圖混淆事實,意欲藉由法院的判決謀取不當利益。這種行為真是讓我們可恨可憎,併成為人民法院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重點領域。今天咱們就一起來盤點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那些“大坑”。

民間借貸糾紛陷阱一:

職業放貸人變換出借人,提起訴訟

【案 例】

在鐘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楊某某在一家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的介紹下與原告王某某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借款79106.56元,而電子回單證實在2014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賬戶轉款50000元。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大坑”,看到第一个心里就有底了!

另有29106.56元按《借款協議》及《信息諮詢與管理服務協議(借款人)》的約定,由原告王某某代支付給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並將這29106.56元諮詢服務費、信用審核費和信息管理費依約計入借款本金之內。收到借款後,楊某某償還5期後就一直逾期未還剩下的欠款。事後,經原告多次主張要求被告支付剩餘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被告均以種種無正當理由拒絕還款。

立案後,鐘山區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後認為:被告楊某某未有證據證明本案借款本息已經全部歸還,故應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鐘山區人民法院 月照法庭庭長 李丹:

民間資本在經濟發達地區相對比較活躍,資金拆借活動有時是現規模化、組織化等特點。在借款過程中,當事應當特別注意提高自身風險防範意識,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貸”等等泥潭,特別要對預扣利息、變相高利、借款協議未註明借款人等情況多加留意,在簽訂借款協議時應儘可能要求製作並留存副本,以便出現糾紛時進行比對,還款時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條或代收憑證。對於已經發生的侵犯權益的行為,包括可能涉黑涉惡的非法催討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當中發現有罪嫌疑線索的,也應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

【案 例】

市民王某稱在2014年11月11日,朋友顏某以資金週轉為由向他借款33萬元,借款後多次要求償還,對方均拒不償還,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顏某償還欠款33萬元,並出示一張借條證明雙方借款事實。然而,顏某卻稱自己未收到王寧的借款,借條的內容虛假,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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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到底兩人有沒有存在借貸關係呢?一張借條是否就決定兩人的債務關係?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了分析及認定。在王某出示的借條中載明:“本人顏某今借到王某人民幣大寫叄拾叄萬元整,小寫330000.00元”。借條上借款人處有被告顏某簽名、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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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顏某稱其未實際得到該借款,而王某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籌款依據、付款憑證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該借款已實際支付給被告,該借條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最終,因證據不足,法院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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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縣人民法院 員額法官

阿戛人民法庭庭長

包廣恆:

法院認為:因民間借貸合同屬實踐性合同,原告除了提供借條證明之外,還需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已向被告實際支付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支付了33萬元借款給被告顏某,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 例】

市民朱某某稱2015年8月20日胡某某向他借款5萬元,用於墊付工人工資,當時雙方約定第二天就歸還。可是,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並出具了借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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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法院庭審詢問中,原告朱某某陳述:“原、被告分別掛靠不同的兩家公司去投標工程項目,被告胡某某知悉原告朱某某掛靠公司投標競爭同一工程後,被告找原告談原告掛靠的公司退出競標的事情並協商原告掛靠的公司退出競標,被告胡某某補償原告朱某某5萬元。2015年8月20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出具了一份5萬元的借據,被告承諾第二天就給原告5萬元,之後被告胡某某掛靠的公司順利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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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也沒有按照協議給原告5萬元。朱某某認為,胡某某承諾給他的5萬元未付清,並有一張借據,通過法律手段能夠找胡某某返還這5萬元。

而法院立案後認為:原、被告之間並無真實的借貸關係,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並駁回原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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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縣人民法院 員額法官 阿戛人民法庭庭長

包廣恆:

在小額民間借貸中,款項往來有時候採取現金的方式,當事人之間常常對於借款是否交付、本金利息是否歸還等事實存在爭議,各執一詞。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借貸雙方均可能利用這一點,就借款合同是否生效、還款義務是否已履行等重要事實進行虛假陳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現金還款的事實難以查明時,因債權人持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故而舉證的後果往往不利於債務人。因此,借貸雙方應注意在民間借貸款項交付時,儘可能採用銀行轉賬形式。確需採用現金方式的,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條、歸還借條,或在有見證人的情形下進行現金交易。若現金交付後,對方找理由稱借條遺失、撕毀或抵押予他人不予返還的,應要求債權人出具書面材料載明借款返還的情況,以防止一方日後虛假陳述混淆事實。

民間借貸糾紛陷阱三:

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虛假訴訟轉移財產

水城縣人民法院 員額法官 阿戛人民法庭庭長

包廣恆:

該類案件的特徵主要表現為惡意串通規避執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或者串通損害特定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該類型案件經常出現在親友之間,當事人經營親友的信任,違法進行虛假的訴訟,企圖騙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之間往往對借款的事實不存在爭議,該類型的案件往往如意調解,且訴訟標的都不小。

【案 例】

2018年4月25日,水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陳某學訴被告陳某達、馮某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據介紹,陳某學請求法院依法要求陳某達和馮某香償還借款10萬元;並當場出具了借條一份,經原告多次催討,兩個被告一直沒有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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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被告陳某達承認該欠款並稱錢是借來買房和家庭開支及孩子學習生活費用,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馮某香和他一起償還。法院從馮某香處瞭解到,她對該筆借款並不知情,而在與丈夫陳某達離婚糾紛時被告知要償還這十萬元債務,馮某香介紹原告陳某學與丈夫陳某達是親兄弟關係,在舉證過程中,只出示借條跟收條,而沒有出示轉款憑證,馮某香認為這是兩人虛構併合夥騙取財產。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大坑”,看到第一个心里就有底了!

在法庭調查中,雙方各執一詞,到底真實情況又是如何呢?為查清本案事實,庭審中法庭採取分別詢問方式詢問原告陳某學和被告陳某達後,再對原被告雙方詢問內容當庭宣讀組織質證。最終調查結果為不存在被告陳某達向原告陳某學借款10萬元的事實,更不存在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的事實。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為虛假訴訟。原告陳某學與被告陳某達為達到惡意串通損害被告馮某香合法權益的目的,偽造沒有借款事實的證據惡意提起虛假訴訟,嚴重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

水城縣人民法院 員額法官 阿戛人民法庭庭長

包廣恆:

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進行虛假訴訟轉移財產是虛假訴訟較為典型的類型。常見於家庭成員或地緣、親緣關係之間、朋友之間。有債務人在對外大量負債無法償還時,通過形成虛假民間借貸的法律外觀,如簽訂(虛籤)借條、循環轉賬等,製作虛假債權企圖參與分配,甚至還製作抵押權登記,要求優先受償, 目的是達到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效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此類情形的,應積極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虛假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以保護自身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時,也應當認真審查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形成原因、交付情況等案件事實,綜合各方面因素,並對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真偽予以甄別。

民間借貸糾紛陷阱四:

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其他違法

水城縣人民法院 員額法官 蟠龍人民法庭庭長

林峰:

此類案件的特徵呢,通常就是在我們民間的生活中,通過一些打牌啊,等娛樂方式。它具有不經常性吧,然後通過賭博的形式來進行娛樂。之後被告就說輸的一方,他們有一種心態:願賭服輸,然後也認可這筆債務向對方出具了借條欠條各種形式,最後債權人通過一個合法的形式:通過訴訟,變成一個合法的債權。那麼我國法律是明確禁止賭博的,法院在審查過程當中如果發現涉嫌,就是我們刑法規定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形式。那麼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偵查。那麼如果僅僅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訴訟時效,追訴期,做出相應的處理。

【案例】

在水城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

原被告是朋友關係,被告因資金週轉困難向原告借款8萬元,原告鄭某用現金借給被告趙某某,並約定2018年10月10日還清,如到期不還請借款,每天利息按200元計算,並用其名下房子和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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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後,被告趙某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法院在立案後調查瞭解到,涉案金額8萬元其實是鄭某、楊某某和趙某某三人於聚賭時欠鄭某的賭債。而原告鄭某自述該款項系其於2018年04月初從銀行取出,法院限原告於七日內提供相應取款依據,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依據,也未提供其經濟能力、借款時財產變動情況證明。

那麼,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是否成立?這成為案中的焦點。

水城縣人民法院 員額法官 蟠龍人民法庭庭長

林峰: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這樣的情況,那麼就涉嫌形式犯罪了,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另外只是偶然的,不經常性的出現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這種情況,也會根據他的追訴期,我們做出處理,比如說僅僅是認定是賭債,法律不予保護,就可以了。當然前面我們的檔案因為就是說,被告一方抗辯他提供的證據不是很充分,從民事訴訟的證據高度概容性來講,直接認定為賭債,還不是很充分。所以我們僅僅以原告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不能認定他已經交付這個借款,所以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也都服判息訴。

把錢借給身邊的親朋好友或向身邊的親朋好友借錢,都是很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然而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新聞事件和案例證明,這場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間借貸,其實暗藏騙局。無論是作為出借人還是作為借款人,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落入騙子精心設下的圈套,不僅解不了急,還會惹上官司,甚至造成經濟損失。俗話說的好“親兄弟,明算賬”,發生民間借貸行為時,切記擦亮眼睛,保持頭腦清醒,以免落入他人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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