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5月1日施行

治理微小不文明,成就社會大文明。近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為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管理與促進、倡導與獎勵、執法與處罰和附則等六章八十一條。重點圍繞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為,以正面清單的形式作出規範,讓人們在一部法規中瞭解日常生活中“要求什麼”“倡導什麼”。同時,針對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有損城市形象、與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極不相稱、廣大群眾深惡痛絕的不文明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提高不文明行為違法成本。

人的行為存在於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條例難以對所有行為都作出規範。條例主要從公共場所、交通出行、社區生活、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規範等方面,引導居民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條例還對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作出回應,按照地方立法的權限,將一些道德規範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規範,對現行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最高額度設定處罰;對現行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立足我市實際,設定處罰。特別是針對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在法治框架內,提高行為規範底線,提高不文明行為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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