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環節工作負面清單

1.嚴把入口關。申請人培養觀察期未滿6個月的,不能進行“兩推”。

2.進一步嚴格有關近親屬報告備案,防止“入黨唯親”和“宗族黨員”。凡村“兩委”(含村黨委、村總支)主要負責人近親屬在本村申請入黨的,以及鄉鎮、街道、管理處(以下統稱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近親屬在其任職轄區內行政村裡申請入黨的,在擬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人選前,必須事前報鄉鎮黨委審查和縣市區委組織部審核。未經鄉鎮黨委和縣市區委組織部備案同意的,不能召開支委會討論。

對“近親屬”的認定必須嚴格按中組部有關規定執行,認定範圍不得隨意擴大和擅自縮小,更不得隱瞞不報。

近親屬除必須具備入黨積極分子的相關基本條件和發展資格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①近3年必須在本村生活或工作;②重點是35歲以下、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幫帶致富能力的人員。

實行總量控制。各地每年近親屬的發展數量分別不得超過本地當年新進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的5%。

3.申請人是民主黨派中一般人士的,在擬確定入黨積極分子人選前,需徵求縣級黨委統戰部門及其所在民主黨派市級組織的意見;是科級幹部的,還需徵求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未徵求意見或反饋意見有“不同意”的,不能召開支委會討論。

4.要為入黨積極分子確定2名培養聯繫人。下列人員不能擔任培養聯繫人:①預備黨員;②申請人近親屬;③留黨察看未恢復權利的黨員;④犯有嚴重錯誤或民主評議為“不合格”的黨員;⑤其他不宜擔任培養聯繫人的情形。

5.基層黨委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天,培訓有效期為2年,2年內未被確定為發展對象的需再次培訓。未經培訓的入黨積極分子不得考慮確定為發展對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