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有權罷免國防部長嗎?為什麼?

時光短暫1


美國作為一個超級大國其美國憲法也有自身的特點,美國國內採取三權鼎力的局勢,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分別由三個機構個體和掌握,三權分立的精髓在於相互制衡、相互影響甚至相互滲透。
作為美國總統特朗普享受著權力主要在行政方面,對是否能罷免國防部長是肯定的。在美國的行政體制中,行政系統的最高領導自然是總統,其權力是政治性的,是憲法賦予的。在人事任免方面,美國總統特朗普可是一句話決定生死的。

被迫離職國防部長馬蒂斯

作為前任美國國防部長的馬蒂斯就是遭到特朗普的”冷嘲熱諷“宣佈的辭職。2018年的年底跟美國總統特朗普“關係密切”的美國國防部長詹姆斯·馬蒂斯即將辭去國防部長一職,將於明年兩月份底離職,更是表示自己跟美國總統特朗普的“理念不一”而決定辭職。

特朗普和馬蒂斯就對待美國盟友的態度出現了重大的“分歧”,對此馬蒂斯的態度很是讓特朗普“惱羞成怒”,發出推特“當奧巴馬總統不光彩地解僱了詹姆斯·馬蒂斯時,是我給了他第二次機會。有人認為我不該這麼做,我覺得我應該。有趣的關係,但我也給他提供了他從未真正擁有過的資源。”

作為共和黨的美國總統特朗普在公開節目採訪中,居然“誣陷”自己的心腹國防部長馬蒂斯是民主黨人,更是公開表態的其堅定的決心,讓馬蒂斯下臺。

新任國防部長

然而就在馬蒂斯還未到離職的時間之時,美國總統特朗普就迫不及待的宣佈新任的國防部長。更是“痛打落水狗”提前讓馬蒂斯“滾蛋”,在今日推特中寫道:“我很高興宣佈,我們非常有才華的副防長沙納漢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擔任代理國防部長一職。他在任副防長期間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相信他(在防長任上)會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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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當然有了,國防部長就是美國總統一手提拔的,當然可以隨便罷免。

從實際架構來說,美國人號稱三權分立,行政司法立法完全獨立,這成了美國人天天叫囂的體制優勢,實際上來說,美國這個體制也不是想象那麼完美,總統的權利大得嚇人,幾乎和皇帝類似,誰說民主了就不自在。

美國總統選舉成功後,國防部長和國務卿都是他的菜,想誰上就誰上

先從美國總統選舉成功後,當選總統的權利來看吧:以下這麼多部門的高官都歸總統說了算。

農業部 、 商務部 、 國防部(包含國防部長) 、 教育部、 能源部、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 國土安全部 、 住房與城市發展部、 內政部 、 司法部 、勞工部 、 國務院 、 運輸部 、 財政部 、退伍軍人事務部 ,副總統、總統辦公廳主任管理及預算辦公室主任,美國貿易代表,環境保護署署長中央情報局局長以及總統國家安全顧問(幾乎整個政府軍方的高層都是總統說了算,總統說了了不算的重要位置,好像找不到了)。

美國國防部長,不過就是總統隨便點的大餐的一個小碟子,不喜歡就隨便換,沒啥大事

從這個列表可以看出,每次美國總統選舉,政府高級官員就大換血,總統就是這麼爽,幾百號高官都一人說了算。

做美國總統就是這麼爽,而且總統還有自己的私人軍隊,這就是海軍陸戰隊,直接聽命於總統,說打誰就打誰,不長時間大打的話,隨便出手,不用議會批准

而且最高大法官,美國總統也可以提名,沒有問題的話,終身幹,不能隨便罷免,總統自己的人就是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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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擁有對國防部長等內閣級部長的當然免職權,這是在美國200多年的政治實踐基礎上逐漸形成與完善的。

美國總統作為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具有將不能與其保持政策上一致的政府成員免職的權力,這是美國總統實現其對政府監督和控制的重要手段。而國防部長作為總統的國家安全政策推行過程中,最重要的執行者之一,如果總統沒有對其免職權,那將導致總統命令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關於總統對包括國防部長在內的行政部門高級官員是否擁有免職權,美國1787年憲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曾經主張不僅包括國防部長在內的行政部門高級官員的任命要經過國會參議院同意,他們的免職也要經過參議院的同意。因此,1789年美國聯邦政府成立後,國會在關於美國第一個部,外交部(也就是今天的國務院)的辯論中,就曾就總統是否擁有單獨的免職權而展開了辯論。而麥迪遜等人認為免職權不僅是

行政特權的固有組成部分,也是總統行使其職責的適當手段。

麥迪遜不顧當時相當多的反對意見,說服眾議院同意包括後來創設的國防部在內的各部部長雖然必須經參議院同意後才能由總統任命,但免職則只需要總統一人決定即可。這樣,創設國務院的這一法案就明確規定了總統有權免去國務院首長,即國務卿的權力。而這一法律就成為美國所有相關立法,當然也包括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所仿效。而1795年,由於時任國務卿的倫道夫反對英美《傑伊條約》,華盛頓解除了倫道夫的職務,從而創下了總統免職的先例。

但關於總統的免職權的爭論並沒有就此結束。美國內戰結束後,由於在重建問題上的分歧,美國國會與時任總統的安德魯·約翰遜發生了激烈的衝突。國會在1867年通過了《官員任期法》,規定凡是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行政官員,直到其繼任者以同樣方式被任命前,應繼續任職。這一法律事實上剝奪了總統的單獨免職權。因為沒有經過參議院的同意,總統無權解除任何他經參議院同意而任命的官員的官職。而1867年8月,時任陸軍部長(相當於今天的國防部長)斯坦頓與安德魯·約翰遜總統政見不合。而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由於《官員任期法》的存在,不能單獨行使免職權,因此安德魯·約翰遜總統採取了“暫停”斯坦頓的職務的方式繞過了這一法律。美國國會因此提出了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的彈劾,罪名是破壞法律,但參議院最終以一票之差,沒有判定安德魯·約翰遜總統有罪而告終。

192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邁爾斯訴合眾國案”的判決中,判決《官員任期法》違憲,認為美國總統應該擁有相當廣泛的免職權。而當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則是曾經擔任過總統的塔夫脫,他在判決書中經過了長篇論證後指出,總統必須擁有任意免除其下屬官員的職務的權力,這是總統為履行其政治責任所必需的。之後,經過了1935年的“漢弗萊訴合眾國案”、“摩根蘇訴納西流域管理局案”,美國總統擁有對包括國防部長在內的所有行政部(內閣部)高級官員(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行政官員)的單獨免職權。換句話說,國防部長是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內閣級部長,總統為了履行其政治責任,有權單獨免去其職務。但是美國總統一般不會直接將其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國防部長解職,而是要求國防部長自己辭職,從而能夠獲得一個“體面”的結局,美國自國防部成立到今天,美國總統們基本上沒有直接將自己的國防部長解職,而是要求其自動辭職,而接到這一要求的國防部長,也會心領神會,自動辭職,不會賴在國防部長位置上,等待總統的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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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是聯邦政府行政機構的總負責人,總統有權利提名任命行政單位的官員,同樣也有權罷免,甚至不需要通過國會。正因為美國國防部長一職既是行政單位裡的國防領域負責人,同時又是美國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下屬,所以是可以被罷免的。第24任國防部長查克·哈格爾就是因為嚴重不符合白宮政策,在2014年被奧巴馬罷免。儘管總統的這項權利飽受詬病,但卻是美國憲法第二條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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