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明明155884370


你好!首先恭喜你,你們村這明顯就是土豪村啊,你作為其中的一個村民顯然是非常幸運的,即使按一般村子人口規模講,且按照你們村有1000口人來說吧,4000萬分到每個人頭上就是每人4萬元,如果你們家有五口人,那你們家就可分得20萬了,你們家實際分得的是不是要比這個還數還多呢?!

不過在這裡應糾正一點,題主所說的“賣”地應該是指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或者集體土地出租吧!因為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是不允許買買的。

那麼,還有剩下的1000萬該如何分配呢?歸村委會支配合不合法呢?

這裡要告訴你,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功能。所以,村級財務開支也屬於村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內容。因此那1000萬歸村委會支配也是合法的。

不過,這1000萬歸村委會支配並不意味著由村委會主任或者村黨支部書記一支筆來任意開支,是有具體的程序和規定的。

在我們這裡,鄉鎮對於農村財務開支是有具體管理制度的。一般來說,每一項大於5000元的開支都應該經過黨支部,村委會兩會集體同意,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討論通過,並且還要經過通財務監督小組通過。每一項大於500元的開支都應該經過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人的雙籤。

這1000萬不是個小數目,這些開支更應該規範,應該主要用於村裡面基礎設施的改善,和村民們的公益事業。比如給每個村民代繳醫療保險,代繳養老保險,還有給高齡老人發一些補貼,給村裡面唱大戲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等等等等。

此外,現在各地都實行了“村賬鄉管”,村委會的每一項開支,最終都需要鄉鎮會計服務中心來入賬。

每一位村民作為村級自治組織中的一員,應該正確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在召開村民會議的時候,大家要積極的參與,正確行使自己的表決權。不過,一般村裡也在財務開支上是不會召開村民會議的,一般會用村民代表會議代替了。所以村民們為保障自己的權利,必須在選村民代表的這一環節就予以重視。必須把能代表自己態度的人選為代表才可以。

您覺得呢?


村姑說村事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只開支,合法嗎?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說土地是不能買賣的,即便是村集體也不能賣掉土地,土地法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把土地放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對於題主所說的村裡賬戶裡有5000萬的賣地錢,其實這應該是對土地租出去的錢,也是有一定的年限的。

村裡賬戶有5000萬元的土地錢,分給了村民4000萬,剩下1000萬作為村委開支,這可以說是合情合理的,當然也是合法的。村集體是一個自治組織運轉也需要一定的經費,而且村集體也可以發展利民的項目,這些都需要經費留1000萬作為村子發展的經費這事也可以的。




對於5000萬的分配權主要在村民,或者是村民代表大會,但把5000萬全部分掉的可能性不會太大,必須留一部分作為村裡工作的運轉經費,比如說村裡組織街道打掃衛生這需要給打掃的人員誤工費,再比如做一些普法教育等專欄宣傳也需要經費,再比如村集體未來項目發展資金,也讓村民獲得未來項目發展的更高利潤的分成。村裡的工作工作經費主要來自村裡的收入,上級財政部門不會給予撥付的,所以村裡的經費得多少以及村裡工作的運轉情況都是村裡自行的收入。

現在個村的資金都實行鄉鎮代管,也就是說村裡設置賬戶,由鄉鎮經管站進行貸款資金,對於村集體使用資金的話,可以寫說明申請村集體的資金,然後由鄉鎮有關領導進行審批,才予以撥付資金。現在村集體的資金使用情況管理的非常嚴格,而且沒有招待的費用,當然在現實當中也會變相的出現招待費用。



總之,村集體賬戶裡有5000萬所謂的賣土地的款,給村民分了4000萬,春節前留了1000萬作為運行資金,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村集體作為一個基層的自助組織,在運營傳當中必須需要一定的經費,而且對於村未來的發展也需要有一定的經費是投資項目。比如說南街村、華西村的發展都是村集體提供的資金,否則的話沒有今天的輝煌。其實對於村集體的這種5000萬的分配決定,也是經過村民代表會或者是全體村民的會議通過的,不可能就會出現村集體私自做出這個決定。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什麼高見?是怎麼理解的?敬請留言交流。


宗元


對於這種事情,首先要看這個土地的性質,正常來說土地買賣其實基本上個人是沒有權利進行的,畢竟土地屬於國家屬於集體,而個人有權利租出去,但是對於題主說的這個問題,應該是土地流轉的錢,大規模土地流轉買賣其實已經不是一個村鎮能決定的,而是要到縣市一級別才能決定的,而這個錢只有一部分是給村組和個人,一部分屬於政府。

對於5000萬的土地流轉錢,這個數目非常的巨大,而且應該是每一個人每一戶都有份,甚至有可能按照戶口土地面積來分配這批錢,正常情況下這些錢都是應該分到個人手上,畢竟每一戶都是土地擁有使用權的,而並不是村委會的,對於這些錢怎麼分,其實當然應該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而且還要保證每一戶的利益保障在裡面。

畢竟土地是村民名義下的,而且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就是村民,所以道理上來說這些錢其實應該全部分給村民,但是村委會留下了一千萬,這些錢留下來應該給村民一個說法,畢竟這個錢數目巨大要集體協商這個錢怎麼用,怎麼用才能使得村民的利益最大化,村委會至少在這些錢的管理和用途上進行交代,因為這是集體擁有的。

村委會在處理這筆錢的運用上不應該私自做主,而是應該通過集體協商,共同對這筆錢的用途進行商討,讓村民都能享受這筆錢給大家帶來的利益,而且在使用的過程中必須應該賬目透明化,當然以現在的形勢,很多村都應該有一些村委會集體用款,用於建設一些集體項目,而像這個一千萬的鉅款這個錢就更應該好好商量怎麼用才合理而不是朦朦朧朧的糊弄過去。

當然村民有理由懷疑這筆錢的用處,畢竟貪汙受賄這種事情並不少,中飽私囊的事情更是非常多,特別是像這麼大數額的鉅款,如果是有人不動心那是不可能的 ,要說沒有人打這方面的主意那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對於村委會為什麼要留下那麼多的錢不分給大家,其實村民有懷疑也是正常。

而村委會留下那麼多錢有可能是為了村裡面考慮,畢竟土地流轉出去村民沒有了土地就等於沒有了經濟來源,而村委會要為村民考慮後路,留下這個錢有可能是做一些投資也說不定,但是不管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這個錢的作用和去向以及賬目應該公佈 ,讓村民有知情權,但是如果只是做村委會開支那這個問題就不簡單了,村委會做什麼要那麼多開支,這些開支村民同意了嗎?再說了村委會這些開支是不是真的用在了村裡大家都享受到了這個福利待遇,當然很多時候面對巨大的利益誘惑會有人控制不住,而村官其實看起來小,但是危害可不小,而且還是直接造成危害的,比老虎更讓人討厭。


無法超越的足跡


全部留住5000萬,和留住1000萬,村委都沒有權利,村委自作主張,那就是違法,全體村民表決同意,那就是合法。同樣道理,村集體的土地,沒有經過集體討論和表決,村委自作主張租出去,也一樣是越權、違法的。因為,在村委出租集體土地的時候,每畝每年是多少錢,租期是多少年,村民都應該有知情、和表決的權利。說到村委的組成,舉我所知,就連村委所有成員,都是在村集體的選舉中產生,村支書除外,《選舉法》有規定,村支書由上一級政府,鄉或鎮來任命。村委的工作使命,是執行村民的一切表決結果,如果村委逾越了這一原則,那就違背了村民的選舉意願。就是留住,經過全體村民表決同意的1000萬,用來作村集體的發展基金,以後的一切運作,都是全部村民代表的參與和建議,村委也不能全部說了算。村委私自用1000萬元,無論作什麼開支,都是違法的,也是法律不充許的!


楊惠階


很合理的,因為是在咱們國家呀


天空追逐者


村委會屬於村民自治組織,只要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怎麼分配都是合法的。


米飯不加糖


這裡面沒有合不合法的事,全體村民大會通過就行


守拙歸山林


這個題目說的不對,應該是村裡留了4000萬,給村民分1000萬。反正我們這村基本都是這樣的,因為現在村幹部的胃口大的很。


用戶8732871157674


能做分4000萬留1000萬這樣的好乾部真不多了,大多數分1000萬留4000萬,知足吧,說心裡話能做到這樣的好乾部真不多了,珍惜吧!


pinerese


這樣應該是不錯的,總比告訴你全部拿去某不知名公司入股了強!不奢望分紅,別到時候公司負債了村民還要還債!關鍵把錢入股回扣肯定不是小數,要不村幹部會成暴發戶嗎!哪個公司若是有一大筆投資而且不要利息不用還還不是天上掉下大餡餅了!就算投資一個億給一半回扣也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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