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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之後,如何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
二輪土地發包的土地是不能繼承的,土地的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的。確權使用的戶口簿上成員只是有承包權和經營權。但是,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確指出,“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這也就是說土地還是繼承土地的經營權的。
對於題主說的,確權時的戶口簿上成員都去世了,也可以說是這戶算“絕戶”的情況,但是不意味著這個家族就絕戶了,還有可能分戶出去的家庭成員。所以,對於這類情況來說,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的。
1、在確權之前就有子女分戶出去了,雖說其子女在“絕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不是承包共有人,但是可以依據《繼承法》來繼承土地承包權益,也就是繼承經營權;2、在確權之後分出的戶口,其子女在“絕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是承包共有人的關係。也就是說雖然不在一個戶口,但是其子女也是確權人之一。那麼這個分出去戶口的子女就可以保留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不存在是否能繼承的問題;
3、其沒有子女,但是其還有其他的家族親屬,那麼就可以聽取其家族親屬的意見。如果其家族親屬不想繼承承包收益,那麼村委會收回土地或者有償轉讓經營權給其它農民,這的有償轉讓金給其家族親屬;如果其家族親屬想繼承承包權益的話,那麼就可以由其親屬來繼承土地的經營權的。
因此,並不是說土地確權之後,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其確權的土地就會被村委會收回,需要看具體情況來具體處理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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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土地確權之後,戶口本上面的成員去世了。他們的土地有誰能夠繼承?
在我們這土地的承包經營裡面,沒有繼承這一個說法。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之下,他們的土地到底誰來再行使這個繼承的承包經營權利呢?
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證明絕戶了
如果一個戶口本上面的成員都去世了,那麼這個就意味著絕戶
在我們這邊絕戶的情況之下,大多數都是由發放承包方,將這個承包經營的土地回收
按照土地法則裡面也是,如果一個戶口本上所有的成員經營承包者都去世了,絕戶的情況下或者全體搬遷外出的情況之下,土地是需要回收紙發放承包方的。
那麼針對於這種情況,既然都去世了,那麼說明這一個戶口就已經是處於絕戶的狀態。
這種情況之下,大部分可能是回收到村集體,然後在下一次土地分配的時候再進行劃分。
由兄弟鄰里之間行使使用權利。
我們這邊都出現過這樣一種狀態,之前兩兄弟呢,都是有這個承包經營的土地的。在金凌承包土地的時候,兩個人都已經分家,各自成立戶口。
那麼按照這種情況之下,繼續的發展下去,一代又一代,但是另一個兄弟走上了絕戶的道路。
他名下的土地經營承包,自然而然按照農村裡面的管櫟,有誰給他養老送終的,這個土地的使用權利就更改為誰的名字。
所以最後是由他的侄子給她養老送終的這種情況之下,土地的使用經營承包權也轉讓到他侄子的名下
在農村裡面大家都能夠想得到,很多事情都是按照道德層面的意願去走的。有許多的法律上面,沒有特別的要求之下,並不會一定會遵循這個法律要求去做這些相關的流程。
最重要的還是做到大家都問心無愧。大家都會認為合情合理,一個村集體的都沒有反對的意見,這樣就可以了。
不知道我提出以上的幾點意見,大家是否會有不同的意見呢?我們一起來留言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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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確立的,確權後,戶口上的人對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而所有權是始終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財產,是不能繼承的,如果戶口上的成員都相繼去世,那麼毫無疑問,由國家或集體收回,重新分配。
雖然土地不能繼承,但是,土地以上的附著物和建築屬於公民私人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其中包括耕地上面的附著物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這些都可以合法繼承,並且是不受戶口限制的,哪怕你是城裡人,只要符合繼承條件,都可以繼承,並且繼承的範圍包括土地上附著物的收益,這種情況主要表現在土地上已經種植了經濟作物,短期內不能去除的情況。
對於如何繼承,首先得看所有權人生前是否有遺囑,如果已經訂立了遺囑,那麼就應當由遺囑指定的人繼承,如果沒有,則按照繼承順位,依法繼承,其中包含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如果第一順位已經沒有相對人,那麼就由第二順位繼承。
其實可能大家最關心的還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繼承問題,比如戶口外遷的子女,在父母親去世後,是可以對房屋繼承的,雖然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是宅基地是房屋的載體,只要房屋還在存續期間,那麼你在實際意義上已經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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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之後,如果戸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國家為了維護土地承包經營人的權益,在農村開展了土地確權工作,現己接近尾聲,大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領到了確權證書。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土地確權了,戸口本上的全部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說一下,戶口本與土地確權證的不同。戶口本是證明以家庭為單位的成員與戶主的屬性以及出生時間等的證明。這次土地確權是以二輪承包為基礎,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證內。這就出現了土地確權證上有的是一個戶口本上的成員,有的家庭二輪承包時是一戶,後來因為孩子們結婚成家分戶了,比如一個兒子的家庭,雖然和老的分成二戶了,但土地確權還是以二輪承包時的樣式登記在土地確權證上。一個土地確權證記載的是倆個戶口本的家庭成員。所以說不能單憑戶口本上人去世來說事,關鍵是看土地確權證上記載的是那些人共同承包的,只要有一個人存在,就開繼續承包,只到承包期結束。
如果就象題主說的那樣,戶口本於土地確權證上人口完全一致,均已去世,嚴格按土地承包法律規定,那就應該集體收回去了。不過實際執行中,就看村集體經濟組織怎麼執行了,收回沒錯合理。如果還有後代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由他們來繼續承包,集體經濟組織允許那也是可以的。實際上這種方法在很多農村都是這麼辦的。省心,少惹事兒,一旦收回,要地人多,難以平衡。要不承包出去,適當收點承包費,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還是集體所有,承包土地不的買賣,也不能繼承。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手機用戶王竹清
但現實生活當中也有不一樣的情況,假設這個戶口本上的最後一個人,他有出嫁的女兒,雖然戶口不在一個本上,但是戶口在本村,而且對戶口本上的家人盡到撫養照顧的責任和義務,而且本村村民有目共睹,這樣只要本村村民不計較,不追究,那麼她的家人的土地也可以由她來繼承,如果這樣執行,我認為這叫合理不合法。
我們這裡現實生活當中就有這樣的情況,這家有兩個女兒都已出嫁,並在外村,男主人最後去世的,這個老人家最後的一切有病開銷和後事料理都有他的侄子出面辦理的,所以他的土地就有他的侄子來耕種而且村兒裡的人也都這樣認為,她的女兒都離得比較遠又是外地的人他的土地應該由他的侄子來耕種
因為這也是近一年多的事情,土地確權政策是死的不去生的不添,所以在這一輪土地確權,他這一戶土地也得到確權,但是我分析如果這一輪合同到期後就有可能變動了,但也得是國家統一調整的情況下才能有變動,不然如果村民不計較,不舉報的情況下,他這份土地就由他的侄子來繼承,但這也是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才可以,要名正言順的確權到侄子的名下我想是不會的,不知大家是否也這樣認為的你,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留言討論,謝謝
三姐118農家三姐
最新一輪的土地確權工作已經在2018年底基本結束。根據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也明確提出了,為了保證農村土地關係的長久穩定發展,在第2輪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基礎上再延長30年。
換句話說,在2057年之前,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基本上會保持不變。而且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只要擁有一個家庭成員的情況下,其土地承包關係都不會改變,也不會被收回。但是如果整個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已經去世,那就是絕戶狀態,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將會被村集體收回。土地被收回後,村集體統籌安排再進行分配,分配時必須徵得村集體2/3以上成員同意。
如果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但是還有戶口遷出的直系成員,那麼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所獲得的承包收益,仍然會歸其繼承人享有。承包期結束以後,不再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粗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敬請諒解,如果您有什麼更好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在下面留言評論,說出您的觀點,感謝您的閱讀,歡迎點贊,關注評論。
茶人老七
看到你這個問題,讓人有點悲哀,大過年的,咋出現這種事呢?家裡有一個人有病去世了,那麼戶口本上成員也不能都去世了,他們家是咋的了?真的讓人很無語呀,悲哉!哀哉!
既然你提出這樣的問題,那就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吧,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簡單,也是是非常好回答的,土地確權之後,戶口本上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沒有繼承人,所以,誰也不能繼承的!
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他們家戶口本上的人都去世了,那他們家的土地,也就會被村子裡 收回去的,繼續成為村集體的土地,被收回的土地也就成為村子裡的機動的土地了,村集體可以把這些收回的土地流轉出去,或者承包給別人的!
土地是可以被村集體收回去的,但是,如果他們都有房產的話,他們家房產是可以由他們家的親屬變賣的,變賣後的殘值,是可以由他們家的親屬們去分配的,別人也是無權幹渉的,村集體也是不能幹渉的!
感謝您對從善如流劉三農問答的關注和支持,歡迎您的評論留言!
從善如劉L
答:絕戶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
絕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子女後代的絕戶,一種是父母和子女分戶、父母死亡的絕戶。無論哪種絕戶,宅基地和承包地都不能繼承,應由村集體收回。
土地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宅基地和承包地,這類土地,農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而不能繼承,絕戶以後由村集體收回,再分給其他農戶使用。
還有一種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這類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大美井陘
謝謝陽光總在風雨後加油57邀請回答問題。
具體問題。對於土地確權之後,戶口本上面的成員去世了。他們的土地有誰能夠繼承?
自2013年開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已於2018年基本結束,農戶領到了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這一法律憑證;同時,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為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二輪承包期及延長的30年內,承包方消亡的,由於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承包意義上的農戶不存在了,發包方當然收回承包地,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等,按照巜繼承法》規定繼承。
遠景樓三農
土地確權之後,明確了農戶承包集體土地的相關權利,在承包期內,依法享有承包經營權。
按照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法,“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也就是說,在土地確權時,有土地承包權益的全部家庭成員都列入進去。
對照這個來看提問的問題,承包期內,如果戶口本上成員都去世了的情況(這裡補充一句,提問者可能是在詢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不是土地繼承,因為土地在我們國家不是私有化的,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
一,\t如果全部家庭成員都在戶口本上,那麼出現戶口本上成員全部去世的情況,那就是承包經營權要麼村集體按照相關規定收回,要麼根據繼承法,能夠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相關繼承人在承包期內繼續繼承。這一塊,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定,這確實是比較特殊的情況。上文提到的將“土地承包權益的全部家庭成員都列入進去”的說法,可能就是為了避免主要承包經營人去世的情況。
二,\t如果並不是全部家庭成員都在戶口本上,那麼只要家庭成員出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那問題就比較明顯,可以在承包期限內依法集成承包權益。
無論是第一種情況,還是第二種情況,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法明確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僅作討論參考,如果情況複雜,具體要與當地村集體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