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系列專題:離婚案件中對房產的分割,建議收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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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系列專題:離婚案件中對房產的分割,建議收藏!(二)

上一期法務幫為大家講解了夫妻婚前婚後買房的房產歸屬認定問題

在本期法務幫將為大家進一步講解由父母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的歸屬認定問題,以及其他幾種對於房產歸屬暫時不予認定的特殊情況。

由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的房產

夫妻中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子女全額購買的房產並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的,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產的首付款

1、夫妻中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子女支付了該房產的首付款,而且該房產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的,婚後由夫妻二人共同還房貸的,在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被判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作出補償。

2、夫妻中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子女支付了該房產的首付款,但該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約定的除外。

3、夫妻中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子女支付了該房產的首付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對於這種情況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按份共有。

三、婚前由夫妻雙方的父母均對房產出資了

1、夫妻雙方的父母均出資了房產款的,假如該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共同名下的,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時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2、夫妻雙方的父母均出資了房產款的,假如該房產是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的,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此時應當認定為是雙方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四、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的房產

1、夫妻中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子女全額購買的房產並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的,則該房產應當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中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子女全額購買的房產,假如是登記在對方或者雙方名下的,該房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否則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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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有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

夫妻婚後買房時,通常父母都會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假如父母支付了部分資金或者支付了首付款,後續還貸由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此時不管該房產是登記一方或者是雙方名下,該房產都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一方父母明確表示僅贈與一方的除外,此情況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六、婚後雙方父母均出資支持購買房產的

夫妻婚後買房,雙方父母假如均支付了部分資金的,且房子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的,這種情形在離婚糾紛中較為常見,而且對於如何認定爭議比較多,但司法實踐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房產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當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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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幾種特殊情況

一、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的,如有爭議可以在取得房產證明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房產證明有第三人名字的

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房產上的第三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通過自己主動申請加入訴訟,所以遇到這類情況,人民法院一般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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