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存貨過期報廢了60萬元,請問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

我單位生產銷售食品,資產負債表中“存貨-原材料”大約60萬元,其實都屬於過期好久的原材料,根本沒法生產用了。

領導讓做報廢處理,財務人員不知道如何處理?是否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這些損失能否稅前扣除?需要中介機構出具專項申報嗎?

先看看會計上賬務處理

1. 當時原材料購進的處理:

借:原材料 6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6萬元

貸:應付賬款 69.6萬元

2. 材料過期報廢的處理(批准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失 60萬元

貸:原材料 60萬元

3. 材料過期報廢的處理(批准後):

借:管理費用-財產經營損失 60萬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失 60萬元


我公司存貨過期報廢了60萬元,請問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


再回復存貨過期報廢的問題

1. 由於你公司的存貨屬於正常損失,原來已經抵扣的增值稅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2. 上述財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機構出具專項申報,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就可以。

提 醒

1. 對於非正常損失購進的存貨,不得抵扣增值稅;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2. 對於正常損失購進的存貨,可以抵扣增值稅;

3. 對於存貨報廢損失,應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比如財產損失清單、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等。

政策參考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我公司存貨過期報廢了60萬元,請問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


政策參考二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佔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鑑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