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行長被終身禁業牽出多年前違法舊案!協助他人“掉包”存有8000萬資金的存摺,借情人之手受賄百萬

一場民間借貸糾紛牽出了一家大行支行行長協助完成銀行存摺掉包、千萬資金大挪移的“神操作”。

4月1日,浙江紹興銀保監分局披露了兩張針對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兩人均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其中,鍾小懿對違規辦理存摺損壞換折業務負有直接責任;程鋼對違規辦理網銀業務、違規辦理存摺損壞換折業務負有直接責任。

這兩份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解開了一起塵封的法院判決。實際上,早在監管部門開出行政罰單的三年多前,上述兩位當事人就因觸犯法律被法院判刑,此次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只是追加行政處罰。

協助他人“掉包”存摺 巧借情人之手受賄

▲▲▲

鍾小懿為何會犯罪?這事還要從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說起。

證券時報證券時報記者查閱浙江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09年,盧某欲向江蘇沃得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朱某借款人民幣8000萬元。按照朱某的證言,在此之前,盧某曾經跟沃得公司借過錢,因為法律規定,公司間不允許資金拆借,因此都是公司將錢款劃入其個人名下,再借給盧某。

此次盧某想再借8000萬,盧某講只要其公司將8000萬存到他指定的銀行裡即可,並不需要直接借給他。這樣公司的錢款不僅放在銀行裡很安全,而且還可以享受到他的借款利息與銀行存款利息。其將這事跟公司作了彙報,公司同意按盧某的方式操作,將8000萬以其個人名義存到盧指定的建行上虞海濱支行。

實際上,上述操作方式屬於“存款方式借款”。所謂存款方式的借款,就是事先和資金出借人談好,出借人到銀行開2個賬戶,一個賬戶存款,一個賬戶不存款,然後通過塗改沒有錢的賬戶,換折出出借人存有錢的存摺,然後再將錢轉出來,轉到借款人的賬戶裡。

根據判決書顯示,鍾小懿曾在公安機構供述,此前盧某的授意人經常打電話問其,意思是假如有一筆錢要借給別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但是他自己存摺上的金額不能變,而又能把鈔票借給別人,問其有沒有辦法。其說可以操作的,只要同時在建行開二個賬戶,在一個賬戶上存錢,另一個賬戶上不存錢,接著將不存錢的存摺塗改成存錢的存摺的賬號,然後用塗改後的存摺去建行換折,這樣不存錢的存摺就會變成存錢的存摺,就可以用這本存摺去取錢,而原來那本存錢的存摺還是存在的。

因此,在盧某與朱某的此次借貸行為中,經司法機關審理查明,盧某和朱某等人到鍾小懿當時所在的建行上虞海濱支行開設兩個個人存款賬戶。具體操作如下:

首先,朱某開設兩個個人存款賬戶(A和B),朱某在A中存入8000萬,並將B存摺及兩本存摺的密碼交給盧某等人。

其次,在鍾小懿辦公室內,盧某等人按照鍾小懿的指導,對B存摺存摺賬號、存摺號碼等項目進行遮蓋、塗改,將其變造成A的存摺內容,併到建行上虞青春支行程鋼處辦理存摺更換,憑朱某提供的身份證及存摺密碼,再次領取賬號為A的存摺。

最後,盧某等人再次趕到建行上虞海濱支行,鍾小懿利用行長的職務便利,審批同意將賬號為A的存摺內的8000萬元資金分別劃入盧某個人賬戶及建德市國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賬戶。

為了感謝鍾小懿在存款、劃帳等操作中的幫助,作為回報,盧某決定給予鍾小懿300萬元的好處費。但有意思的是,鍾小懿收取好處費的方式相對“巧妙”,自己並不直接收取。

判決書顯示,在盧某、朱某等人上述存款操作的前一日,盧某等人約鍾小懿見面商談存款操作事情,在鍾小懿、孫海樹要離開時,鄭某將事先準備好的100萬元現金送給鍾小懿,鍾小懿示意同行人孫海樹予以收取。

剩下的200萬好處費則是通過銀行轉賬完成的,同樣也是先經手孫海樹的個人賬戶。判決書顯示,盧某告知鍾小懿取不出200萬元現金,希望通過轉帳予以支付,鍾小懿告知孫海樹該事,並要求孫海樹用其銀行卡收取該筆款項,後來孫海樹明知上述款項系盧某送給鍾小懿好處費的情況下,將自己銀行卡提供給盧某,盧某通過轉賬,在孫海樹該卡內劃入人民幣200萬元。

為何鍾小懿會讓孫海樹出面為其收取好處費?判決書顯示,根據證人周某證言(證人系建行浙江分行內控合規部副總),周某在旁聽涉及盧某、程剛的另一起職務侵佔、詐騙案的開庭時,聽到盧某的辯護律師提到,在二三年前,江蘇鎮江有個企業有8000萬元的錢,通過面上存款實質借款的方式,操作成功一筆業務,其中上虞有兩個人拿到了好處費,加起來是600萬元,這兩個人一個是他們上虞建行的工作人員,女的姓鍾,是一個行長;還有一個是鐘行長的情人,是個男的,叫孫海樹,不是銀行的。在休庭期間,其聽到辨護律師在聊這個事情,並且說公安卷宗上有相關人員筆錄來證明這個事情的,所以報警。

可以看出,鍾小懿捲入的是一起案中案。2015年,根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鍾小懿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

不過,鍾小懿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終,根據法院的終審判決,鍾小懿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法院認為,所謂變造金融憑證,系行為人以真金融憑證為基礎,以塗改、挖補等方法,改變其形態、內容,冒充真實、有效金融憑證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幫助他人違規開通網銀業務 先後收取好處費400萬

▲▲▲

除鍾小懿、孫海樹在存款、劃帳等操作中協助盧某外,程鋼也為盧某利用職務之便違規開通他人存款賬戶網銀、違規辦理存摺損壞換折業務。記者在另外幾份判決書中,發現了程鋼在此類案件中違規辦理銀行業務的詳細過程。

2010年,盧國民在債務較多、名下企業處於虧損或微利的情況下,結識了從事資金中介的錢文峰。兩人通謀商定,由錢文峰吸收資金存入銀行,再由盧國民違規支取資金使用。

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間,錢文峰虛構銀行高息攬儲業務,謊稱只要將資金存入在浙江建設銀行個人開立的賬戶中,並在規定期限內不支取、不轉賬、不查詢即可獲取年息20%-24%的高額利息,誘騙蘇州誠河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範某、財務經理陶某將該公司大量資金以範某、陶某及其他員工名義分多次存入在浙江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中。隨後,錢文峰又以銀行內部需要確認上述存款為藉口,騙取存款人的賬戶號、賬戶初始密碼。

在此期間,盧某授意他人以支付存款金額的5%作為好處費的條件,通過孫海樹與程鋼共謀:待存款人存款後,利用程鋼經辦賬戶網銀開通等業務的職務便利,使用由錢文峰提供的存款人賬戶號、初始密碼、身份信息等儲戶資料,違規開通網銀業務,並由盧某授意的相關人士冒領相關賬戶U盾,事後按照比例給程鋼提成。在每次開通之後收受財物,程鋼先後獲款人民幣400餘萬元。

2015年,法院認為,程鋼身為銀行工作人員,接受請託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開通他人存款賬戶網銀,並收受請託人財務400萬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產八十萬元;程鋼的違法所得400萬元(包括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或調取的財物中由程鋼以違法所得購買的財產或其份額)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4月1日紹興銀保監分局對鍾小懿、程鋼二人作出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外,2018年12月,建行紹興分行因員工管理不到位、內控管理制度建設不到位、內控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違規辦理網銀業務、違規辦理存摺損壞換折業務收到監管部門2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