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土司制度?

緣沉阿妹


何謂土司?

土司也就是土官,普遍存在於邊遠少數民族地區,是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首領在法律上的承認,並借土司來統治各少數民族及地區。

作為地方上世襲的政治統治權,如果用一種通俗易懂的稱呼來形容土司,那就是“土皇帝”!


一般來說,在土司所統治的領地內,其享有“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權力!

當然了,土司也有替中央王朝鎮守邊疆,並提供兵役等義務,明朝歷史上,少數民族土司就曾派兵參與過抵禦清兵入侵的戰役,並在戰鬥中有很好的表現!

土司制度的產生!

土司制度最早產生於元代,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不知大家有沒有發現。

中國歷史上,能夠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很好的,有效管理的,往往都是少數民族政權,元朝是這樣,後來的清朝也是這樣!

少數民族地區普遍較為封閉,對外比較排斥,政府設立的官府往往並沒有太多的權威,反而是其部族首領,任然擁有該地區大部分治理權!

蒙古人入主中原後,建立元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蒙古人採用土司制度進行統治,既“以夷制夷”,後來明朝的羈糜統治也是如此,而土司制度也在明朝達到全盛!

後由於中央集權,及維護地方穩定的需要,明朝實行“改土歸流”,對許多地區的土司進行撤銷,並派遣官員進行治理!



土司制度的影響?

首先一個,肯定是積極的,土司制度對於維護中央集權及國家統一有著積極的作用,畢竟只有受到朝廷的認可和冊封,才能成為真正的土司!

歷史上,各地土司也曾派兵參與過抗擊侵略的戰爭,也對維護中央政府貢獻過力量!

而另一方面,地方土司的坐大,也會影響到中央王朝的權力,如明朝時期播州楊氏土司的叛亂,清乾隆年間大小金川土司之亂!

都曾極大的消耗了中央王朝的人力物力,動搖了中央王朝的統治根基!

土司制度的消亡!

明朝雖有大規模改土歸流,但土司制度並沒有徹底廢棄,在川西藏區等地,任然存在,如著名小說《塵埃落定》中所描寫的四川阿壩地區,直到新中國成立,才最終消亡!


但嚴格來說,個人認為,在當時條件下,土司制度的出現,對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來說,還是利大於弊的。

當然了,改土歸流肯定是最終的歷史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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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與川


對中國曆代封建王朝而言,如何管理疆域內的少數民族地區,一直是一個難題。

兩漢時期,中央政權對疆域內分佈於西北、西南的少數民族實行直接管理,在當地駐軍,設立郡縣、官署,但效果不佳,政府派駐的官員與當地民族首領、老百姓之間的矛盾長期積壓。最終導致了造成東漢王朝百年疲敝的西北羌亂,以及導致魏晉南北朝四百年天下大亂的永嘉之亂。

唐宋時期吸取了漢王朝的教訓,創造了“羈縻州”制度,所謂“羈縻州”制度可能是我國曆史上最早出現的“一國兩制”制度了。以當地的民族首領管理當地的民族群眾,中央政權給予他們相當高的自治權,而羈縻州的領袖則代表中央政府管理地方事務。

到了中國古代第一個真正意義的多民族多元化帝國元代的時候,改“羈縻州”制度為土司制度,土司又稱土官、酋;是古代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頭目。

元代的土司的權力比唐宋兩代的羈縻州領袖更大,他們儼然是地方上的土皇帝,對地方的政治、經濟和民族事務具有高度的話語權,最重要的是,土司可以和君主一樣,世襲罔替。即所謂的“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有的土司佔據的地盤很大,而且擁有數量龐大的部曲或者武裝,完全可以稱之為元朝的“國中之國”了。

明太祖朱元璋建國以後,主張在這些少數民族地區恢復唐代以前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制度。不過直至明朝滅亡,改土歸流都沒能完全實現。


煮酒君


土司制度,實際上和羈縻政策相伴隨,是中國古代王朝處理邊疆的一種方式。

這個土司制度,其實就是中央政府不直接管理邊疆地區,而由當地的頭領管理,這些頭領被稱為土司。

為什麼要採取這種制度,是因為古代不像現在,沒法對邊疆地區進行直接的有效管理,所以只能讓這些地方土司參與到管理體制中,當然這也就造成了地方土司形同土皇帝,權力很大。

所以在明清時期搞了一個改土歸流,當然這個難度比較大,一直到清朝滅亡民國時期都沒有完全解決。完全解決當然到了新中國才完成。


張傑談史


土司制度的出現實際上是王朝擴大以後對邊疆治理,尤其是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進行多方實踐最終演變而來的邊疆管理制度。唐末的節度使雖然有沙陀、党項等民族出身的,但以漢人為多,大者跨州連郡,小者領有數城,節度使職位多為父子兄弟世襲,或傳四五世,或傳十餘世,實際上就與土司無二。五代時期,許多節度使甚至獨立建國。

真正的土司制度濫觴於唐代在邊疆民族地區設置的羈縻機構,比如羈縻都督府、羈縻府、羈縻州、羈縻縣。在唐玄宗天寶年間,內地設置331個州,而羈縻州的數目達到800餘處(當然,羈縻州的人口規模遠小於內地的州)。到明代,天下共設武職土司將近1500家,文職土官600餘家。明亡後歸附清朝、仍授原職的土司有1078家,此外清廷在青海、西藏、新疆和西南諸省又新設置土司701家。

這些土司主要建立在已有的少數民族地區酋長制度之上,說白了,就是相當於將這些酋長部落也容納到中央控制之下,同時又可以尊重不同少數民族的不同的社會風俗習慣。其中,土司有一定的自治權限,但是一些管理的要職也要向朝廷述職,並且還要每年按照規定的時間朝貢。比起唐朝的羈縻機構控制力要更強一點。同時土司制度也有一個管理邊疆地區漢民與少數民族混居狀態的作用,比如說明朝在西南邊疆逐漸建立起一套 “內邊區”與 “外邊區”分層管理的政區體制。


國家人文歷史


土司制度是中國古代統治者安慰招撫少數民族的一種手段,往往少數民族生活的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民風彪悍,文化 習俗等不一樣,往往派漢官統治 會引起當地人的不滿。 土司對部分地區內部有治理權和管理權,軍事權。但是 土司制度往往存在一個缺陷,獨立性很強, 明朝雲南 比如木邦土司 往往時不時 從屬古代東籲王朝和明朝,明朝末年被東籲王朝吞併。土司制度 往往是中央對邊疆少數地區管轄有心無力而設置的一種制度,也是安撫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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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我國曆代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通過分封地方首領世襲管職,以統治當地人民的一種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 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

九華山那些事


相當於殖民地總督土官,流官就是漢族人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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