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領土的範圍

我國領土的範圍

我國領土的範圍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和支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一切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層領土的總和。

(一)中國領陸

中國領陸也就是中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它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二)中國領水

中國領水也就是中國主權管轄和支配下的水域,包括內水和領海兩部分:

1.內水

根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凡是我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如內河、內湖、內海等都是中國內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內水具有完全排他的領土主權。任何外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內水。獲准進入中國內水的外國船舶,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者,我國有關機關有權實行管轄。

內海是我國內水的一部分。我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海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河口、海港以及領海基線與海岸之間的其它海域,都是我國內海。1979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198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交通安全法》,1995年3月發佈施行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分別對外籍船舶進出我國港口的檢查制度、航行制度、進入港口後應遵守的規章等制度做出了規定。

2.領海

我國領海即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1992年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了我國的領海制度。

(1)我國領海的寬度。1958年我國政府發佈的《關於領海的聲明》就宣佈我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再次確認了這一寬度。因此中國領海的範圍,應當是領海基線以外、直到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距離等於12海里的外部界線之間的海域。

(2)我國的領海基線。測定領海寬度,必須確定領海基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即在沿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沿海島嶼的外緣上選擇若干基點,然後將相鄰的兩基點連成直線,形成一條坡折線,作為領海基線。199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表《關於領海基線的聲明》,宣佈了我國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

(3)我國的領海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領海具有主權,這種主權及於領海上空、海床及底土。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國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國政府或其授權機關的批准或接受才可進入中國領海上空。

基於我國的領海主權,中國有關機關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外國船舶有權依法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對違法的外國軍用船舶或用於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有權要求其立即離開領海,並要求其船旗國對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擔國際責任;對非法進入領海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的外國組織或個人,中國有關機關有權依法處理。

(4)我國領海的航行制度。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外國軍用船舶須經中國政府批准才可進入中國領海;外國潛水艇和其它潛水器通過領海時必須在水面航行,並展示旗幟;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它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必須持有證明書,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通過領海的船舶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

(三)中國領空

中國領空也就是中國領陸、領水的上空。中國政府對自己的領空享有完全主權,未經中國政府許可,外國航空器不得飛入或通過。但是根據國際法的一般準則,我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政府間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允許對方國家的民用航空器進入或通過中國領空,並通過國內立法,對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領空的飛行或通過進行管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國籍登記證;外國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據中國與該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其它文件,或通過外交途徑向中國申請,得到答覆接受後,才准許飛入、飛出中國國界和在中國境內飛行;外國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組成員和乘客,在中國境內飛行或停留時,必須遵守中國的法津和有關入境、出境和過境的規章,包括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邊防檢查;外國民用航空器飛入、飛出中國國界或在中國境內飛行,必須服從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管制,並且遵守有關飛行的各項規章,等等。

(四)底層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底層領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和領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資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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