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沙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銜接問題”研討綜述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3月22日,省法院舉辦第三期法官沙龍,主題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銜接問題”,來自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專家和全省三級法院部分法官共計30餘人參加了沙龍。大家圍繞“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一”等問題,結合典型案例發表意見,針對某一個問題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觀點碰撞,氣氛熱烈而不失和諧,觀點不同但目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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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一: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問題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謝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一庭庭長,從事刑事審判工作26年。

謝萍說,之所以選擇食品安全問題作為本次沙龍研討的主題,一方面是因為不久前的3.15晚會曝光出的食品安全問題和某中學食堂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社會關注;另一方面是因為黨和國家一直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今年2月份國辦又專門印發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地方黨委政府對食品安全的責任。食品安全問題是全社會的責任,而執法、司法機關的責任更大,所以我們共同探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銜接問題,以期更好地履行好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堅決捍衛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職責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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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偉,山東省公安廳食藥環偵總隊政委。

湯偉結合公安機關食藥環偵部門的打擊職能和工作實際,介紹了近年來我省打擊食品違法犯罪工作情況、面臨的形勢、工作中遇到的難題,以及進一步推動統一司法思想的意見建議。省公安廳食藥環偵總隊成立於2012年8月,負責打擊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工作,目前全省16個地市公安機關都成立了支隊。成立以來偵破了多起涉及範圍廣、危害嚴重、影響重大的案件。從總體情況看,當前我省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仍處於高風險期,呈現出集團化、產業化、智能化、網絡化特點,隱蔽性強,反偵察意識極高。

首先,保健食品非法添加風險仍處於高位,犯罪隱蔽性更強。大部分是通過網絡實施,佔全部食品領域刑事案件的比重達34.6%。其次,製售假冒偽劣白酒犯罪比較突出,主要是以低檔次酒假冒高檔次酒。最後,生豬屠宰環節注射違禁藥物並注水問題高發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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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效暉,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幹部,原省食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長。

孫效暉認為,政府食品藥品稽查機構具體承辦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對涉刑案件按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雖然刑法沒有明確的相關罪名,兩高也有司法解釋,國家、省有關部門也聯合下發文件,但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困難,如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認定。2018年全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查處食品類案件佔全部案件的70.5%,其中生產環節佔比13.53%,經營環節佔比85.82%,移送司法機關僅佔比0.56%,總體與2017年基本持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於這方面的信息,建議暢通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協作機制,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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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念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四級高級法官,從事調研工作10多年,參與起草法院工作報告和服務新舊動能轉換、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等司法規範性文件。

劉念虎認為:近年來全省法院審理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反映出對該類犯罪打擊力度越來越大。但是實踐中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有機銜接的問題,比如毒饅頭、毒豆芽等,由於認識上的不一致、證據上的難取證,導致一些案件只能消化在行政執法階段,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二是出於落實從嚴打擊理念,在重罪優於輕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方面還存在思想認識和法律適用不一致的地方,一些案件歸入非法經營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三是在法規競合的情況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還需要進一步區別開來,關鍵在於行為人在食品中加入的添加劑是否屬於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此罪與彼罪的問題仍需進一步釐清。從2018年全省法院司法統計數據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佔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28%,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僅佔5%,由此可見對在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需要加大打擊力度,亟需統一思想認識,共同攻克取證難、認定難等問題,暢通行政執法案件進入司法審判的渠道,繼續保持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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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海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先後從事立案、審判管理、民事審判、刑事審判工作十四年,當前專注於經濟犯罪審判工作。

蔣海年認為,在刑事審判中要對被告人判處刑罰,首先要解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問題。通說認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了犯罪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客體要件就構成犯罪。當前理論界的三階層理論提出了犯罪構成該當性、不法和責任三個方面,相對於四要件學說中四個要素之間的平行關係,三階層理論主張三個方面更有邏輯性,更成體系,且在處理疑難複雜案件、預防冤假錯案方面,階層理論具有顯著優勢。

從我個人對三階層理論粗淺的認識看,該理論對辦案提出了一種新的思路,要求我們在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必須堅持從客觀到主觀、從形式到實質、先一般再特殊的原則。比如對於涉及注水豬肉的案件,一般有兩個具體行為,注射腎上腺素和注水,涉及到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兩個罪名。注水屬於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但該產品經有關部門檢驗為合格產品,是否屬於分則規定的情形?另外,即使符合分則規定,在本罪的違法性審查方面,由於該商品為合格產品是否侵犯到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否屬於違法事由的阻卻?按照三階層理論,思路似乎更加清晰,也更能注意到案件中的一些細節,然後再進行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判斷,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罰當其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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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進元,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

吳進元認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有明確規定。比如給生豬注射含有腎上腺素成分的藥物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問題,“腎上腺素”屬於激素類藥品,注射使用比在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更易被吸收。腎上腺素是一種強心劑,能夠增加以及收縮、擴張除平滑肌以外的全身毛細血管,毛細血管打開後,水分能進到細胞組織內,增加水分含量,注水、保水,從而增加豬的體重,豬肉會呈現色澤鮮豔、賣相好的特點。人體攝入大劑量的腎上腺素能夠興奮中樞神經,還會引起驚厥,並能抑制呼吸中樞。超大量的腎上腺素,還可導致急性肺水腫。此類案件在證據認定和專家意見效力上還需要進一步理清思路、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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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二:食品安全公益訴訟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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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豔,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監察二處副處長,從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17年,公益訴訟近4年。

劉豔認為,目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主要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領域,實踐中辦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碰到一些問題,比如訴前公告、懲罰性賠償金認定、調解和解等問題,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探索,法檢兩家統一認識和標準。一、關於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後還有無必要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再提出懲罰性賠償金問題,我認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是性質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不能以一種責任替代另一種責任,

民事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金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二、關於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有無必要,是否會造成更大恐慌問題,民事公益訴訟一般都是按照民事訴訟中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來提出訴訟請求的,在食品藥品安全方面提出比較多的訴訟請求是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三、關於刑事和民事訴訟有序銜接和案件類型的恰當選擇問題,應當在辦案中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決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還是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最終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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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學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從事刑事審判20多年,專注於經濟犯罪、職務犯罪領域的刑事審判工作。

蔡學英認為,關於公益訴訟訴前公告問題,兩高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否應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個人主張應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屬於公益訴訟的一種,履行公告程序有利於保障社會組織參與,因為訴訟公告的依據是程序參與原則,保證其他民事主體的參與權,這是最大化守護公益應有之義。對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前,在不違反保密規定且不影響案件刑事部分偵查等工作的情況下應當進行訴前公告。同時,適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案件類型,並且應當考慮刑事部分的審理和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的審理的有序對接。如果刑事部分審理爭議較大或者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的審理過於複雜,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審理會影響到民事公益訴訟的構成認定或者刑事案件的審理進程,則不適於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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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法學博士,專注於環境侵權及公益訴訟理論與實務研究。

劉曉華認為,公益訴訟是與私益訴訟相對應的概念,為了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在制度設計上特別是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一、關於原告資格,從公益訴訟的目的和性質看,不應該進行過多的限制,但為了防止濫訴,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進行了適當的限制,即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二、關於管轄,因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程序複雜、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審理執行難度較大,因此

由中院管轄更有利於保障審判質量。但現實情況是因相關刑事案件以基層法院審理居多,在部分案件中檢察機關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改變了級別管轄。三、關於公告,公益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可以提起訴訟的原告並不單一,設立公告制度可以進行程序保障,促進其他機關、組織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並行使監督權。四、關於專家意見的效力,因為環境資源類案件專業性很強,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了其證據資格條件,經過庭審質證,可以作為證據。五、關於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銜接問題,私益訴訟可以搭公益訴訟的便車,如公益訴訟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因同一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私益訴訟的原告、被告均無需舉證證明,但原告對該事實有異議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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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云,德州市臨邑縣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四年半。

郭云云認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區別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與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所區別。後者存在眾多具體的消費者,因而具有具體的被侵權人,食品公益訴訟可以理解為由被侵權人之外的公權力機關代替眾多消費者的利益提起的訴訟。在既有司法解釋規定公權力代替救濟私權利的情況下,公告成為一種必需程序。公告程序的設計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督促相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參與訴訟並獲取支持;二是告知被侵權人申報相關損失情況,以便民事權利獲得保護,同時有助於案件後續執行。該目的的存在也就決定了公告程序應該存在於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而非審理階段,即公告程序由檢察機關進行進而獲取更多支持性材料,暗合了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單獨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關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則將管轄權交予基層人民法院。該做法有節約司法資源的優勢,但在當事人享有的“審級利益”方面出現了相悖之處。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還存在一個值得探討的關鍵性問題:刑事部分銷售數額的認定與附帶民事部分銷售數額的認定問題。在刑事事實部分,銷售數額的認定大多依照扣押的賬本、銀行流水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並不排除不知曉全部消費者的情況存在。如果按照刑事部分認定的銷售數額為基準確定被告人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那麼在相關被侵權人未能全部申報具體損失數額的情況下,剩餘的懲罰性賠償金如何處理?

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處在司法探索階段,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程序的不同也在客觀上限制了相關程序的進行,如刑事訴訟視角下審查起訴階段公告時間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理順。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苑偉,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助理。

苑偉認為,對於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否可以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問題,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核心是“保護公益”,

儘管檢察機關不是消費者,但是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懲罰性賠償對其加以懲戒,對維護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大公益保護力度具有積極意義,符合懲罰性賠償制度創設的本意。針對懲罰賠償金的使用,目前有以下三種處置方式,一種是判決將懲罰賠償金上繳國庫,因為在不能確定具體消費者時,上繳國庫最符合公益訴訟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第二種先由法院託管,待相關權益受損的消費者訴訟時效到期後,如無人主張權益,再由法院上繳國庫。第三種是設立基金,將懲罰性賠償金放入消費者權益基金,用於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消費者救助工作中列支。個人更傾向於第三種做法,將該筆款項存放於專門基金賬戶,專款專用。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陳東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法律碩士,專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築工程領域審判問題研究。

陳東強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民事公益懲罰性訴訟發揮功能作用主陣地,應嚴格限制適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主要應在未進行刑事和行政處罰的情形下,一般在民事審判領域內適用。主要理由是:一、與懲罰性賠償的立法目的不符。對違約及侵權者進行制裁懲罰,有效防止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的發生,實際上是通過賦予當事人一定的私權,以實現公法適用的公益目的。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已經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國家和社會給予其最為嚴厲的否定性評價,公訴機關再從私法角度主張懲罰性賠償,已經脫離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立法基礎。二、同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不盡吻合。設立民事公益訴訟的一個主要因素是廣大消費者舉證能力不足,訴訟成本過高,在實踐中證明商品包括食品不合格、不安全的難度較大,但如果該糾紛已經涉及刑事案件,經過刑事偵查和審判,舉證的主要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是否主張賠償性賠償私權,需要進行公告由消費者自行主張。對於公共利益的保護,完全可以通過公權力機關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完成。三、在客觀上造成對同一行為的重複處罰。對該類行為的處罰往往涉及刑事罰金、行政處罰和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三種,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刑事、行政、民事責任可以並行,但可以與刑事及行政責任並行的民事責任一般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責任,屬於私權的範圍。而民事公益訴訟的民事賠償,屬於維護公共利益,應當收歸國庫,具有與刑事罰金、行政處罰的同質性,所以該懲罰性訴訟有進行重複處罰的因素。四、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盡如人意。通過對近期國內一些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分析,懲罰性賠償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威懾力同刑事責任追究相比相差甚遠,也遠不及行政處罰的及時有力。高額的懲罰性賠償往往難以兌現,且如果按照承擔民事責任優先的適用原則,刑事罰金、行政處罰、稅金收繳等可能會難以執行。五、與私益訴訟關係較難理順。由於刑事附帶民事涉及刑事案件的認定,私益訴訟是否可以突破公益訴訟根據民事訴訟證據主張賠償可能會存在障礙。比如,刑事案件中將“減肥膠囊”認定為藥品,處以較重的刑罰,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主張3倍銷售額的賠償。但消費者提起私益訴訟中主張被告系按照更接近食品的方式銷售,主張10倍價款的賠償。如果私益訴訟突破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定了交易標的為食品,則可能直接影響刑事案件對藥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在事實上形成私益訴訟受到公益訴訟限制的情況。六、與法律構架不完全一致。我國目前的社會管理體制是以公權力為主導的治理結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中對行政權的行使有非常細緻的規定,但是民事公益訴訟並未被納入其中,而僅僅是從消費者懲罰性訴訟中在食品藥品領域參照涵生而出,不能替代法律配置的主要方式,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刑罰、行政處罰相沖突時,應尊重國家治理的總體結構設置,發揮主流機構功能。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山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行政審判工作15年。

山瑩認為,刑行交叉案件是指行政法律關係,與刑事法律關係相互交織與衝突的案件,以及行政訴訟法律關係與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相互交織與衝突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審理刑行交叉案件遵循刑事程序優先原則,即應當優先處理其中刑事部分的法律關係問題。主要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六項和2001年實施的行政法規《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明確了行政案件審理中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司法解釋明確了中止訴訟情形包括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刑事或者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則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對公安機構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進行處理做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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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三個效果相統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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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琳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四級高級法官,從事刑事審判工作18年,專注於經濟犯罪審判與研究。

方琳琳認為,對食品安全的關注,有一個從輕視到重視到全面嚴打的發展過程。從政策層面來看,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採取嚴打的刑事政策;從立法層面來看,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堅持嚴打的立場,多次修改刑法相關的規定,降低證據標準和入罪標準,提高量刑幅度和重刑適用率。從司法實踐看呈現從嚴打擊,

一是對於生產規模大、涉案金額大、生產週期長、非食品原料含量高、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群、造成嚴重後果、惡劣社會影響或危害食品安全的累犯、慣犯、主犯、主觀惡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判處重刑直至死刑。對於此類犯罪判處的重刑率高,緩刑免刑適用率低,2018年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判處的重刑率是13.2%,遠高於普通刑事犯罪;而緩免率15.24%,其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緩免率12.5%,遠低於普通刑事犯罪。二是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剝奪罪犯的非法獲利和再犯資本。涉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主觀目的是牟取暴利,對其除判處主刑時,沒收其違法所得,還得判處財產刑,最低對其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罰金,且沒有上限,對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罰得其“傾家蕩產”。三是嚴格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行業,基於當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頻發多發的現實情況,嚴厲打擊此類行為符合保障社會法益和防治犯罪的要求。個人認為在堅持從嚴打擊的同時,在具體個案的處理上還應該考慮刑法的謙抑性,審慎控制刑罰適用範圍與程度,妥當地界定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觸犯刑法的歸刑法處罰,歸行政法調整的讓行政法調整。首先在適用刑罰時要進行價值和利益衡量;其次要把握刑罰度的問題,即刑罰適用的必要性和相當性;再次要科學考量裁判結果,由於法律規範的抽象性、原則性、滯後性,需要法官在司法中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現實需要兼顧案件個性、社會公認價值觀、公共政策、法律精神等進行補充、矯正和完善,靈活處理個案,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鑑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為更好地防範此類犯罪的發生,法律規定了禁止令,在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禁止犯罪人從事食品安全關涉行業的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但禁止令能否從“紙上的法”轉化為“行動上的法”,還需要各部門相應配套措施,在判決生效後由法院將生效法律文書送達市場監管和食品監督管理部門,
建立食品從業人員“黑名單”信息庫和對申請從業人員的禁止從業檔案查詢制度,將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信息集中納入管理範圍,並充分利用“黑名單”信息庫推行相關食品衛生、食品經營許可前的檔案查詢落到實處,將行業禁止特別是終身禁止落到實處。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馮豔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數據調研組組長,北京大學法學學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從事刑事審判研究7年。

馮豔楠認為,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堅持依法嚴厲打擊,但具體到個案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行為,無論涉案數量、金額多少,無論是否造成實際危害後果,都構成犯罪。這體現了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也對應了我國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在我國,相當一部分食品生產加工是在小企業、小作坊中完成的,這些小微經營者單獨來看經營額不大,獲利可能也不多,卻構成了影響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環節之一,再加上案件調查、取證的困難,個案實際能夠認定的數額可能很少。實踐中雖然這些涉及小微經營者的案件依法可以入刑,但是在量刑上是不是可以綜合案件具體情節,考慮適用緩刑;對一些情節更為輕微的,比如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低、銷售數量很少、金額較小的案件,是不是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來處理,以維護刑法謙抑性,並應進一步完善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則,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監管作用,避免食品安全領域行政手段的缺位。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謝宜山,淄博市沂源縣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刑庭庭長,從事刑事審判工作近20年。

謝宜山認為,從司法解釋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有生產、銷售的行為即構成犯罪,但是《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政處罰,且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對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不能一律入刑定罪處罰。

近幾年審理的毒豆芽、松香拔豬毛等案件都沒有經過行政處罰,且銷售數額、獲利較小,且是普遍現象,判決後社會效果一般。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要加大社會宣傳,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研究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官沙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期法官沙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行、民衔接问题”研讨综述

尹士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南京師範大學法學碩士,從事刑事審判工作6年。

尹士強認為,在嚴厲程度上,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是由輕到重的,從不同的層面起到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如何無縫銜接,讓各種責任方式起到最大的社會效果,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刑罰處罰除產生對個人自由、財產的剝奪等直接影響外,還有眾多附隨影響,例如,《刑法》《食品安全法》關於禁止從業的規定,在公務員考試政審中要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高考填志願時,近親屬有犯罪記錄的學生有些專業也不允許報考,徵兵政審中也有類似規定,並且根據法律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包括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等職業。民事與行政責任的承擔,基本不會帶來如此嚴重的附隨影響。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我們應該認真研究在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的情況下,選擇何種責任承擔方式才能恰到好處的既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又較好的處理糾紛、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對於危害食品犯罪的一些案件,從犯罪構成上可能達到了刑事處罰的紅線,但是從社會危害性上和個案的情節上是否足以嚴重到處以刑罰,不只是擺在法官面前的拷問,也是需要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研究和應對的現實問題,以更好地平衡好個體責任與社會責任,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交流思想、碰撞觀點、

展現風采、養成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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