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縣法院 一審宣判“三最”涉黑案 我市首例涉黑社會性質“保護傘”案人員同案宣判

記者郭娜

4月2日,昌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韓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多名被告人犯罪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韓某等人有期徒刑22年至拘役4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此案共涉及33名被告人、14項罪名、30多起犯罪事實及多起違法事實,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我市宣判的涉案人數最多、罪名最多、犯罪事實最多的涉黑案件,同時也為全市首例宣判的涉黑社會性質“保護傘”案。

昌黎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韓某糾集被告人許某、張某、劉某、楊某等人,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韓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許某、張某、劉某、楊某為積極參加的骨幹成員,被告人魏某、馬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據悉,此組織除了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違規承攬工程、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外,還通過承包南戴河停車場、投資南戴河海鮮市場出租門市房、拆除違建、修撫南路邊溝、自來水管道、天然氣管道、挖熱力管道等工程項目獲取經濟利益。在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被告人韓某向組織成員每月支付3000元至5500元不等的工資報酬,給許某等多人購買交通工具,還先後為跟隨自己時間較長、作用較突出的許某等多人分配門市房,並通過發放大額獎金、發放車輛“油補”等豢養組織成員,支持組織的發展壯大。每當成員為了組織利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後,均由組織用獲取的經濟資源賠償各被害人,擺平事端。在組織成員被司法機關打擊處理時,均由組織交納取保候審保證金、行政罰款等,助長了成員的囂張氣焰,導致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增多。

為維護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這個組織在北戴河新區、撫寧區(原撫寧縣)等範圍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隨意毆打謾罵他人、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強制手段壟斷某景區周邊倒票“行業”,謀取非法利益。並以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方式壟斷江鑫碼頭長爪八爪魚的收購以及人造河碼頭海貨的收購權,而且把觸角逐步延伸至農村、城市垃圾清運、衛生保潔、拆除違建等領域,通過詐騙、串通投標等方式攫取更大的經濟利益。為形成強勢地位,此組織不惜採用上述暴力、脅迫等違法犯罪手段以實現其非法目的,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在北戴河新區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於某、胡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告人白某身為勞務派遣人員,在從事公務及接受政府委託從事招投標期間,通過濫用職權、串通投標方式為被告人韓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承攬多起政府工程、項目提供便利,幫助牟取非法經濟利益,壯大了經濟實力,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昌黎縣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被告人於某有期徒刑5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串通投標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以串通投標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對其他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窩藏罪、包庇罪、強姦罪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6個月至拘役4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此案的依法公開宣判,沉重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維護了經濟社會秩序,保障了社會穩定,不斷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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