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公安:一女子冒用他人戶籍信息騙領身份證被行政處罰

(通訊員:馮孝煒、張 偉)近日,平利公安洛河派出所查處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領居民身份證案件,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馬某玲(女,24歲)給予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平利公安:一女子冒用他人戶籍信息騙領身份證被行政處罰

2019年3月28日,洛河派出所民警在辦理戶籍業務時,發現洛河鎮雙埡村村民馬某娟身份證照片與其戶籍歷史照片不一致,此事引起了民警的警覺,立即向所領導彙報,所領導迅速安排民警展開調查。經調查:2013年,洛河鎮雙埡村村民馬某玲(現婚嫁遷至平利縣長安鎮)因年齡不夠,無法登記辦理結婚手續,便冒用其堂姐馬某娟戶籍信息在洛河派出所騙領辦理了居民身份證,並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在平利縣民政局與其丈夫登記辦理了結婚手續,導致馬某娟辦理居民身份證時出現“與歷史照片不一致”情況,且馬某娟現無法正常辦理結婚相關手續。目前,洛河派出所已依法對馬某玲處以罰款五百元行政處罰。

我們都知道,居民身份證是終身制,而且具有唯一性,那麼,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後果會怎樣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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