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1.法律法規並未賦予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權利。
2.部門規章明確規定,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能終止招標。國家發改委發佈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施工招投標辦法》)第十五條2第四款明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佈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終止招標。”
3.從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以及規範招投標行為的角度出發,招標人不能擅自終止招標。招標人在發佈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之日起,對於潛在投標人而言,招投標程序即正式啟動。
招標人可終止招標的情況
1. 法律法規規定的重新招標的前置程序之一即為終止原招標程序。
①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
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
③投標人少於3個的
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因故不能中標
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標、投標、中標無效
由於以上情況進行重新招標的,實際上是按法律規定終止了原招標程序,重新啟動新的招標程序。
2. 政府採購中,因違法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的,未確定中標前,應終止本次招標。
3.不可抗力
4. 重大變故導致政府採購任務取消
5. 國家產業政策變化、規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等非招標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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