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搖號”招標,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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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搖號”招標的方式比較受一些地方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歡迎,有地方甚至出臺政府規範性文件,以“加強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或“關於促進和支持建築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等名義,規定小於一定規模的建設工程項目採用“搖號”招標的模式。

建設工程“搖號”招標,瞭解一下?

1、 “ 搖號”招標的定義與規模

“搖號”是比較形象的說法,指在確定招標人的時候,招標人不是通過評審(評標)- 定標的傳統方式,而是通過類似彩票開獎搖出一個號碼,對應確定中標候選人(持有這個對應編號的投標單位),然後由評標委員會進行合規性審核。

正式的招標文件一般稱為“固定價格搖號隨機抽取中標人”、或者“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標人”、或者“搖號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等。參考部分地方政府相關規範性文件內容,採用“搖號”招標的工程投資最高從3000 萬元到5000 萬元不等。

2 、“ 搖號”招標的流程特點

“搖號”招標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開招標流程基本一致,其最大的特點是:

(1)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固定的合同價格(清單、單價、總價),投標人不需填寫清單報價,僅出具招標人報價認可承諾書,同意招標人公佈的招標人報價作為投標報價,承諾以招標人公佈的清單單價、主要材料價格和單價分析表作為工程變更和計量支付的依據;

(2)開標一般有公證機關介入並主持搖號;

(3)中標候選人及順序由“搖號”確定;

(4)評標專家在“搖號”確定中標候選人順序後,對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主要涉及資格、業績方面的合規性)。

3 、搖號招標是否具備所“認可”的優點

3.1 預防串通投標

傳統意義上的“圍標”屬於“串通投標”的範疇。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如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圍標);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串通投標主要涉及投標人之間互相協商投標價格,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達成某種“默契”或“交易”,對於“搖號”招標,招標人已經公開合同價(中標價),事實上不需要投標人“串通投標”來控制價格排斥競爭對手。

但在可能的情況下,某個公司(個人)控制一定數量的合規企業去參與同一標段的“搖號”,以增加“中籤”機會,只要控制範圍內企業中標,實際施工人都是同一人。從形式上看這已經演變為“借用資質”和“轉包”、“違法分包”,事實上減少了其他投標單位的中標機會(概率)。

建設工程“搖號”招標,瞭解一下?

3.2 預防腐敗

在常規的投標活動中,某些投標人為了中標(或提高中標機會),會與招標人、招標代理、評標專家(成員)等之間進行交易,促成自己(或者密切關聯的其他投標人)中標,以獲得利益。

現實中“搖號”的確客觀上阻斷了以往常規招投標中的“評標”流程,但是其他與常規招投標活動是一樣的,單純從一個流程上就能夠抑制腐敗?招投標活動有一個比較長的鏈條,其他環節仍然存在腐敗的可能性。

3.3 搖號結果隨機性的弊端

招投標制度設計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擇優選擇中標人,在海外項目招標中大多采用低價中標,因為投標人有擔保(負擔),其違約代價比較大,國內一般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評標方法。

“搖號”招標將拼實力的競爭性制度演變為拼運氣的搖號,是進步還是退步?目前實踐中的3000 萬或者5000 萬元最高標準是如何確定的?按照這個邏輯推論,是否對於上億、十億、或者百億的項目,我們都可以選擇一定資質範圍的企業進行“搖號”招標?

筆者曾經參與部分項目的“搖號”招標,在現場有人專門研究同一招標人最近幾次的號碼出現規律,讓人感受到如同進了彩票店,是否應驗了“可憐夜半虛前席,不問蒼生問鬼神”?

大家不去研究如何搞好工程項目,提升自身在工程領域的競爭力,而是多找符合資質的企業報名領號,而去討論心靈感應,去研究“大、大、小、小”、“單、單、雙、雙”?

4、 招投標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招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雖然“搖號”招標也制定有詳細的評標辦法並進行公示,有合法的評標委員會,甚至還請有公證機關進行搖號公正。從這些環節看,我們很容易相信“搖號”招標:公開、公平、公正,無可挑剔!未中標的單位是“運氣不好,點子背”!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分析,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開明確其中標價格(一般按照財評招標控制價下浮一定比率,如7%、8% 不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內容進行響應投標,在事實上招標人與投標人通過這一行為(招標- 投標行為)已經“談判確認”了:(1)投標價格;(2)投標方案。

建設工程“搖號”招標,瞭解一下?

筆者認為,招標與投標活動屬於訂立“招投標合同”的行為,招標是要約,投標是承諾。從這個角度看,招標人和投標人甚至不用坐到一起“交流”、“磋商”,就通過“要約- 承諾”這樣的方式完成“談判”並且達成一致意見:

中標價格就是招標人提出的下浮一定比例的財評招標控制價,詳細投標方案甚至也可能不需要提供(招標人已經規定)。這與相關法規的宗旨是不相符的。

4.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僅僅需要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更應遵循“招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評標。在“搖號”招標模式下,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如何考慮“搖號”投標的規則與現行“招投標法”和“實施條例”之間的關係的?是否只按照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文件進行評標?

4.3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招投標辦法)招投標辦法在2013 年由發改委聯合住建部等共七部委修改頒佈(發改委第30 號令),屬於部門行政規章。在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的部門規章。

其第五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在“搖號”招標中,中標候選人是“搖號”搖出來的,不是評標委員會評標後推薦的。從邏輯關係上講,搖出中標候選人在先,然後再由評標委員會進行相關合規性審查,與招投標辦法中要求的邏輯關係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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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以下簡稱總承包招標文件)與《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以下簡稱簡明招標文件)這兩個文件在2011 年由國家發改委聯合其他7 部委發佈(發改法規[2011]3018 號,屬於規範性文件。

由於這個文件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的指引和授權,效力還是比較高的,應視為實施條例授權的附件。

“總承包招標文件”和“簡明招標文件”有完全一致的3 個條款:

(1)使用說明第四條,第三章“評標辦法”分別規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評標方法,供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適用。招標人選擇適用綜合評估法的,各評審因素的評審標準、分值和權重等由招標人自主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各評審因素的評審標準、分值和權重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6.1.1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

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6.2評標原則。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通過“總承包招標文件”和“簡明招標文件”兩個文件可以明確:

(1)評標辦法有2 個: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不包括“搖號”招

標的辦法,“搖號”招標屬於新生事物和規則;

(2)評標是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不是公證機關“搖號”負責,是評標委員會先評標再定中標候選人,不是先定中標候選人再交評標委員會審核;

(3)評標原則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搖號”從最大程度去理解僅僅符合“機會均等”的原則,應該屬於“平均”的範疇,“平均”無論如何都不能與“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劃等號。

另外,2013 年發改委聯合住建部等共八部委修改頒佈《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發改委第20 號令)中也不涉及“搖號”招標的內容。

建設工程“搖號”招標,瞭解一下?

5 、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搖號”招標是招投標實踐中的新生事物,現行法律法規中未有明確的規定,一般通過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文件表述,我們認為其合法性和約束力是值得商榷的。

招標投標法非常注重程序的正義,而且對政府部門的行為是嚴格限制的,應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以規範性文件來“修改”(或“完善”,或“補充”)法律、法規和規章?

我們尤其關注的是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招標階段就投標價格達成一致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如果社會普遍認可並接受“搖號”招標的模式,也應儘快修改招投標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以相適應。

總之,當前招投標實踐中招標人及行業主管部門對“搖號”招標應持審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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