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體育課上跑步猝死,學校該不該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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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體育課上跑步猝死,學校該不該負主要責任呢?

這得視情況而定。

正常的孩子一般不會發生因跑步而猝死的情況,只有那些特殊體質的孩子才有可能發生這種突發情況。比如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孩子在劇烈運動下就可能會引發猝死。我有一個同事的孩子幾年前就在大學裡猝死了,至於什麼病,他不說,別人也不好問。

有特殊體質的孩子的家長應該將孩子的情況與班主任老師溝通,這樣,班主任在組織一些活動的時候就會充分考慮到孩子的情況,同時也會告訴體育老師,不讓孩子參加劇烈運動。這樣就可以極大的避免猝死事件的發生。

現在有些學校建有學生健康檔案,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要了解孩子們的體質情況,以避免發生類似事件。但是因為學校體檢的項目比較少,有時候體檢過於匆忙,可能有些項目不是很準確,有些病症可能會檢測不出來或者不在檢測的項目中,這樣體育老師在上課的時候就難以預防了。

家長有義務將孩子的真實情況告訴學校,如果家長沒有將孩子的健康情況告訴學校,在正常的體育活動下,如果孩子是因為老師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暈厥甚至猝死的事件,責任不在老師,而在家長。

如果體育老師明明知道該同學有先天性心臟病之類不適宜劇烈運動的病症,卻仍然讓該同學進行劇烈運動,那麼體育老師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果這個孩子屬於正常的孩子,但是,體育老師進行的運動的運動量大大高於《體育課程標準》規定的標準而造成學生死亡的,體育老師也是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的。

現在,學生的體質普遍較差,可能和平時的運動量和不參加勞動有很大的關係。學校每週一的升旗活動,總會有幾個學生暈的。有的直接暈倒,有的臉如白紙。學生在樓道玩耍,只要一摔倒,不是骨折了,就是牙掉了。一個有一兩千學生的大校,你站在校門口看,總會有幾個拄著柺杖上下學的。

想想我們小的時候,粗茶淡飯也吃不飽,但是因為從小就得到地裡勞動,放學後或者週末不是到地裡割草,就是到農田幹活,身體都很好。騎著毛驢或者騾馬飛跑著掉下來,拍拍土就起來了,哪有什麼骨折的事情發生呢?

也有人認為是飲食的原因,還有部分人怪到了轉基因食品上,這些都是無法證明的。但是,在孩子們的體質普遍差這一點上是一致的。

所以,家長也好,學校也罷,得加強孩子們的體育鍛煉,尤其兩操一課絕不能被挪用。課間時間也適當增加學生活動的時間和內容,讓孩子們真正的動起來,身體素質或許就會有很大的改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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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河北人


學生在體育課上跑步猝死,學校該不該負主要責任?

孩子有某些疾病,父母要明確告知班主任或科任老師。

上學的時候,一般要求家長填寫一張學生的基本信息表格,表格裡的內容就有有關學生身體狀況的信息,作為家長要如實填寫,如果可以,請直接告訴班主任以及科任老師。因為這樣做既是對孩子負責,也是對老師負責。

上高中的時候有一名同學,心臟有問題。他特別愛打籃球,但上一會籃球之後,就會蹲下來,特別痛苦的樣子。

後來老師和我一起把他送到了醫院,醫院給他做了全身檢查,發現他激烈運動的時候心率比較高,心率能達到每分鐘200次。後來醫生給開了相關治療的藥,並叮囑他體育課上不可做劇烈運動。

體育老師也及時的知道了這一情況,於是在上體育課的時候,體育老師就比較關照他,不讓他做劇烈運動。

要看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 老師在不知道孩子有某些疾病的情況下,在進行體育鍛煉時發生意外,老師沒有相應的責任。
  • 若老師知道學生有某些疾病,而仍然對其進行高強度的訓練,那麼老師就應當負相應的責任。因為這裡存在著一種直接的因果關係。老師知道學生有某些疾病,仍然讓其進行高強度訓練是因,學生鍛鍊發生意外是果。這裡的因和果有直接的關係,因此老師要負一定的責任。

通常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情況,不管學校有沒有責任,學校都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事情發生在學校,為了避免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被打斷,通常學校會選擇息事寧人,會給涉事家長一些相應經濟補償。

如果和學校、老師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這個補償也是可以不給的,給補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考慮。

當然我們都不希望意外的發生,意外發生對誰也沒有好處。因此作為父母,要把孩子的相關情況如實的告知學校。學校和老師也要特別留意一些特殊的學生,保證他們能夠在學校正常、安全的上學。


曉曉筆記


這麼看:

一是:我遇到過近似於這樣的事情,從我的經歷來看,學校要負責任,沒得商量。

二是學校春季運動會,一個孩子在跑五千米時,突然暈倒……摸不到脈搏……120,局領導,家長,所有有關人員……在醫院搶救三個小時,家長請來了夠二十個朋友鄰居,各種威脅的話……孩子回來了,最終懷疑是癲癇……醫藥費全部有學校承擔……經過那陣勢,方知孩子體育活動真要慎之又慎……只要是學校出了事,學校就有責任……

三是學校以此為借鑑。1.每年的例行體檢專注心臟情況,還真有不少孩子心臟有問題,計入體育活動禁止名單。2.篩查癲癇,也有好幾個,還要保護隱私。密切關注。3.劇烈活動不再舉辦,代之以輕微活動,尤其是體育測試,基本沒有中跑的了……4.完善應急機制,專人盯緊有隱患的孩子,不能放任不管……5.教師,尤其是班主任,男教師還要學會心臟復甦基本規定動作,到區醫院接收專業人員指導……

四是不止是這一個事情,還有其他安全隱患,也一一排查……食堂,樓梯,實驗室,線路,門窗,廁所,下水道,路燈……學校處處無小事,事事關心,時時警惕……不止學生還有老師……

總之,學校有責任,更關鍵是未雨綢繆,做好各方面應急準備,一旦出現情況,能夠化險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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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無論是同學之間發生摩擦,還是因老師處理問題不當等各種意外造成人身傷害,我們法律上早有責權判定。

對於學生在體育課上跑步猝死的事情,造成猝死的原因和此事發生過程中,老師對此事的細節處程決定著學校該不該負責任,或者負多大責任。

一、猝死原因分析

學生因跑步猝死的均屬特例,學校很少能碰到,在入學伊始,學校都給學生建有健康檔案,仔細詢問家人孩子有沒有過往病史,家族病史什麼的,如果學生是特殊體質,學校會格外照顧,不會讓學生做任何劇烈活動,並格外關照他。

如果在入學伊始,家長已經告知學生的過往病史和家庭病史的,如心臟病,過敏等,老師在進行體育活動時,並沒有照顧該生的身體而造成學生猝死的,學校及老師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下圖所示,《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中第(七)項明確規定:學生有特異體質或才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學生出現意外情況學校及老師的處理細節分析:

如果入學伊始,家長並沒有告知學校學生有特殊情況,但“學生在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如下圖第(八)項中所規定的那樣,學校也要付相應責任。

因此,學校負相應的法律責任要看學校是否有過錯,以及過失的大小,在學生上體育猝死這件事上,事前對學生的瞭解以及出事的過程中,老師如何處理就顯得異常重要,如果老師不知道學生的過往病史,家長也不知道或者知道卻向學校隱瞞了病情的,學校是否有責任或責任大小就要看出事後如何處理,如果學生在體育課上出現異常,老師第一時間安排學生急救的,學校的責任要少很多。

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五)條中做了明確規定,對“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難於知道的,或者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具體法律條文如下圖所示:

學生在學校過集體生活,有些磕碰難免會發生,如果是發生在課間,因為學生之間的追逐玩鬧造成的磕碰,這種情形,一般都是誰傷害誰負責,但是對於意外事件的責權分成,則要分析此事的前因後果,以及過程處理,有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就有了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依據,即使這樣,處理起來也相當複雜,因此請司法部門介入調查,並做出相應的處理,才是最合理的。


指尖教育帝國


學校該不該負主要責任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無論學校是否存在責任,賠錢似乎是板上釘釘了,就算沒責任也有一種叫做人道主義補償的,為了正常教學,為了安撫學生家長,學校一般都會選擇息事寧人了。

回到問題中,學生在體育課上跑步猝死,學校該不該負主要責任?

這個要看學生猝死的具體原因了,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情況一:學生本人患有心臟病等容易造成猝死的疾病,但學校的老師並不知情,且事件發生後,學校方面在第一時間做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那麼,學校和老師不應該為學生的猝死擔責。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4,學生自殺、自傷的;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情況二:如果老師知道學生有疾病,或者讓學生進行了大於正常教學標準的運動量,最終引發了猝死,那麼無論事後是否進行了救助,老師和學校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過,這種事情發生的概率無限接近於零,畢竟,沒有哪個老師會拿自己的前途和學生的生命開玩笑。

情況三:學生髮生意外後,學校和老師第一時間沒有盡到救助義務,或者採取了錯誤的方法,貽誤了最佳治療時間,那麼學校方面則需要對因貽誤治療,病情加重的部分負責。例如學校配備校醫但第一時間沒有到場或者因故拖延了撥打急救電話的時間等等。

情況四:正常情況下,學生家長都會向班主任老師如實告知學生的身體情況,特別是有心臟類疾病或者類似癲癇等疾病的,這樣老師就能在平時多注意學生的情況,不適合該學生參加的體育活動也可以儘量避免其參加。不過,也有家長好面子,對學校和老師隱瞞了學生的病情,如果因此發生意外,那麼學校和老師無需擔責,責任在學生家長。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學校是否需要擔責,主要還是看學校是否存在失職了。

話說,現在的學生體質已經夠差了,經常會聽說有學生軍訓暈倒、升國旗暈倒、跑步暈倒的事情,很多學校為了避免類似的事件發生,只能選擇減少體育鍛煉,這其中也有很多無奈。


夜雨如書


學生在體育課上跑步猝死,學校是否負主要責任,這個問題得具體情況而定,不過,按常理來講,如果學生在學校發生了意外事故,家長的做法基本是都不會放過學校的,講理的倒罷,不講理的肯定會把學校鬧得翻天翻天覆地。

怪不得現在學校都不敢讓學生進行各種體育類的活動,學生都像玻璃人一樣,一不小心就破碎了,就裂紋了。出事真的是吃不了兜著走啊。很多學生就像溫室裡的花朵,從小就缺乏鍛鍊,身體素質極差,稍微運動一點,就會出現不良的狀況。

學生參加個跑操、軍訓、升旗、勞動等活動,都會出現各種不適,這讓教師怎麼能不提心吊膽?做為家長,如果自己的孩子有先天性的疾病,在入學前就要同教師打招呼,在學校備案,自己最起碼要做到心中有數。

很多學生往往都是出事後,家長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的疾病,但是,當一個活生生的孩子忽然在學校發生了意外死亡,你說這個責任是家長承擔還是學校承擔?我認為如果是學生先天身體素質就差的話,教師在安排學生們進行活動時,就要有所關注,以免給自己找麻煩。


我是月亮姐姐Nancy,感謝友友們的精彩評論、熱情點贊、溫馨關注!(文中圖片來源於網絡,侵刪!)


月亮姐姐Nancy


前段時間學校組織運動會,一個孩子非得參加,學校千方百計不讓他參加,結果這位家長還打了12345,學校沒有辦法,只能讓孩子參加,為什麼不能讓這個孩子參加呢?

首先這位孩子非常調皮,在和同學運動的過程中,非常容易發生衝突,也就是說他是一個脾氣非常不好的孩子,很可惜的是這麼脾氣不好的孩子,但是身體非常差,在學校的草坪上有時和同學推拉的時候都容易發生骨折,當然這種事情不是太多,學校有一次就怕極了。

學校通常在安全方面會做一些極致的保護,每學期開始的時候,每學年開始的時候,各個班級進行交接的時候,都會對一些特異體質的學生進行留意,學校安全的辦公室裡面存有全校特有體質的學生名單,在上體育課的時候,這些學生都是被特別關照和照顧的。所以說對於每一個學校的老師來講,一定要關注這些特異體質的人。

普通的運動強度根本就不可能達到在體育課上猝死,這種行為肯定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第1個方面就是運動過度,但是現在的體育課基本上不會出現這種情形,第2個原因就是孩子本身有疾病,而對學校進行了隱瞞,登上去年時間有一位朋友在網絡上提了一個問題,他的孩子有心臟病,老師不讓他去參加體育運動,他非常不理解,他甚至願意簽字畫押,孩子出現任何問題與學校無關,但是學校卻不敢承擔這樣的責任。

當然如果真的是疾病引起的話,學校的責任要低一些。這如果是學校的管理不善,或者說在體育運動課之前沒有做好適當的保護措施的話,學校的責任就非常大了。

情況就是這樣,這種情形在我們學校發生過,雖然沒有死亡,但是因此而受傷的事情卻發生了好幾次,最終鬧上法庭的也有。


宜城老師


這個問題應該分析一下:一方面體育老師是否按照教材備課計劃去授課,並適當照顧體質弱項的學生,如果教師上課的計劃恰當,沒有超標運動項目,教學符合學生心率變化曲線,則不應承擔責任!反之,如果有超綱授課、佈置運動量較大的活動,那麼教師是有定責任的!另方面,孩子是否有急慢性嚴重疾病!如果是嚴重疾病,家長和孩子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如果沒有告知學校老師,那麼發生學生㹱死事件,家長也是有責任的!這個事件一定要認真調查,謹慎分析,明確責任!但是作為校方,既便是認定沒有責任,也要對學生家庭給予一定補償,另外還要認真分析查找教學中容易發生的事故和問題加以改進措施,這點是肯定要做到,的!


君臨天下102102459


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並不好下結論。

具體事情具體分析,一到個案中,必須根據具體發生的情況去分析。

對於學校來說,有些突發事件確實不可控制,防不勝防,有些事件發生卻有相應的預兆,所以學校或老師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集中體現在事件發生中事前的教育、管理以及事後的救治過程,如果學校或老師在整個教學管理中存在疏漏,存有過錯,則自然難免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不等同於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學校只有未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管理義務從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時,才需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對於學校或老師是否具有過錯,要根據實際情況去認定,比如猝死的原因?猝死與跑步之間的因果關係程序?學生平時身體健康情況?與學校的安全管理教育是否規範和落實?是成年學生還是未成年學生?是否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並協助專業救護人員救治?學生若存在疾病或者不適宜運動情況是否向學校或老師報告?若存在身體疾病,家長是否向學校或老師報告?等等各種因素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責任的認定。


葉律師


看情況吧!

在這,只能講講道理,可能與實際不符,但仍值得討論。

如果老師要求學生過高,進行強度過大的訓練出事的,或者是普通訓練,但學生表示了體質過弱不宜進行這種運動或者多次表示不舒服,老師仍要求他繼續的,這種情況需要學校負主責,至於學校和老師之間這筆帳怎麼算,這裡不提了。

而其他的普通訓練,學校和老師不知情,無管理失職的情況下,發生的瘁死,不應讓學校負責。當然學校出於愛心給點費用那是另算。

如果無原則判學校擔負責任,家長多會漫天要價(這例子真不少見),必然會導致少數家長獲利,大多數學生權益受損——學校再也不敢讓學生進行跑步等有風險的活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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