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吐槽法院立案難:是“踢球”還是破局?


作者:陳正,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陽春三月,草長鶯飛,本該是“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但是對於基層法官而言,日子似乎並不好過,據說,最近案子特別多!

我接到一個買賣合同案件,雙方達成了退貨協議,買方退了貨物,賣方卻沒有返還貨款。立案前,我對管轄不放心,向同事請教,我們對於合同履行地果然產生了分歧:

《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同事認為,“給付貨幣”特指買方的支付貨款,故履行地點在賣方,要到賣方法院立案;我則認為,對於購買而言,買方要“給付貨幣”,但對於退貨而言,卻是賣方要“給付貨幣”,故履行地點在買方,也可以在買方法院立案。

買方和賣方處於兩個不同的區縣,為了方便今後的開庭,我自然先到買方法院立案。立案大廳的法官看了起訴材料,問了幾個問題,我迫不及待地問,管轄有沒有問題?法官說,可以立案,但是近期收了100多個案件,確實忙不過來,建議我到賣方法院立案。

對於一線法官的難處,我非常理解,自己畢竟在檢察院“打工”過幾年,對於基層法院、檢察院的“案多人少”一直有著切身的體會。於是,我接受了法官的建議,決定到賣方法院碰碰運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是管轄的通常規則,賣方作為被告,賣方法院具有管轄權,這是沒有任何疑問的。如果有“強迫症”,賣方法院似乎還是最適宜的管轄。

對於賣方法院的立案難,我雖早有耳聞,但還未領教。據說,該院最近還“打發”律師們到派出法庭立案了。我開車從買方法院衝到了賣方法庭,立案“小廳”只有一個法官,而我也是唯一的“客戶”,法官似乎並不歡迎我,接過材料看了看便說,可以在買方立案嘛,我直言不諱買方法院案子太多,法官解釋說,法庭只有4個法官,每天都立10多個案件,他們根本忙不過來。

對此,我不僅沒有據理力爭,反而異常的心平氣和。兩家法院都很坦率地承認自己有管轄權,但又都不肯立案,都希望對方立案,這種隔空“踢球”或許真是一種無奈之舉!

這也再一次印證了我之前的判斷,立案難只是一個偽命題,立案本身並不難,難的是法院是否有足夠的法官,法官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來辦結這麼多的案件!

我不得不折返到買方法院,還是那位法官,我向他說明了在賣方法庭的“遭遇”,法官似怒非怒地說,他們難道沒有學習過《民事訴訟法》嗎?幸運的是,法官沒有繼續為難我,幫我快速地立了案子。

之前因為公安系統故障,連續幾天無法查詢人口信息,立案已經被耽誤了,在清明假期前一天,案子終於立上了,整個人感覺神清氣爽。說實話,這次“遭遇”本身不值一提,但細思極恐,如果買方法院繼續“踢球”,我又該何去何從呢?

律師吐槽法院立案難:是“踢球”還是破局?


律師經常要到法院立案,對於立案難,律師是“遭遇者”,抗爭也好,沉默也罷,都比較有發言權。除了立案窗口少、排隊時間長之外,律師最頭疼就是管轄問題了。窗口少、時間長,可以在法院上班之前就去排隊,今天沒立上明天可以繼續,排隊是天經地義之事,律師應當遵守,也完全可以克服。但是管轄就不同了,一旦兩家法院之間“踢球”,那律師就要疲於奔命了。

管轄問題,理論上爭搶立案和推諉不立案這兩種情形,但實際上,推諉不立案的更為普遍。相反,如果法院都爭先恐後地立案,那立案難問題不就迎刃而解了嗎?

對於推諉不立案,在實際操作之中也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不立案,任憑你律師爭個面紅耳赤、口乾舌燥,人家法官就是認為沒有管轄權,就是不給你立案,你能奈何?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立案難”。

另一種是兩家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都不願意立案,還都建議你律師到對方法院立案。其隱含意思是,反正又不是我一家法院有管轄權,你律師憑什麼就讓我立案?這是典型的“以鄰為壑”,當然更是一種赤裸裸的“立案難”。

我始終認為,立案難既然是一種普遍現象,我們就不應該苛責於法官。法官與律師無仇無怨,幹嘛要故意刁難呢?換位思考,法官也有難以言表的苦衷,身處立案一線,各種矛盾和問題呼嘯而來,他們在無形之中就成了司法的“替罪羊”。

法院解決立案難,不能靠“踢球”,球技再好,也只是讓某一個法院減少了案件、佔到了便宜,但所謂此消彼長,那些被踢的案子最終還是要其他法院來承接的。相比而言,破局比“踢球”更為明智,此次“遭遇”使我即興想到了兩條不成熟的破局辦法。

一是對於所有民事案件,原告都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立案,法院應該一律接收起訴材料,如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就應該由自己負責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權本來就是法院的司法權力,發生分歧實則是“權力紛爭”,自然應該由法院內部自行解決,將皮球踢給律師,顯然不符合權力的屬性。管轄爭議常常涉及到事實和證據問題,立案之時就進行實質性審查,還涉嫌違反了立案登記制的規定。

法院先受理再移送並非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第37條還規定,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據此可知,法院即使錯誤地接收了立案材料也不是什麼大問題,法律已經明確地規定了法院內部的移送方式和解決辦法,只要認真地執行,法院內部完全可以圓滿地解決管轄問題。說白了,管轄問題常常不是真的問題,它只是成為了某些法院解決“案多人少”問題的抓手而已。

二是通過訴訟費來激發法官辦案的積極性。如果案多案少一個樣,都是吃“大鍋飯”,那麼還有法院願意多立案,還有法官願意多辦案嗎?在保障各級法院基本經費的前提下,充分發揮訴訟費的槓桿作用,確立多立案、多辦案能夠獲得更多的合法收入,這又有何不可呢?

司法改革要求,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訴訟費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在此前提下,省級法院和財政部門能否出臺科學的法官薪酬激勵體系?例如,根據地方各家法院的案件數量和訴訟費數額,給予其相應的一定比例的“返點”,讓一線辛勤辦案的法官“多勞多得”。如此,辦案的價值,法官的價值,才能夠更加充分地體現。對於法官群體而言,或許差別化待遇才是更為公平的待遇。

如果我們再異想天開一些,是否還可以這樣奢想:若干年後,隨著司法理念、制度和科技的變革,立案難徹底破局,法院是開門立案和辦案,來者不拒、多多益善,而我們不僅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立案,甚至還可以自由地選擇明星法院和法官來審理自己的案件,那將是一幅多麼美好的司法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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