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吐槽法院立案难:是“踢球”还是破局?


作者:陈正,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本该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但是对于基层法官而言,日子似乎并不好过,据说,最近案子特别多!

我接到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双方达成了退货协议,买方退了货物,卖方却没有返还货款。立案前,我对管辖不放心,向同事请教,我们对于合同履行地果然产生了分歧: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事认为,“给付货币”特指买方的支付货款,故履行地点在卖方,要到卖方法院立案;我则认为,对于购买而言,买方要“给付货币”,但对于退货而言,却是卖方要“给付货币”,故履行地点在买方,也可以在买方法院立案。

买方和卖方处于两个不同的区县,为了方便今后的开庭,我自然先到买方法院立案。立案大厅的法官看了起诉材料,问了几个问题,我迫不及待地问,管辖有没有问题?法官说,可以立案,但是近期收了100多个案件,确实忙不过来,建议我到卖方法院立案。

对于一线法官的难处,我非常理解,自己毕竟在检察院“打工”过几年,对于基层法院、检察院的“案多人少”一直有着切身的体会。于是,我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决定到卖方法院碰碰运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是管辖的通常规则,卖方作为被告,卖方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如果有“强迫症”,卖方法院似乎还是最适宜的管辖。

对于卖方法院的立案难,我虽早有耳闻,但还未领教。据说,该院最近还“打发”律师们到派出法庭立案了。我开车从买方法院冲到了卖方法庭,立案“小厅”只有一个法官,而我也是唯一的“客户”,法官似乎并不欢迎我,接过材料看了看便说,可以在买方立案嘛,我直言不讳买方法院案子太多,法官解释说,法庭只有4个法官,每天都立10多个案件,他们根本忙不过来。

对此,我不仅没有据理力争,反而异常的心平气和。两家法院都很坦率地承认自己有管辖权,但又都不肯立案,都希望对方立案,这种隔空“踢球”或许真是一种无奈之举!

这也再一次印证了我之前的判断,立案难只是一个伪命题,立案本身并不难,难的是法院是否有足够的法官,法官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来办结这么多的案件!

我不得不折返到买方法院,还是那位法官,我向他说明了在卖方法庭的“遭遇”,法官似怒非怒地说,他们难道没有学习过《民事诉讼法》吗?幸运的是,法官没有继续为难我,帮我快速地立了案子。

之前因为公安系统故障,连续几天无法查询人口信息,立案已经被耽误了,在清明假期前一天,案子终于立上了,整个人感觉神清气爽。说实话,这次“遭遇”本身不值一提,但细思极恐,如果买方法院继续“踢球”,我又该何去何从呢?

律师吐槽法院立案难:是“踢球”还是破局?


律师经常要到法院立案,对于立案难,律师是“遭遇者”,抗争也好,沉默也罢,都比较有发言权。除了立案窗口少、排队时间长之外,律师最头疼就是管辖问题了。窗口少、时间长,可以在法院上班之前就去排队,今天没立上明天可以继续,排队是天经地义之事,律师应当遵守,也完全可以克服。但是管辖就不同了,一旦两家法院之间“踢球”,那律师就要疲于奔命了。

管辖问题,理论上争抢立案和推诿不立案这两种情形,但实际上,推诿不立案的更为普遍。相反,如果法院都争先恐后地立案,那立案难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

对于推诿不立案,在实际操作之中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立案,任凭你律师争个面红耳赤、口干舌燥,人家法官就是认为没有管辖权,就是不给你立案,你能奈何?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立案难”。

另一种是两家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都不愿意立案,还都建议你律师到对方法院立案。其隐含意思是,反正又不是我一家法院有管辖权,你律师凭什么就让我立案?这是典型的“以邻为壑”,当然更是一种赤裸裸的“立案难”。

我始终认为,立案难既然是一种普遍现象,我们就不应该苛责于法官。法官与律师无仇无怨,干嘛要故意刁难呢?换位思考,法官也有难以言表的苦衷,身处立案一线,各种矛盾和问题呼啸而来,他们在无形之中就成了司法的“替罪羊”。

法院解决立案难,不能靠“踢球”,球技再好,也只是让某一个法院减少了案件、占到了便宜,但所谓此消彼长,那些被踢的案子最终还是要其他法院来承接的。相比而言,破局比“踢球”更为明智,此次“遭遇”使我即兴想到了两条不成熟的破局办法。

一是对于所有民事案件,原告都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立案,法院应该一律接收起诉材料,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就应该由自己负责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本来就是法院的司法权力,发生分歧实则是“权力纷争”,自然应该由法院内部自行解决,将皮球踢给律师,显然不符合权力的属性。管辖争议常常涉及到事实和证据问题,立案之时就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涉嫌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法院先受理再移送并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第37条还规定,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据此可知,法院即使错误地接收了立案材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法律已经明确地规定了法院内部的移送方式和解决办法,只要认真地执行,法院内部完全可以圆满地解决管辖问题。说白了,管辖问题常常不是真的问题,它只是成为了某些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抓手而已。

二是通过诉讼费来激发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如果案多案少一个样,都是吃“大锅饭”,那么还有法院愿意多立案,还有法官愿意多办案吗?在保障各级法院基本经费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确立多立案、多办案能够获得更多的合法收入,这又有何不可呢?

司法改革要求,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诉讼费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在此前提下,省级法院和财政部门能否出台科学的法官薪酬激励体系?例如,根据地方各家法院的案件数量和诉讼费数额,给予其相应的一定比例的“返点”,让一线辛勤办案的法官“多劳多得”。如此,办案的价值,法官的价值,才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对于法官群体而言,或许差别化待遇才是更为公平的待遇。

如果我们再异想天开一些,是否还可以这样奢想:若干年后,随着司法理念、制度和科技的变革,立案难彻底破局,法院是开门立案和办案,来者不拒、多多益善,而我们不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立案,甚至还可以自由地选择明星法院和法官来审理自己的案件,那将是一幅多么美好的司法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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