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找】淄博張某花錢從外地“買”來9個月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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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因對環境影響大,其存放、處理環節至關重要,然而有人為牟一己私利,竟完全不顧其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危害,違規存貯,致環境遭到汙染。近日,桓臺法院審理一起汙染環境案件。

案件分析

2014年,被告人張某東在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從山東省煙臺市購進18.13噸廢油渣,放置於桓臺縣索鎮永安橋村的一處閒置院落內長期儲存,後部分裝有廢油渣的鐵桶破損流入周圍土壤,造成環境汙染。經檢測,該廢油渣內含有甲苯2.22mg/l,乙苯5.68mg/l,二甲苯4.51mg/l,系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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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東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4年夏天,聽說煙臺有個廠子裡面有一批廢油渣需要處理,就電話聯繫了該廠。該廠業務員說廢油渣裡面含有一部分柴油,還能再利用。其沒有處理廢油渣資質及手續,但考慮到可以利用裡面的柴油賺錢,於是讓煙臺廠子拉來了一貨車約10噸含油的廢油渣(50桶左右每桶裝200斤),其抽出了約500斤左右的含水廢油,賣了出去,剩下的廢油渣沒有利用價值,存儲於桓臺縣索鎮永安橋村的一個院子。

2016年7月14日,桓臺縣公安局直屬大隊民警勘查發現,該院落內現場四周用柵欄圍著,現場堆放約50餘個200L容量鐵桶,部分鐵桶倒在地上,部分鐵桶破裂,流出許多黑色粘稠狀物質,散發刺鼻氣味,地面沒有防滲措施。

法理分析

被告人張某東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採信。被告人張某東歸案後坦白認罪,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什麼是汙染環境

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錘音落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人張某東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1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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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掌中桓臺、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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