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者“亡”
販毒,
是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一種罪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無論數量多少,
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
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吸毒者“死”
·毒品對人體有相當巨大的損害作用,以海洛因為代表的傳統毒品會破壞人的免疫功能,導致心、肝、腎等主要器官的損害和疾病;
·以冰毒為代表的合成毒品對中樞神經系統和周圍神經有著直接的毒性作用和惡性刺激,長期服用對人的神經系統可造成不可逆的損傷。
·過量吸食毒品導致死亡的例子比比皆是。
廣義地說,毒品是指能使人形成癮癖的所有物質,不僅包括鴉片、海洛因、冰毒等,還包括具有依賴性的天然植物、煙、酒和溶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吸毒者“死”,販毒者“亡“。
閱讀更多 法治潮陽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