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唏噓】本溪男子酒後因瑣事持刀殺害鄰居 追悔莫及……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是有些時候悲劇又往往在鄰居間發生。

桓仁村民王景民(化名)與被害人許致永(化名)(男,歿年58歲)系鄰居,曾因用水、地界等瑣事發生過糾紛。

2016年8月20日14時許,王景民酒後生殺人之念,持菜刀翻牆進入位於該村2組192號許致永家中,進入客廳持菜刀猛砍許致永頭部將其砍倒,又朝許致永的頭面部、頸部、腹部、四肢等部位猛砍數十刀。

隨後王景民先後用液化氣罐猛砸許致永頭部、用菜刀割開許致永陰阜、持菜刀剖開許致永腹部並切割出部分腸組織,致許致永嚴重顱腦損傷並左頸總動脈斷裂大失血而死亡。案發後,經被告人王景民的家屬報案,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王景民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景民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關於被告人王景民所提其主觀並無殺人故意的辯解及辯護人所提同一辯護意見,經查,從被告人王景民攜菜刀進入許致永家到其離開作案現場達持續時間較長,其並無解決其他矛盾之行為,而是完全針對許致永實施了殺害行為,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應認定其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王景民所提其精神有問題,對認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有異議的辯解及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王景民於案發時精神疾病發作,對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申請重新鑑定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景民於案發時的狀態已由瀋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鑑定意見已注意到其曾患精神疾病,仍認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景民故意殺害他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本案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景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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