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君、律、史”甲骨字形中所隱藏的上古史和儒家內涵


“尹、君、律、史”甲骨字形中所隱藏的上古史和儒家內涵


在前幾部分中,我們指出,儒的甲骨字形為“大”加“水”,“大”是“大人”,“水”為遵循,這樣“儒”就是讓社會去遵循的“大人”。概而言之,“儒”就是“大人”。同時,作為“大人”的“儒”與以結繩和書契為形態的契約有著密切的關係。

事實上,“大人”的主要職責就是契約中保、中介,憑藉自己的道德、道義威望,為契約雙方提供“評理”服務,消除分歧、糾紛,達成共識,以幫助契約的達成和執行。

下面我們來繼續看一組甲骨字形,這些字形中記錄了“大人”、“儒”在契約中保職能的更多信息。同時,還記錄了其歷史演變。這組字例是:“尹、君、父、聿、筆、律”,以及“史、事、吏”等。

這組字例中所有的甲骨文字形中,都包含著一個共同的基本結構,就是手持細棍的“尹”字結構。也可以說,這組字例都是從“尹”字派生而來。

王國維等人將“尹”字中手所持的細棍解讀成筆,“尹”為手握筆形。做出和接受這一解釋也不困難,因為“筆”字本身也是從“尹”字派生。“筆”的本字為“聿”,甲骨文時期“筆”、“聿”同字,或者說,“筆”是“聿”的一個義項。戰國時期,“筆”由“聿”加“⺮”而從“聿”中分化獨立出來。

從甲骨字形看,“聿”在下部比“尹”多了一個倒V結構,指代筆所刻寫出的筆畫,刻寫出的內容。從義項來看,“尹”指的握筆之人,而“聿”更是指代尹所書寫的內容,或書寫工具。而“律”則為“聿”加“行”,意思是要對“聿”進行遵行。“律”實際上就是“尹”所刻寫的內容。

在甲骨文字形乃至後來的漢字字形中,“行”字結構,“水”字結構,“雙手”的結構,其含義實際是相同的,都是指遵循、遵行、秉持。“律”中“行”旁的含義與“法”中“水”旁一致。在“律”是遵行“尹”的刻寫內容,而在“法”中則是遵循大人的語言(口)。在第一部分中,我們已經對“法”字字形的演變和內涵進行了分析。

“尹、君、律、史”甲骨字形中所隱藏的上古史和儒家內涵

也就是說,“法”、“律”兩個字的字形內涵是一致的。 “尹”其實就是“大人”。“法”以“大人”的語言為法,而“律”則是以“大人”的書寫內容為“律”。

但是,將“尹”所持之物解讀成“筆”並不完全正確,因為,“尹”所刻寫的並非漢字,而“筆”則是寫字的工具。這就是涉及到“尹”和“史”的區別。

在甲骨文字形上,“史”與“尹”有兩點不同。一是,在“史”中,“筆”高舉在上的;二是,“史”中的筆上多了一個“口”。

在甲骨字形中,手,尤其雙手高舉的動作是代表敬神,對神的崇敬。譬如甲骨文“典”的字形為雙手舉著“冊”。“冊”就是“甲骨冊”,即穿成串的甲骨片。“典”就是將“冊”作為祭品獻給神的祭祀儀式、場景。


“尹、君、律、史”甲骨字形中所隱藏的上古史和儒家內涵


“史”將筆高舉在上,就是在表明,“史”所書寫、刻寫的內容是用於敬神的。實際上,“史”用筆所刻寫的正是甲骨文,而甲骨的用途就是穿成串成為“冊”,而用於祭祀。

“史”中筆上的“口”,指的是語言,意思是說,“史”所刻寫的是與語言相結合的“字”。“尹”中筆是在手的下邊的,沒有高舉的動作,而且筆上也沒有“口”,這意味著“尹”刻寫的內容不是敬神的,同時,所刻寫的內容也與語言無關,是一種“字”之前的“文”。

具體來說,“尹”正是在書契中作為契約中保的“大人”,他們不僅負責“評理”,已達成共識,而且幫助契約雙方刻寫書契。因此,“尹”中的筆實際是刻寫書契的刻刀,所刻寫的是代表數字的契齒文。而契齒文是“文”而非“字”,完全與語言無關,沒有發音。

“字”實際是與語言結合的“文”,因此“字”是“文”之子,“文”為“字”之母。中國的文字史實際上是包括兩大階段、兩大系統:文階段和字階段,文系統和字系統。“字階段”是從甲骨文開始的,而在此之前則是漫長的“文階段”。“文系統”又包括兩套子系統:易經八卦符號系統和契約系統。而契約系統又包括兩個子系統:結繩系統和書契系統。書契的契齒文是“文”,結繩的“繩結”也是“文”,書契和結繩本身也是“文”。實際上甲骨文就是在契約系統的基礎上形成的。“字”是“文”之子,也可說“字”是契約之子。

譬如本文所舉的字例的字形都是由“尹”所產生,而“尹”實質上就是由書契系統所派生的一個符號,即書契符號。

“尹”和“儒”一樣,或者說,“尹”就是“儒”,是作為契約中保的“大人”,不僅為契約雙方進行評理,而且幫助其製作、刻寫書契。“尹”所刻寫的是書契的契齒文,而非“字”。“史”儘管繼承了“尹”的刻寫職能,但是“史”所刻寫的已經是“字”了,即甲骨文。而且,“史”也不是為人服務的契約中保了,而是為神服務的祭司了。

也可以這麼說,“尹”是甲骨文之前的結繩書契時代的刻寫主體,而“史”則是漢字產生初期的,即甲骨文、金文時期的書寫主體。

“事”和“吏”都是由“史”所派生,而且兩字的甲骨文同字,都是“史”上加一個V字結構,代表“史”用筆所刻寫的內容,即“史”所做的“事”。然後再由“事”去指代所有的政府官員,即“吏”。

“君”的甲骨字形為“尹”加“口”,而“史”也基本上是“尹”加“口”,所不同的是,“君”中的“口”與其中的筆是相分開的,而“史”中的“口”與筆則是合一的。“史”中“口”、“筆”合一,因為“史”所刻寫的就是語言化的“字”。“君”中“口”、“筆”分離,因為“君”就是“尹”,他刻寫的是與語言無關的書契的契齒文。君中的“口”並非如許慎所說是“發號施令”,而是經過“尹”評理和認可的語言性的契約條款,與契齒文同時存在。

結繩和書契作為兩種原始形態的契約,其本身的信息承載力有限,更多是作為一個信用符號,更具體的契約條款是通過附著於其上的語言來承載的。也就是說,結繩和書契本身並非完整的契約,還要加上與之配套的語言性條款。

三代時期的政令系統,即政策發佈系統,也是由結繩書契系統改造而來,也是一種契約系統,是一種升級版的結繩、書契系統,可以稱之為“玉瑞系統”。“玉瑞”其實就是玉質版的書契或結繩,本質還是契約,最常用的就是玉圭和玉璋。“三代”時期的政令都是無文字的,而都是語言化的,這些語言化的政策文件是附著在玉瑞之上的。玉瑞是契約材質,語言化的政令則是語言化的契約條款。因此,圭、璋等玉瑞在三代時期的政治系統中非常重要。春秋戰國之後,隨著政令的文字化,玉瑞也就越來越邊緣化了。

在甲骨文字例中,很多“口”並非指代一般性的語言,而是指契約的語言條款。譬如“合同”二字,現在漢語也被用來指代契約,其中的“口”都是指結繩或書契的語言性條款。而“言”的甲骨字形則是上“辛”下“口”,“辛”是新刻寫完成的書契,“口”則是與新刻寫完成的書契相配套的語言性條款。以後我們將會“辛”做專門的解釋。

在甲骨文字形上,“君”和“去(法)”是同義的,“君”為“尹”加“口”,“法”是“大”加“口”。“尹”、“大”都是指作為契約中保的“大人”,都是“儒”。而“口”則是指代通過“大人”、“尹”、“儒”的評理,所形成的語言性的共識,語言性的契約條款。實際上,這個“口”是三方共識,“大人”加契約雙方。因此,“法”中所遵行的“大人”之口,並非單純的“大人”的個人意見,而是在“大人”的幫助下,所形成的三方意見,即實際是“三口”。

明白這個背景就,更清楚“法”、“律”在內涵上的一致了。“律”中的“聿”,是“尹”所刻寫的內容,即書契的契齒文,也是書面性契約條款,也是三方的共識。而“法”中的“大人”之“口”,是語言性的契約條款,是在大人幫助之下形成的三方共識。而對書契而言,書面性的契約條款和語言性的契約條款是一體的,不可分離的。

還要說一下“父”字。實際上“父”、“尹”的甲骨文是同字的,只是後來“父”才更強調與家族、血緣的倆系,而從“尹”中分化出來。“父老鄉親”中“父”還保留著最原始的內涵,即作為契約中保、處理社會糾紛的“大人”。“老”則是長老,年長者,要排在“大人”之後。“父老”是中國上古社會中的頭面人物,也是社會秩序的維持者。即“父”也是“儒”。

郭沫若非說“斧”“父”的本字,而且認為斧頭則暴力工具,這樣“父”就是基於斧頭的、暴力的,源於“斧頭幫”。實際上,“斧”是個合體字,為“尹(父)”加“斤”。“尹”作為形旁,含義是治理,有些後來變成了現代字形的“攵”。“斧”的意思是,用“斤”去治理,或者“斧”是可以做治理性的有技術含量的活的“斤”。“斧”所治理的是木器,即“斧”是製作木器的的木匠做使用的工具。

實際上,“父”也有職業的含義,譬如“漁父”、“農父”,以打魚和務農為業的人。這個含義,顯然來自“尹”的專業職能,用“尹”專業職能去泛指一切行業。這個事實本身也可以追溯中國歷史乃至整個人類歷史的行業分工的起源史。中國第一個獨立的行業是“父”業,即“尹”業,“大人”業,也是“儒”業。

“大人”業、“尹”業、“儒”業,其實就是契約中保業,在從伏羲以來的漫長曆史中一直存在。但是,儘管是一個獨立的行業,但是他們從事這個職業本身卻是免費的、義務的。黃帝之後,政府開始在中國歷史中萌發,直至堯舜時期,正式形成。而進入政府的官員,包括其首領,實際上都是此前的“大人”、“尹”、“君”、“儒”。政府的出現可以理解為“大人”業的真正職業化,“大人”集團的真正職業化。這一點從“大人”、“尹”、“君”、“父”,包括“公”、“卿”這些本來屬於民間的,基於書契的概念,紛紛用於尊稱官員,而政治化了。

同時,當“大人集團”職業化成成為政府官員之後,他們為了貫徹“大人之德”,為了貫徹道義,而避免利益的干擾,他們自發地制定了一條原則,就是“不與民爭業”、“不與民爭利”,就是一旦進入政府成為了官員,就自動放棄從事其他任何職業,從事任何產業經營的權利。換句話說,官員們是沒有任何產業經營權的,這樣的經營權只屬於非官員的人民。

也就是說,政府與利益是絕對絕緣的,政府壓根就不應該關注利益問題,而只關注道義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從源頭和本質上看,中國的政府、政治就是“大人”業、“儒”業,“道義”業,嚴格區別、隔離於政府、政治之外的“小人”業,“利益”業。

只有在這個背景下,我們才能真正理解孟子說的:“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士”就是指的政府集團、“大人集團”。以及《大學》所說的:“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也”。“國”所指的也是“政府集團”、“大人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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