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短暫應返還彩禮

劉某、張某經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兩三個月後即開始談婚論嫁。劉某按照當地風俗陸續向張某支付見面禮、小過禮、大過禮、“三金”等共計10餘萬元,另又按張某家人要求購買汽車、傢俱、家電等花費了10餘萬元,終於如願與張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可是婚後生活不到一個月,二人即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張某遂離家外出打工。劉某多次尋至張某孃家、打工處央求和好無果,於是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後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同意離婚、張某同意返還劉某彩禮7萬元等,並簽訂了書面協議。誰成想協議簽訂後,張某藉口回家拿錢卻一去不返,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劉某訴至法院。

杜集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張某相識時間較短,感情基礎較為薄弱,婚後共同居住生活時間短暫,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時,張某也明確表示同意與劉某離婚,可見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許二人離婚。劉某以結婚為目的向張某給付的彩禮及相關贈與高達20萬元左右,所給付的彩禮數額已超當地生活水平,雙方因婚姻問題及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就彩禮返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自願簽字確認,現劉某請求張某按約返還彩禮7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判決:准許劉某、張某離婚;張某返還劉某彩禮7萬元。

法官說法:《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於辦理結婚登記後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即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當返還。對於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將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本案中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短暫,劉某向張某支付的彩禮數額較大,已遠超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同時劉某既舉證證明其目前生活困難也提供了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故張某應返還彩禮。

(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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