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应返还彩礼

刘某、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三个月后即开始谈婚论嫁。刘某按照当地风俗陆续向张某支付见面礼、小过礼、大过礼、“三金”等共计10余万元,另又按张某家人要求购买汽车、家具、家电等花费了10余万元,终于如愿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可是婚后生活不到一个月,二人即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某遂离家外出打工。刘某多次寻至张某娘家、打工处央求和好无果,于是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张某同意返还刘某彩礼7万元等,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谁成想协议签订后,张某借口回家拿钱却一去不返,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

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张某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时间短暂,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时,张某也明确表示同意与刘某离婚,可见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二人离婚。刘某以结婚为目的向张某给付的彩礼及相关赠与高达20万元左右,所给付的彩礼数额已超当地生活水平,双方因婚姻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字确认,现刘某请求张某按约返还彩礼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判决:准许刘某、张某离婚;张某返还刘某彩礼7万元。

法官说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本案中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短暂,刘某向张某支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已远超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同时刘某既举证证明其目前生活困难也提供了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故张某应返还彩礼。

(安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