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普通業務人員如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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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普通業務人員如何懲處?

【定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量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哪些情況下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普通業務人員如何懲處?

【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1、行為人向親友或單位內部員工吸收資金的;

2、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於生產正當經營,並沒有用於貨幣,資本經營,沒有擾亂金融秩序行為,理論不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單位內部行政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沒有決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沒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沒有取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提成。

【普通業務人員如何懲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重點懲處的是非法集資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

對於參與普通業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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