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貸款金額巨大,導致離婚,其他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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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單方舉債關鍵在於是否能認定共同債務,對財產分割影響不大!

婚姻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貸款金額巨大,因此導致離婚並不影響其他正常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簡單說:如果不考慮該筆貸款債務問題,其他共同財產還是按正常標準來分割“原則上各分割50%,適當照顧女方、無過錯方、帶小孩的一方”。


分割其它共同財產不是問題,問題是這筆單方舉債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未直接參與舉債的一方是否要承擔這筆債務?

單方舉債配偶是否有義務承擔,這就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則來判斷了,有一段時間基本上不管單方舉債還是雙方共債,對外來講配偶都有義務承擔。現在的規則以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依據。

該司法解釋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確定了三項標準: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劃重點:第1條不用,不管是共籤還是追認都是共同的了。重點是第2條和第三條,正常以家庭生活為目的的支出,即使單方舉債也是共同債務,但正常這種債務數額不會太高。特別高的鉅額債務,通常就是以第3條為標準,債權人沒證據證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共同表示”的,則不支持要求配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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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律師楊文戰


你這個問題問得不太準確,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不是想問這種情況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這個問題的話,按照法律規定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原則:一個是夫妻雙方共籤共債,也就是該債務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如果是一方個人名義對外簽署,必須要徵得對方的事後認可,或者另一方知曉才可以作為共同債務。否則則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比如,要看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配偶是否享受了該債務,或者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的共同經營使用?如果用於了這些,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至於你說的這種情況,另一方私自向對外欠下了鉅額的貸款,那麼關鍵是要看該貸款的用途是什麼?是否用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如果沒有用於這兩者,而是用於借款人個人使用,另一方配偶也不知曉,也沒有享受貸款利益,或者用於一些違法事件,都是屬於這個人的個人債務。離婚的時候也是由這個人個人承擔,不需要另一方配偶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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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夫妻關係的實質是什麼?有福同享、有難共擔。‘’

依我之見:A,夫妻關係期間,基於家庭生活丶生產經營丶履行人身義務的單方面未經另一方同意對外鉅額貸款,依法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B,離婚時,夫妻分割其他共同財產時,依據均分原則分割,而該筆鉅額貸款之債原則上理應平攤(除非,夫妻事先己書面約定債權債務各管各)。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之規定:夫妻關係期間所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夫妻關係期間所產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共同財產債務夫妻共享共擔‘’原則,如果本案例夫妻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為了家庭生活之需,或者生產經營之急需,或者為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而必須在外鉅額貸款,總之,屬於合理合法之正當借款之故,無論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是否同意,此鉅額借款依法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此鉅額債務具有‘’連帶償債義務‘’。

二,根據‘’夫妻共同債務共擔‘’原則,此鉅額借款雖然夫妻中一方不同意,依法對外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夫妻一方以未經另一方同意,甚而至於辯解說‘’婚姻法允許我們夫妻早有約定誰借誰還‘’,但是,凡未經書面約定並在借款公開對外公佈,此‘’誰借誰還‘’的約定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貸出人),所以,這鉅額借款仍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承擔連帶償債義務。

三,至於‘’其他財產如何分配呢?‘’依我之見:對內,即夫妻二人內部處理夫妻其他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夫妻平等地享有共同財產分配權,一般情況下實行‘’均分‘’,即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夫妻關係期間雙方早已書面約定‘’財產債務各管‘’的,包括此筆未經另一方同意的鉅額借款,在夫妻二人處理離婚財產債務時,應按雙方書面約定處理。

所以,夫妻關係是共同生活的命運共同體,即有福共享丶有債共擔。那種,賺錢了丶發財了,是夫妻共同財產,欠債了丶虧本了,就找各種藉口賴帳,比如假離婚丶狡辯說誰借誰還丶誰欠的找誰丶甚至轉移財產…等等是有違夫妻共同財產共享丶夫妻共同債務共擔的原則的。


唐先明75443043


首先,不能片面的說“誰貸誰還”!需要有進一步信息表明“其舉債並非(或並不準備)用於家庭開支”,否則有可能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雙方因此而離婚並不影響其他財產、債務的正常分配(協商);

再次,如果不想被負債可以抓緊通過訴訟形式達成離婚;避免自行協議後一方不履行或債權人不認可而需要另行訴訟;

最後,夫妻本選同林鳥,如非一方不務正業甚至破壞家庭行為(比如:舉債經營為家庭發展)建議共患難,也許不久的將來就能共富貴!


章磊律師


首先,要確認貸款用途,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由夫妻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其次要看貸款的時間,如果是在分居期間或者訴訟期間貸款的,而且貸款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則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最後,此種情形在離婚中不影響其他財產的分割。


lawyer張荊


共同財產原則半分,個人債務自己承擔,共同債務一起承擔


劉強律師


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


郝律師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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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平頭哥


一方的單方面貸款非夫妻共債務,只要對方不同意且沒有簽過字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分財產,跟非夫妻共同債務關係不大,主要是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規則:先分夫妻共同財產,再分夫妻共同債務。相關財產分配好後,先還債務後得財產。

只要確認對方的貸款非夫妻共同債務,那就落不到另一方頭上。另一方也就不用還。


——善言法務


善言法務


一、一方貸款,另一方不知情,視為貸款人一人貸款。二、離婚財產平分。法院也是這想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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