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違法建築賠償範圍認定規則16條

干货|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法建筑赔偿范围认定规则16条

導語

行政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經常需要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但也應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若因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違法建築可能會涉及到行政賠償的問題,本期小編特轉載法信公眾號的文章,文中結合相關案例、觀點,為大家講述違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賠償範圍如何認定。

干货|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法建筑赔偿范围认定规则16条

裁判規則

干货|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法建筑赔偿范围认定规则16条

1. 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廢舊建築材料損失的,依法應當予以賠償——閆立忱訴瀋陽市東陵區人民政府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並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不屬於合法權益範疇。但是,通過適當、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廢舊建築材料,屬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廢舊建築材料損失的,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案號:(2016)最高法行申60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發佈《東北三省行政審判案例要旨(二)》

2. 拆違實施部門在強拆過程中未將當事人明確表示需要使用的違法建築材料返還當事人的,對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上海彭浦電器開關廠訴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確認侵佔行為違法並要求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過程中,當事人明確表示仍需使用被拆除的違法建築材料,拆違實施部門未將該建築材料返還當事人的,其行為構成違法,對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第2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江必新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3. 違法建設違法強制拆除的賠償範圍僅限於對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違法建設不在國家賠償範圍內——馬世林訴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建設局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設因行政強制程序違法要求行政賠償的,行政賠償僅限於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申請國家賠償,違法建設不在國家賠償範圍內;但違法建設裡面的物品依然在賠償範圍內,造成損害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對原告訴訟主張的合理性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對損害作出認定。

案號:(2017)青01行終13號

審理法院: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8年第6輯(總第124輯)

4. 違法建設本身和房屋租賃可得收益不屬於國家賠償範疇,對違法建設內存放物品和違建拆除後建築材料殘值的行政賠償請求可予支持——王玉英訴北京市懷柔區廟城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行政機關違法建設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本身的價值及房屋租賃可得收益,不應予以賠償。

行政機關未通知相對人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的,應當承擔對建築材料殘值的賠償責任;對相對人存放於違法建設內的物品情況,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舉證義務,損壞或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7)京03行賠終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11輯(總第117輯)

5. 非法建築及混同於非法建築、不可分離的建築材料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內——屈明清等訴撞南縣規劃局、撞南縣桂林街道辦事處強拆行政行為違法及附帶提起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非法建築不在國家賠償範疇之內,應不予賠償。對於建構非法建築的建材,當事人雖對其擁有合法權益,但已混同於建築,系不可分離的磚石、水泥等材料,在拆除中無法單獨保留其價值,故不予賠償。

案號:(2013)渝一中法行賠終字第00370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年行政審判案例卷)》

6. 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導致建築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郭桂軍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設不屬於合法的財產權益,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的拆除自然不會產生國家賠償。但建設本身違法並不意味著建築材料亦隨之變成非法財物。建築材料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若違反法定程序及採取的手段、方式不適中、不正當,導致建築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應當根據建築材料的合理價值、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合理損失等因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385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8-07-19

7. 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對建築材料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唐某訴執法機關城鄉建設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案

案例要旨:行政機關未經法定告知程序違法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剝奪了相對人自行救濟的權利,導致建築材料損失擴大的,應當予以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9月29日第7版

8. 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的行為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內——廖小軍訴縣水利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築是違法狀態的物化,不應被法律所保護,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的目的就是消除違法狀態,使之不再持續,故拆除違法建築不在賠償範疇之內。雖然行政機關在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行為中,程序上存在違法情形,但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存在賠償的基礎,故相對人無權要求行政機關恢復原狀。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年4月1日第6版

9. 行政機關因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手段、方式不當,造成當事人建築材料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青島久久模具有限公司、袁克玖訴即墨市北安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中的建築材料,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屬於法律予以保護的財產,因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手段、方式不當,造成當事人建築材料合法權益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案號:(2017)魯行再14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8-07-12

10. 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拆除違法建築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戴某與A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認拆除行為違法附帶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應當以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為前提,並遵守《行政強制法》關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該法規定程序拆除建築物構成程序違法,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案號:(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311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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