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回覆」養老保險轉移是否按″視同交費年限″處理?

用戶53407462051問:

我是1994年大學畢業被分配到一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017年因個人原因辭職到一企業工作,原有社保(除養老保險外)都已轉移到新單位。請問,原單位於2014年左右才交納養老保險,之前20年是否按″視同交費年限″處理?是否為我補足2014年之前的養老保險金?原單位養老保險什麼時候能轉移合併到我新單位帳戶?謝謝!

周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覆:

1、關於網友詢問的2014年10月之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能否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問題。根據現行政策,“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由於該網友目前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參保,視同繳費年限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2、關於是否補足2014年之前的養老保險金問題。根據國發﹝2015﹞2號文件,機關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起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之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關於在原單位養老保險什麼時候能轉移合併到新單位賬戶問題。根據省人力資源保障廳統一安排,從2019年1月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使用新的河南省社會保障信息系統辦理業務,目前系統還在不斷完善當中,暫不支持辦理跨險種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預計不久後將能夠辦理跨險種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问政回复」养老保险转移是否按″视同交费年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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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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