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大基因迴應虛增利潤、關聯交易:系信息系統不完善等原因

針對公司虛增利潤、關聯交易等質疑,國內基因測序上市公司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大基因”,300676)在4月7日傍晚發佈《關於網絡傳聞的說明公告》。

此前的4月4日晚間,華大基因發佈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下稱“深圳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2號,下稱“《決定書》”)。

根據《決定書》,華大基因訂單型收入確認依賴的系統存在漏洞,相關收入核算不規範使得公司2017年多計收入1327.94萬元、淨利潤1244.94萬元。

基於上述情形,日前有報道質疑華大基因存在虛增利潤的情況。

華大基因在公告中稱,上述問題主要系信息系統不完善延遲確認收入所致,公司不存在虛增收入或利潤的情形。遲延確認收入主要是出於謹慎的角度,由於相關收入核算與會計政策存在不一致,因此存在收入確認的跨期問題。

另外,網絡上質疑的關聯交易問題主要聚焦在華大基因向關聯方深圳華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大智造”)預付款超過合同金額的問題。

華大基因此番表示,2017年華大基因與關聯方華大智造簽訂多個採購合同。公司與關聯方華大智造簽訂合同編號13100-600086號採購合同,合同金額為1.28億元;同時公司與華大智造還簽訂了合同編號13100-600121號採購合同,合同金額為1.64億元。公司向華大智造支付的1.59億款項,包含公司600086號合同金額0.84億元以及公司600121號合同金額0.75億元。

華大基因稱,公司以往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與2019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事項主要系向關聯人採購商品、採購固定資產、採購服務、提供測序服務、房屋租賃等日常經營性交易,為符合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正常交易事項,有利於公司與關聯人發揮雙方在業務上的互補協同效應,提高各自的經營效益,關聯交易遵循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自願、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則,依據市場價格和成本加成的原則,協商定價、公平交易,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華大基因還強調,前述合同,在公司股東大會批准的額度內。針對上述情形,公司今後將加強關聯交易的相關流程。

在此前4月4日披露的深圳證監局《決定書》中,華大基因被指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訂單型收入確認依賴的系統存在漏洞,相關收入核算不規範

一是華大基因訂單型業務存在跨期撤銷交付並導致相關收入成本核算跨期問題,使得公司2017年少計收入50萬元、淨利潤42萬元。

二是華大基因訂單型業務存在樣本編碼重複並導致收入重複核算問題,使得公司2017年多計收入38萬元、淨利潤32萬元。此外,華大基因以郵件對外發送檢測報告時,收件人郵箱信息無書面核對記錄,如收件人郵箱名後綴為@qq.com,存在無法準確核實報告收件人為醫院工作人員、代理商或檢測患者的情況,難以準確判斷收件人是否屬於合同約定對象,業務規範性難以有效保證。

二、部分項目型收入核算與會計政策不一致,相關收入核算不規範

華大基因認為項目型服務“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暫不能夠可靠估計”,其收入確認政策為: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項目尚未發送項目測序分析結果,公司根據每個項目能夠收回的實際成本金額確認收入金額,項目實際成本在發生當期確認;當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樣本測序,發送完畢對應的全部測序分析結果,並在收到客戶認可交付結果的郵件後(或自發送結題報告後30天內客戶無反饋,則視客戶對項目交付結果滿意)時,公司根據項目最終可收回金額扣除以前期間已確認的收入後確認剩餘收入。

但實際操作中,華大基因項目管理人員會複核對方回覆的郵件等資料,手工在系統中錄入複核的日期,系統依據該複核日期作為收入確認的時點。部分項目複核日期與發送結題報告發生時間或對方郵件回覆確認時間跨度超過30天,相關收入核算與會計政策不一致,並因此存在收入確認跨期問題。經查,因上述情況,使得公司2017年多計收入1327.94萬元、淨利潤1244.94萬元。

三、規範運作程度不高

一是華大基因部分實際執行的財務制度是公司控股股東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大控股)的制度,且華大控股可以廢止華大基因部分財務制度。

深圳證監局核查發現,華大基因實際執行的《華大基因費用報銷管理規定》(華大制[2017]1號)和《華大基因借款管理規定》(華大制[2017]2號)均為華大控股的財務制度。且上述制度附則規定,原上市公司在2015年制定的“SY-FM-OON”編碼的相關規定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作廢。

二是存在公司關聯方員工參與公司研發、審批和項目跟進工作的情形,如深圳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的博士宋某,參與了2017年和2018年華大基因的“非小細胞肺癌ctDNA檢測試劑盒(NGS)註冊申報項目和“結直腸癌早篩多重甲基化PCR技術開發項目”,且作為第一個項目研究成果中一項專利的第一發明人。

三是存在公司向關聯方預付款項金額超過合同約定的情形。經查,華大基因子公司深圳華大基因生物醫學工程有限公司與公司關聯方深圳華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13100-600086號採購合同,合同金額為1.28億元,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100%預付”,但實際在合同簽訂後華大基因支付了1.59億元。

收入核算不規範導致華大基因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此外,華大基因在規範運作方面也存在不足。根據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華大基因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華大基因將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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