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費用由稅務徵收制度改革為什麼還沒有徹底執行?

水流雲在草青青


問題: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費用由稅務徵收制度改革為什麼還沒有徹底執行?

2018年3月21日,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面世,其中有一項改革,說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地區社保費用將一律改由稅務統一徵收。現在已經是2019年4月初,各地的執行情況如何呢?有的粉絲私信問我,為什麼他所在的地區沒有落實呢?

據瞭解,目前各地進度不一。絕大多數地區的情況是機關事業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的社保費用已經交由稅務徵收了,但絕大多數地區企業單位,還沒有落實。現階段仍可以原來由誰收,現在還是有誰收,原來怎麼收,現在還是怎麼收。但也有少數地區,已經徹底執行了。還有個別地區,原來就是由稅務徵收的,所以各地情況落實的情況,可謂一言難盡。

下面我就結合自己的認識,為大家解讀一下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費用改由稅務徵收的來龍去脈。

1、社保費用原來各地的徵收情況

原來很多地區是由社保部門和稅務部門合作完成的,稅務的角色是代徵收。兩個部門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社保部門負責社保一條龍所有業務手續的具體辦理,包括繳費,是社保繳費事務的正管。稅務部門照單收錢,負責社保費用的經管,是過路財神。

這樣一來,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監管就有了盲區。社保機構掌握的是員工的繳費基數,稅務機構掌握的是員工的實際工資收入,沒有共享。於是出現了員工實際收入和社保繳費標準的脫節。

因為原來的社保費用徵繳制度,社保部門管手續,不管錢,不瞭解用人單位的經濟信息,也沒有監管的力度,所以往往不深管,不深究。用人單位不依法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社保的態度往往是民不舉,官不究。即使舉了,也是和諧路線,該補的單位給補了就行,沒有處罰的力度。

而稅務部門雖然瞭解用人單位的主要情況和經濟命脈,瞭解員工的工資收入,但管錢不管人,不是正管,也懶得管。而且員工的社保繳費信息並沒有和稅務共享。員工的社保繳費標準呢和員工的實際收入信息是否對應,也就不能一目瞭然。

用人單位並不忌憚,甚至有恃無恐。於是我們看到不少企業單位,尤其是民營企業不給員工交社保,或按最低標準給員工交社保,或按打折標準給員工交社保,成為常態。廣大勞動者的根本權益受到較大傷害。說到底,是因為社保監管沒有力度,違法風險小,違法成本低。

依據《社會保險法》、《勞動而合同法》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繳納社保。但在實踐中不少單位長期知法犯法。由於從前繳費基數採取用人單位申報制,就使得很多用人單位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間。有利可圖,有機可趁,省下昧心錢,中飽私囊。有錢不給員工交社保,按最低標準交社保,或打折交社保。不僅違法,還挺缺德。人家跟你賣命,你卻昧下人家的養老錢。

2、為什麼出臺社保費用改由稅務徵收政策?

為了杜絕上述漏洞,避免用人單位轉空子,國家推出了社保費用徵繳制度改革,決定從2019年起,社保費費用改由稅務徵收。提高對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的監管力度,保障勞動者權益,提高參保率,保障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和抗風險能力,促進社保制度長期可持續發展。

改由稅費機關征繳社保費用以後,相當於費改稅。稅務機關掌握著用人單位 的主要經濟信息、財務信息,人力信息,用人單位不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或者社保基數和納稅信息不一致,較難操作。違法成本、違法風險很大,監管力度加強,想和以前一樣,不給員工交社保,或按最低標準交社保,勢必是往槍口上撞,不得不顧慮重重。尤其是和稅務打過交道的人,都曉得稅務的厲害,輕易不敢像以前那樣任性。從前違法違規的絕大多數單位就會乖多了。

3、為什麼目前沒有徹底落實?今後會徹底落實嗎?什麼時候能落實?

去年宣佈2019年起社保費用由稅務徵收政策後,很多之前未能依法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不交或少交的違法違規的民營企業,頓感風聲鶴唳。他們為了壓縮即將執行的新政策將導致的人工成本的增加,主動或被動地動用停招、縮招、裁員,或更多使用勞務關係及勞務外包,調整用工方式等手段應對。

有的地區社保和稅務部門移交之際,擅自進行了用人單位以往社保舊賬的集中清繳,造成了部分企業紛紛註銷或想註銷,醞釀註銷,躲避債務的局面,員工不但沒能補繳到以往的社保,連工作都沒了。於是國家立馬退出追加政策,不允許各地擅自請繳舊賬。局面有所緩和,但仍有企業在不斷裁員、縮招、停招,變更勞動關係為勞務關係,仍在考慮擇機註銷。

客觀而言,之所以出現這些情況,也有用人單位的社保繳費負擔很沉重的原因。我國的社保繳費費率在全世界都是最高的國家之一。因此如果不顧企業的實際難處,沉重的負擔,直接推行社保費用由稅務徵收政策,有些操之過急、適得其反之嫌,最終會傷害企業、員工和國家三方利益。

於是國家決定社保有稅務徵收工作分兩步走。

第一步,減稅降費。宣佈自2019年5月1日起,落實大幅降低社保費率的綜合方案,既降費率,又降基數,並且不僅繼續降低失業和工傷繳費負擔,還動了養老保險這塊大奶酪,真正給企業減負。

第二步,社保徵繳制度改革分兩步走。明確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先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的社保費用交由稅務徵收工作。由於時機和條件不成熟,暫緩企業單位保費用交由稅務徵收工作。不會強行一刀切,將來時機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由點到面,最終還是會全部徹底落實。這一點是大勢所趨,毋庸置疑。至於什麼時候完成,目前還沒有具體時間表。關鍵要看最高層審時度勢的決策意念。

4、徹底落實社保費用由稅務徵收後,是否能杜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客觀地講,徹底落實社保費用由稅務徵收後,稅務機關的監管力度和震懾力度,會改變或改善大部分從前不守法公司的繳費情況,但一定不是全部。仍會有一些單位八仙過海,試圖施展乾坤大挪移模式,繼續想法子,鑽空子,撈票子。

具體講,徹底落實社保費用由稅務徵收後,會促進用人單位的守法機制,會改變不依法按時足額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繳納社保的大多數非國有企業的現狀,會改變幾乎全部國有企業的社保繳費現狀。但可以預見的是,仍會有一部分企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採用新招數應對。一定有所謂的自認聰明的人,例外的機會主義者,想新的辦法應對。但是違法風險和違法成本會逐漸加大,逆勢而行,終將自掘墳墓。

結語

綜上所述,社保費用徹底改由稅務統一徵收後,會很大程度改變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按最低標準繳納社保的情況,應該會大有好轉,但無法徹底根除不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弊病,他們會相機而動,採用新招數。當然也有些單位是經濟效益不好,難以承擔社保費用,有苦衷而為之的。建議國家進一步加大降低社保繳費費率的力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促進社保制度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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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雲在草青青


這種做法說明了我們改革也是在不斷進步的,實事求是,因時因地制宜。

2018年國家推動機構改革的時候,將國稅和地稅合併為一,同時明確要從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移交稅務部門徵收。

這一說法推出以後,很多企業和專家開始議論紛紛。有些專家提出,我國有70%的企業沒有按照真實的社保基數繳納社保,尤其是廣大民營企業。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真實社保繳費基數徵收社保,會有大批民營企業因為利潤降低而倒閉。

大家都知道廣大民營企業是我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家提供了60%的納稅,是社會最主要的納稅主體,而且解決提供了90%以上的新增就業崗位。如果出現大批民營企業倒閉的行為,將會造成大量失業,嚴重影響我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們推動改革,並不是推動變革。一定要堅持穩定改變革新的思想,在經濟方面尤其要做好放水養魚的心態,不能開倒車。

所以,國家制定了更加符合實際的策略。山東、北京等一些省市稅務部門只接收了城鄉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保險的徵收職能劃轉,企業徵繳職能仍然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


河北、黑龍江等一些省市雖然實行了全部社保徵繳職能的劃轉,但是企業最擔心的社會保險基數的核定,仍然是由原先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障局負責審核。也就是維持原先的審核方式不變,只是將有關費用直接劃入國庫,不再是社保基金專戶。

國家在2019年將減輕企業負擔作為第一優先事項。製造業等行業的增值稅有16%降為13%,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的增值稅有10%降為9%,同時國家推出了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制定了6條措施,穩定社會保險徵收,降低企業負擔。其中第6條明確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它險種繳費原則上,要暫按現行的徵收體制繼續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

實施兩個不得,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



我想在2019年降低企業社會保險費負擔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降低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徵繳比例,各地可以有20%降低至16%。

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將社保繳費基數的核定,由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改為包含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在內的全行業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預計社會平均工資能下降20~30%。

繼續推行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降費。

國家將在2020年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這樣我們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也將指日可待了。

穩定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如果社會保險費移交稅務之後,徵繳方式發生巨大轉變,並不符合穩定的前提。所以,國家在推動企業規範方面,是以職工主動維權為前提,如果職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了,勞動監察部門則會一查到底維護職工權益。這樣,對大家都好。


暖心人社


稅務局只是代收,別想當然了。既然是代收,為什麼要當衝突焦點?你愛參保不參保,影響的是你喪失勞動能力後的生活保障,跟稅務局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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