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發展又有新動向 證券業與銀行融合生長將開啟新的發展模式

作者莫開偉系中國知名財經作家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4月1日在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年會(2019)上表示,如何突破銀行業資源進入證券業的制度障礙,來推動直接融資發展,是一個重要問題。在筆者看來,銀行以子公司進入證券業應是大勢所趨,對我國金融發展意義重大。

銀行業發展又有新動向 證券業與銀行融合生長將開啟新的發展模式

從當前金融改革與發展現實看,銀行以子公司進入證券業將發揮重要推力,不僅能促進證券業快速發展現與經營業績的提升,也會為銀行經營實力擴張,提高經營盈利能力、為銀行業拓寬一條新的經營發展通道奠定堅實的基礎。最為重要的是,銀行業與證券業融合生長,更能增強證券業對上市公司的吸納能力,為推動我國企業直接融資、提供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起到重要作用。

而且,銀行業以子公司進入證券業既是未來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發展的需要,更是銀行與證券業兩者發展的內在要求:

其一,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隨著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程度不斷加強,所面臨的國外金融業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這就要求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也必須緊跟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步伐,將混業經營作未來的發展方向。金融交易技術進步、信息處理和傳輸手段改進,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動全球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熱衷於兼併收購和多元化經營。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頒佈,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經營制度都轉向混業經營。這種經營模式的變革,代表了當今國際金融業發展的最新趨勢。

其二,是經濟環境的需要。不同學者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動因分析不同,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本身並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分業和混業經營道路的選擇是特定經濟環境下的產物。分業還是混業,其核心或關鍵的問題是能否在增進效率的同時有效地控制風險。如今,我國銀行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前期信託、基金、保險、金融租賃等牌照都已向銀行放開,券商牌照放開只是時間問題。不少銀行機構已擁有信託、基金、保險、金融租賃等牌照,打好了混業經營各項基礎工作,並積累了豐富的混業經營管理及風險防範經驗,也儲備了一定管理人才,發放券商牌照,對銀行業來說並不會帶來技術及管理上的障礙,銀行有能力做好混業經營。

其三,是金融發展的需要。混業經營能為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在不同業務板塊之間可以施行交叉銷售,豐富業務種類,深入挖掘客戶價值,減少運營成本,增強客戶粘度,抵禦金融脫媒,與此同時,增加金融機構收益,並提高金融體系運轉效率,從而更有效地支持實體經濟。而在混業經營模式下,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可以更好地實現優勢互補:商業銀行的資金和信譽優勢是促進證券公司良性發展的基石,而證券業務的發展反過來又能促進商業銀行本源業務的開展。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由改革開放初期的混業經營轉變為分業經營,目前又逐漸向混業經營模式轉換,但現階段的混業經營模式與傳統的混業經營模式又有所區別。現階段的混業經營模式,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過市場選擇的混業模式,是在新的體制下對過去混業模式的發展與昇華。以銀行型金融控股公司為代表的新型混業經營模式,可以有效解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帶來的弊端,攤低固定成本,改變商業銀行收入來源單一的局面,提高資本配置效率。

銀行業發展又有新動向 證券業與銀行融合生長將開啟新的發展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金融混業經營分為兩種模式,一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即在銀行內部設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一個法人,多個執照,多種業務”。二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團,即綜合經營存在總公司的範圍內,而下屬的金融子公司則實行分業經營管理,“多個法人,多個執照,多種業務”。從國內金融業發展的現狀來看,我國目前仍不具備發展全能銀行模式和銀行母公司模式這兩種混業經營所需要的金融監管能力、完善的資本市場和市場經營主體。在這種局勢下,銀行以控股子公司進入證券業是我國現階段的一個現實選擇。

首先,要加快相關立法進程。商業銀行通過海外設立子公司等方式早已在集團層面實現了混業,但由於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控股非銀金融企業,使得銀行在業務層面真正實現“混業”依然存在著法律障礙。而在我國,銀行和證券業一直以來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根據現行法律,商業銀行不能直接經營信託以及證券業務。《證券法》規定“證券業、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商業銀行法》也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商業銀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應當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進程,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有法可依,有據可循。要修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託法》《公司法》中與金融綜合經營有衝突的內容,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的規範發展和有序運營。最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相應的管理規定及規範體系,從法律上明確銀行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其次,商業銀行要“練好內功”。要引導商業銀行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創新經營模式,優化管理結構,實現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多元化,促使其能夠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充分把握國際市場帶來的機遇和發展機會。商業銀行要加大改革力度,通過“併購、聯合”手段,緊跟時代經濟發展的趨勢,增強金融實力,最大程度地發揮主觀能動性,最終實現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發展。

再次,金融監管要跟上,強化金融混業經營監管機制建設,消除銀行業與證券業混業經營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隱患。就目前而言,儘管兩者融合發展是一種趨勢,但依然必須建立相應的風險監管體系,尤其是建立好風險隔離機制:一方面要防止兩者風險的相互感染,建立兩者混業經營的風險風火“隔離牆”,在銀行與證券業內部之間劃分一條明確的“楚河漢界”,避免風險相互傳染而引發整個金融業的風險發生。

銀行業發展又有新動向 證券業與銀行融合生長將開啟新的發展模式

另一方面,加強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通過各種途徑實現資金暗地空轉套利,要切實督促銀行業、證券業將資金真正用於實體經濟,把服務並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作為混業經營的首選目標,為整治金融市場亂象奠定堅實基礎。此外,對於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逃避監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給予嚴厲懲處,除給予機構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之外,按違法金額處以10倍以上罰款,直到將其罰得“傾家蕩產”,並給予高管禁止終身從業資格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加大違法違規經營成本,提高監管的威懾力,切實維護好銀行業與證券業混業經營的秩序。

(原文刊發於新浪財經意見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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