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萬元被執行款終於迴轉了 江蘇揚中:持續跟蹤監督維護銀行合法權益

近日,江蘇揚中農村商業銀行專程派人到揚中市檢察院,感謝檢察官跟蹤監督幫他們挽回了260餘萬元損失。

“我們銀行和毛某是質押關係,與她的其他債務糾紛沒有絲毫關聯,竟然被裁定替她償還260萬元……”2017年2月16日,揚中農村商業銀行法務專員來到揚中市檢察院,就一份民事裁定申請監督。

2016年1月,毛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在法院審理,因毛某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揚中農村商業銀行被裁定以保證人的身份替毛某清償260萬元債務。揚中農村商業銀行不服這一裁定,多番維權無果後,找到揚中市檢察院,請求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維護其合法權益。2017年3月2日,揚中市檢察院立案受理。

辦案檢察官經仔細查閱案卷材料、走訪銀行調查取證,最終查清了該案背後複雜的民事關係。2014年7月,毛某為江蘇某公司與揚中農村商業銀行簽訂的一份承兌合同提供擔保,並將其名下的12張在該銀行的定期存單質押給該行。4個月後,毛某因與他人產生債務糾紛,其名下的一張存單被法院凍結。這張存單正是毛某質押給銀行的12張存單中的一張。2015年,揚中農村商業銀行向法院申請解除對該存單的凍結,並書面承諾:若該行申請解凍的行為造成損失,自願承擔責任。

然而,在毛某債務糾紛案審理過程中,該行的這一承諾,被認定為在案件審理期間自願為毛某提供的書面保證。法院裁定該行以保證人身份替毛某清償債務。

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2017年3月14日,揚中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了重新審查的檢察建議。此後,該院對案件的進展持續跟蹤監督,第一時間掌握案件進度,並多次與承辦法院進行溝通,就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進行交流探討。之後,銀行提起對毛某出質的存單享有質權的確權之訴。

2017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判決:揚中農村商業銀行對毛某出質的存單享有質權,其出具的承諾不構成擔保。然而,毛某的債權人作為案件第三人,認為這一判決損害了自己的權益,遂提出上訴。2018年5月,鎮江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是,毛某的債權人在確權判決作出之前就已經申請強制執行,揚中農村商業銀行的賬戶被強行劃扣了260萬元。二審判決生效後,揚中市檢察院隨即作出執行監督的立案決定,並先後發出2份跟進監督檢察建議。

經過持續跟進監督,今年1月25日,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並作出執行迴轉裁定。毛某的債權人在檢察官和法官的多次溝通、釋法說理之下,於近日將260萬元款項返還給揚中農村商業銀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