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爆重慶二中院原副院長制止入室盜竊被害,對此你怎麼看?

鷹眼看教育


這個事件已經得到確認。

根據公安機關通報,犯罪嫌疑人邱某因遊手好閒不務正業,萌生盜竊念頭,案發當日竄至果塘路一小區,翻窗進入受害人譚某(男,56歲,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家中,在廚房拿上菜刀後繼續進入臥室行竊,被潭某發現。譚與歹徒奮力搏鬥,歹徒持菜刀將譚砍傷致死後逃離現場。

上面就是整個案件的經過。根據通報的情節來看,犯罪嫌疑人邱某的行為不應以盜竊定論,而是屬於轉化型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邱某入室盜竊,被發現後而當場使用暴力,應當以搶劫罪進行定罪處罰。同時根據規定,搶劫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等待邱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當然,我們不知道具體的搏鬥過程。但是,這樣的慘劇應當足夠讓我確認一個私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作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為了盜竊,為了錢財,也可能實施其他暴力行為,這我們根本無法去窺探其內心意圖或觀念,所以對於入室的行為,建議可以實施無限防衛,也不用怕防衛過當而造成自己遭受損害,發生慘劇。


葉律師


又是一例慘痛的教訓!

為這位原法院院長的遇害扼腕嘆息!

令人欣慰的是嫌犯已刑拘,其供述初步證實了該案的真實性。

由此,不得不讓人再次重複一個沉重的話題:在突遇此類犯罪時,面對極有可能狗急跳牆、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是奮力制止、勇敢搏鬥,還是鬥智鬥勇、既阻止犯罪又確保自身安全?

1、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生命對社會的貢獻是無限的。

任何時候都應當把自己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倍加珍惜和保全,除非遇到國家集體財產面臨重大而無法彌補的損失、公眾群體或他人生命受到不可挽回的威協時,挺身而出、在所不辭。本案受害人作為一名老法律工作者,應當深諳此道,卻為了個人財產而失手於一旦。我們敬佩他的勇敢,但更多的是惋惜他的生命,相較之下實在不值!

2、犯罪分子是逃脫不掉的,尤其在科技手段越來越發達的當今社會。

古人曾教過人們,面對入室盜竊(特別是夜間)行為,最好的辦法是有效地提醒、阻退、制止,又不暴露自己,達到保全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的。此情此景,往往體現出當事人的沉著冷靜如否和智慧判斷的正誤,瞬間行為決定了冰火兩重天。本案中即使受害人不動聲色(消極的推測),默認盜竊行為得手,犯罪分子也擺脫不了被抓和法律的制裁,僅是遍佈的監控就已經把他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這一案例以血的教訓,再次給人們敲了警鐘、上了一課!



鷹眼看教育


判了這麼多的案子,難道不知道怎麼對付入室盜劫犯?早就跟你說過事情是發展變化的,普通入室盜劫可能最終演變成謀財害命。平常判案的時候不是經常說小偷只是偷東西罪不致死麼?他罪致不致死法律說了算,你能不能活小偷說了算。對於防範防衛這件事,幾千年前的老祖宗早就告誡過我們了:“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矣。無恃其不攻,恃吾有不可攻”。院長,你做到了嗎?跟小偷講道理,只能說服了你自己。跟小偷講法律,那是在法庭上。你的小命捏在他手裡,想辦法保命才最重要的,這個時候是不能講用什麼方法或者計算防衛過不過度的。“消滅敵人,保存自己”,仍然是至理明言。面對小偷,就如同面對狼蟲虎豹,能不能保命,光會講道理是沒用的,得看它們想不想害你,而它們想不想害你,起決定因素的的是當時害你有多大把握。如果有危險冒風險,它們是不會幹的。你只會講道理,那就沒有危險,也不冒風險,那你就死定了。所有的法官都清記住:現實中的盜竊現場,並不象法庭審案那樣,盜竊就只犯盜竊,不犯別的罪。事情足發展變化的:入室盜竊可以發展演變為搶劫殺人、強姦殺人。所以,針對入室的犯罪行為,以後千萬不要出現“防衛過當”這個詞,防衛過不過當是在於當時小偷的侵害能力而不是防衛的結果。比如說一般入室盜竊案,最後小偷只偷了東西走人了,沒有殺人、強姦,那就是盜竊案。假如小偷還在現場,殺不殺人、強不強姦全在於小偷一念之間,那麼這個時候說小偷入室盜竊罪不致死,就下結論太早。所以,對於一般入室盜竊或者搶劫時死在或者重傷在盜竊現場的小偷,不適用“防衛過當”。


我的天使176


現在這小偷做的有點太過分了。偷東西,你別傷人呀。傷人你別要人性命呀。 感覺現在的小偷膽子越來越大了。面對喝止他的人有持無恐。因為小偷知道對方不敢傷他。傷了小偷會吃官司的。小偷偷東西,一般身上都有刀子,被人發現後,很可能會狗急跳牆,用刀來傷人。現在人們應該反思了,是不是平時人們都對小偷太仁慈了。正當防衛條款過分的 苛責,讓公民很難做出有效的防禦,這樣就會給加害人以可乘之機,堂而皇之的為所欲為。


手機用戶未來的好時光


偷竊中持刀殺人應以搶劫罪判處,如上海徐匯法院2015年3月18日吳文清案庭審筆錄造假!為掩蓋其犯罪事實3月31日非法調取吳文清檔案,勾結衛計委利用醫療資源殺害劉連生多次下毒殘害吳文清妄圖滅口!庭審筆錄造假到殺人下毒民事案件已轉成刑事案件!只要調出庭審同步錄音錄像法院造假殺人下毒必將受到黨紀國法嚴懲!

上海乳山二村吳文清原住靖遠街25號微博小金魚實名控告,生願異地活檢若被害願異地解剖!


小金魚344


對於故意犯罪行為人,為自保,對阻止犯罪或者發現他犯罪行為進行時的人員進行殺害很常見。

對犯罪行為人,單人無能力阻止犯罪行為時首先應該考慮自己如何脫身,然後才是如何打擊犯罪行為人。

犯罪行為人犯罪時沒有手軟終止犯罪行為時,所以打擊犯罪行為人時同樣不應該手軟,只要警方發現犯罪行為人進行犯罪行為經警告不終止犯罪行為反抗時應該立即擊斃。


隕石143676075


法官大人早就說過,小偷是受法律保護的,偷就偷唄你幹嘛制止?制止的時候小偷出現了意外你是要負責任的,你死了小偷跑了,你少去了很多麻煩,要是小偷死了你在這裡,那法官會判你殺人的,現在擔心的是小偷如果在逃跑時有沒有出現車禍,如果小偷在逃跑過程中出現了意外,法官還會要你來擔責任的,你死了,卻省去了阻止小偷行竊的無盡麻煩。


仰天長嘯1968


媒體不是經常在幫小偷嗎??不能打,不能追!跌倒了要賠!某地公安追小偷,小偷跳水裡淹死了,要賠!現在把小偷慣成匪了!這下滿意了吧?


眼花不繚亂


院長都被殺了所以法律正當與不正當防衛或正當過當沒有法律依據也說不清道不明,小偷偷東西你不自衛嗎!現在院長死了小偷跑了但小偷是被處極刑,所以法律對小偷不能太放慫了,院長你的法律不如小偷的刀這也是沉痛的教訓。


用戶9380707933444


應該沒這麼簡單,報道好象隱瞞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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