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開了一個公司,從公司帳戶轉了600萬到個人帳戶購置房產,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人爾人言口馬


題主的問題比較模糊,根據600萬的性質會分幾種情況來說:

1、如果這600萬的性質是歸屬於註冊資本的話,這屬於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一般情況屬於股東出資糾紛,股東需要補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2013年12月修訂的《公司法》將原註冊資本實繳登記變更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雖然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股東或發起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再入罪,但如其行為同時構成挪用資金罪等其他罪名的,應以其他實際構成的罪名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有幾個特徵:“利用職務之便”、“挪作他用”、“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歸還計劃”。

挪用資金主要是侵犯了公司的資金使用權,同時也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將上升到刑事犯罪。目前題主的問題很明顯該公司只有兩個股東,而這兩個股東又是夫妻關係,夫妻店的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公賬私賬混同,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賬務方面非常不規範。在夫妻雙方都清楚並同意將公司的資金轉走,用於購置房產的情況下,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如果日後有糾紛,比如債務無法償還,那很大可能就是揭開法人的面紗,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這600萬屬於公司收入的話,同時這家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話,那麼在實踐中只會涉及兩個法律風險,一個是繳稅問題,如果是通過點財務手段避稅的話,將會面臨被稅務機關追繳和處罰的風西安;一個是因為法人、股東和公司賬戶混同,會揭開法人的面紗,致使股東、法人將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3、如果這600萬屬於公司的分紅,那麼公司必須確保公賬與私帳的獨立清晰,在這個前提下,只是涉及納稅問題及稅務風險。當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該走的分紅程序還是要走的。

但按照現實大多數夫妻檔的公司來說,要做到表裡如一、合法合規,非常規範,那是100家裡只有0家的現狀。夫妻店很多情況都會被刺穿法人的面紗,直接就跟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

別人常說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句話同樣送給創業者。




曉君有說法


這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有很多企業主分不清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的關係,總是認為公司是自己開辦的,所以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可以隨意支配,殊不知,這是嚴重違反公司法的行為。

按照我國法律,這600萬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公司債權,這對夫妻為債務人。如果公司股東是這兩夫妻,這樣操作對自然人而言主要有兩大風險,一是會被公司現有或未來的債權人追償,要求他們償還600萬之內的公司債務,可以通過法院直接執行其所購買的房產或家庭的其它資產。二是,在特定環境下,不排除會被認定為抽逃註冊資本金或偷逃個稅及其它稅種,理論上來說嚴重的有刑事責任的風險。

我國公司法不但明確了法人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也為公司與股東個人之間築起了一道防火牆,這樣做就是親手破壞了這道屏障,把公司的經營風險引入到了家庭,所以千萬不要這樣操作。


沉舟側畔0


1、這個公司是夫妻公司。

2、夫妻共同決定從公司裡拿600萬買房,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下,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從公司拿600萬超過一年沒有歸還公司的。視為股東分紅處理,夫妻倆應該繳納20%個人所得稅。

如果這個公司的股東除了夫妻兩之外,還有其他股東的。那麼夫妻倆。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從公司拿600萬買房。就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甚至是職務侵佔罪。


浙江正麥律師事務所


公司是法人,有自己的家(經營場所),有自己的名字(公司名稱),有自己的身價(註冊資金),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民事行為責任,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跟一個自然人沒什麼區別,所以,法人不是一個人,是一個組織。但是這個組織在法律上跟自然人沒什麼不同。

夫妻二人開公司,股東肯定是夫妻二人,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者是兩口子。所以,從對公賬戶轉款到自己的個人賬戶,雖然不妥,但嚴格看起來應該不屬於挪用資金,因為公戶資金如何去用,自然是投資人說了算。

那麼會有什麼風險呢?

一、經營權和所有權分割不清,股東會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既然是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當公司產生債務的時候,公司會用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股東賬戶跟公司賬戶有頻繁的資金往來,會被認定為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分割不清,從而會讓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意思就是即使公司賠完了,只是賠了自己對公司的投資,如果資產分割不清,個人財產也可能要賠上。

二、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被轉走的款項,如果長期不還,即使公司報表沒有利潤,沒有分紅,也會被認定為對股東的分紅,從而按照轉款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資金的去向,是要經過股東會決議的,如果單個股東沒有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就私自轉走了資金,那麼也侵犯了其他股東的權益,所以,是否屬於挪用資金,還要看實際情況。


簡淨軒語


根據你提出的問題要分如下情形,第一種情形,該夫妻擁有公司100%的股份,該600萬的款項從公司賬戶轉入個人賬戶的性質問題,如果該款項是股東分紅,公司股東要形成股東會決議對分紅方案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後,將該600萬轉入個人賬戶,合法有據,不構成挪用資金。

第二種情形,鑑於該夫妻擁有公司100%的股份,即使未經任何股東會決議,雖然挪用資金或者職務侵佔屬於非自訴案件,但是從辦案經驗來看,如果公司不予追究的話,公安機關是不會主動介入的,更何況該夫妻擁有公司100%的股份。

第三種情形,如果公司除了該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那就另當別論了,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或職務侵佔。

第三種情形,如果公司還有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出派生訴訟。


熊亞坤律師


很多人被公司兩個字迷惑了。拿公司法的條文去生搬硬套。可以說那些咬文嚼字的,只是會紙上談兵的書蟲,根本不懂實際的企業和公司是怎麼經營的。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個公司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的。而所謂的一方拿個用於購房,按婚姻法,婚後購房同樣的夫妻共有屬性。這樣一來,互相併不矛盾。無非就是夫妻共有的錢,變成共有的房產。

如果說挪用公司公款,那必須是有受害方舉證責任。這個事件裡有所謂的受害方嗎?只要這個受害方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罪名。

另外,必須保證挪用的錢,不是公司借款,不存在轉移資金,損害債權人利益。即使如此,債權人也只能追訴公司的法人責任。無權替這家公司去起訴它某個股東。

如果說這個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矛盾的話。那麼可能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除非是兩口子打離婚官司,才可能必須分割清楚。

正常情況下,老公會起訴自己老婆掏了他兜裡的錢?

所以只要沒有實際的受侵害方舉證,民不舉官不究,也就無罪可言,更談不上什麼刑責。只有在公司存在夫妻之外,存在其他股東時,侵害到夫妻之外的第三方股東利益時。挪用公款的罪名才可以成立。

這個問題不過就是一個旁觀的吃瓜群眾,替人家兩口子操沒影兒的閒心罷了。夫妻的錢怎麼用,是人家夫妻私人的事。有的人腦補的太多了,扯出來一些什麼稅務問題。我更習慣命題作文,題目裡既然沒提及任何稅務問題,那麼就只能假定已經足額完稅。

回答問題還是應該圍繞提問去回答的好。腦補的,引申的。只能話題越扯越遠。最後跑題了,零分不及格。所以那些想探討稅法,公司法問題的,建議你單獨開個法律帖。


實現一個曉目標


夫妻如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麼應該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但是會計在對這筆錢做會計記賬處理的時候很關鍵。因為如果不做記賬處理賬上無端端少了一筆錢那肯定是不對的。

一般會計會用以下方法處理:

一、以公司分紅名義分給老闆和老闆娘,這樣處理需要老闆和老闆娘繳納這600萬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繳足後基本沒有後期的法律風險,但一次性做這麼大一筆分紅要繳的個稅也是數額很大的;如果不繳那麼很明顯涉嫌偷稅漏稅;

二、以公司借款的名義借給老闆和老闆娘,這樣處理因為借款不屬於收入,無需一次性繳納鉅額個稅,可以分攤在後期許多年內慢慢處理分紅之後用分紅來還錢,繳納的個稅會省下不少錢,也可以用其它渠道賺來的錢去還這筆錢,壞處是在未還清之前公司如果經營不善可能會累及自己的個人財產


閒人森垚


這個問題很複雜,大致說一下:

1,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後合法利潤,夫妻不構成任何犯罪。

2,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前利潤,可能構成偷、逃稅罪。

3,如果該筆資金是銀行經營性貸款,可能構成騙貸罪。

4,如果是正常經營性資金,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罪。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用自己資產對社會負責,無端抽逃公司資產,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

5,如果該筆資金是騙取的客戶價款,還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或一般詐騙罪。

6,如果該筆資金是自己投入的註冊資本,可能會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粗淺看法,並不嚴謹,只供討論,不能套用。


文刀沐子


這屬於挪用公款罪,公司法規定股東,法人代表等公司高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用於除公司經營外的事項。

這夫妻二人涉嫌逃稅和挪用公款罪。如果有公司財務舉報,他們會被判刑的。所以很多公司的財務崗很重要,也有財務人員舉報老闆的案例。

如果夫妻二人拿的這600萬,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分紅的時候又繳納了個人所得稅。那就是合理合法的收入。

但是事實上,做生意的很少有人這樣交稅,這樣操作意味著百分之三十的財富就白白交稅了。

很多人笑談,拿工資的人都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些住豪宅,開豪車的都沒交個人所得稅。那買房和車的錢都哪裡來的?

我是伯樂集團董事長李合偉,白手起家創業20載。主營餐飲,投資,教育三大板塊。創業導師、理財導師、《李合偉演講學院》首席講師。堅持終身每天至少寫三篇文章,關注我為您分享更多的人生感悟……


李合偉說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就說一下我自己的想法。

首先,我覺得題目本身就有問題。

夫妻二人的公司,也就是說600萬是屬於夫妻二人的,跟別人沒關係。

轉出600萬買房是誰轉出?某方一人轉出?兩人共同轉出?

夫妻二人均知情的情況下轉出,那根本不涉嫌問題呀。

如果是某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私自(為小情人)購房,那就看看不知情的那一方是否有想法了 ,是報警還是怎樣就要看當事人了。

還有,

夫妻二人是公司的所有人,二人知情的話,從公司轉賬到個人賬戶購房,

購房的房產是夫妻共產還是某方私產,都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才行。

如果雙方知情要買房(房本要求寫兩個人名字),轉入某一方個人賬戶,結果買房後寫的是一個人名字,那就得另外說了吧?是該起訴還是要求添加名字,看另一方的態度了。

======11月28更新======

看了幾個評論,有的評論我很喜歡,指出了回答的不足,也讓我學到了很多。

畢竟,我也只是個小網民,用郭德綱的話說“一個小學生”,要學的還很多。

歡迎大佬挑刺兒並且給予指點,讓我這個小學生能學到更多東西。

如果那些一味地想槓(精)而槓的人,請繞道,

如果你想展現你的優越,請槓的同時展現你的才華,大家為你點贊,我也會為你點贊。

如果你沒點能耐,你有什麼資格噴呢……

至少我比你強,能有勇氣說出我的觀點讓真正懂得人給予指點。

畢竟知法、懂法、普法,人人有責嘛。

=========11月29日更==========

(#兇狠臉)題主為什麼不把“需要交哪方面的稅”也加上,

我發現好多人都會評論需要交稅什麼的,嘖嘖嘖。

不知道是網友沒審題,還是題主沒補充全……

==========12月3日更========

有的朋友說我國掃了文盲來了法盲,在此,真心的想請教一下。

如果你懂的多,而且樂於奉獻,請在評論下指點一二三,

我會雙手捧上,並報以感激。

如果你懂得多,不屑於奉獻,請你別說話,一邊兒玩去,

只會評頭不會論足,有什麼資格說三道四?

至少我比你強,能說出個一二三讓網友指點,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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