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學習:公司可以調整工資結構,把扣減工資作為年終獎發放嗎?

今日學習:公司可以調整工資結構,把扣減工資作為年終獎發放嗎?

王先生應聘某IT網絡遊戲公司,任行政經理,負責公司的行政後勤工作,月工資9000元。2013年3月,由於市場不景氣,公司開發的遊戲不受歡迎,公司的經濟效益下降不少。公司內部管理人員會議討論決定,公司職能部門(財務部、行政部、人力資源部、法務部、客服部)全體員工工資結構調整,每月平時發放2/3的工資,另外的1/3工資用於年底考核。如果公司的效益好,員工考核優秀,公司將予以足額髮放。公司人力資源部出臺了配套的《薪酬調整方案》和《年終考核方案》,並通過公告欄通知公示。多數員工因為無法接受公司工資的調整,提出離職申請。2013年7月,王先生從公司離職,並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公司補償3-7月扣發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薪酬調整方案》已經規定工資調整發放的辦法並予以公示,不應把年底的獎金提前發放。請結合案例分析,公司可調整工資結構,扣減工資作為年終獎發放嗎?

知識點:薪資結構,是薪資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薪資政策,成本管控,績效導向的直接體現。為保證薪資管理最優化,薪資一般分為基本工資(固定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其中,崗位工資與任職者的崗位和職務相關,績效工資與個人績效考核掛鉤,工齡工資與員工的個人工作年限有關。工資的結構化,應保障員工基本生活,以績效為導向,提高員工技能為目的。

案例分析:公司不可以調整工資結構,扣減部分工資作為年終獎發放。在本案例中,王先生的仲裁申請會得到支持。公司雖然制定了相關的制度並予以公示,但是並沒有通過合理的協商,所以公司的制度,是無效的。一方面,公司擅自改變工資發放標準與方式的做法,必須徵得員工同意。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勞動法》第50條已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即工資不能拖至年終一起來核算。另一方面,由於企業效益不好,員工考核不達標,將失去每月1/3工資(全年4個月的工資),其實質就是變相剋扣工資。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就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因為效益不好,不經過和員工的協商同意,有意調整工資結構,甚至變相剋扣工資是不合法的。所以,公司可以根據全年效益,另行確定發放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對象、額度、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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