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原市長陶淑菊一審獲刑12年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市长陶淑菊一审获刑12年

圖為庭審現場。巴彥淖爾市中院供圖

受賄超2000萬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原市長陶淑菊一審獲刑12年

中新網巴彥淖爾2月1日電 (張林虎)1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烏蘭察布市原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陶淑菊涉嫌受賄犯罪案,一審判處陶淑菊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判決認定,陶淑菊利用擔任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與其丈夫接受他人請託,為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承攬項目提供幫助,並夥同其丈夫非法收受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人民幣50萬元、353.1623萬元、50萬元,3筆共計人民幣453.1623萬元;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美元247.1623萬元(摺合人民幣1519.0805萬元)、美元40萬元(摺合人民幣242.4335萬元)、人民幣351.692萬元,兩筆共計人民幣2113.206萬元。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市长陶淑菊一审获刑12年

圖為庭審中的陶淑菊。巴彥淖爾市中院供圖

法庭以受賄罪判處陶淑菊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共同受賄的涉案贓款、贓物依法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陶淑菊未提出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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