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如約定發貨 乙方豈能欠尾款

蘆溪法院網訊 A建築公司(被告)因拖欠B貿易公司(原告)貨款,導致了一起糾紛。近日,蘆溪縣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A建築公司向B貿易公司支付拖欠的餘款10.39萬元及違約金2.2萬元。

2017年年底,A建築公司因在蘆溪某學校項目工程施工,在B貿易公司處購買外牆面磚,遂雙方在2018年1月份簽訂一份《外牆磚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了商品名稱、規格、價格以及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後,B貿易公司依約定陸續發貨,於2018年7月份供貨完畢,合計發貨1103876元,截止2018年9月,A建築公司合計支付貨款100萬元給B貿易公司,尚欠餘款10萬餘元未支付,經過貿易公司多次催繳無果,故起訴至法院。

經該院審理查明,合同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還特別約定了結算方式為:貨到時支付總價的80%,工程驗收合格後支付至總價的95%,剩餘的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三個月。合同簽訂之後原告按照被告需要,陸續向被告供應牆磚共計1103876元,被告分八次向原告支付貨款100萬元,尚欠103876元未付,以上事實,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提交了《外牆磚購銷合同》、瓷磚送貨單、對賬單以及被告付款的交易明細予以證實。

法官認為,該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原告提供的外牆面磚已經過了質保期,原告訴求應予以保護,被告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支付剩餘尾款及相應的違約金,故如上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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