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如约定发货 乙方岂能欠尾款

芦溪法院网讯 A建筑公司(被告)因拖欠B贸易公司(原告)货款,导致了一起纠纷。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A建筑公司向B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余款10.39万元及违约金2.2万元。

2017年年底,A建筑公司因在芦溪某学校项目工程施工,在B贸易公司处购买外墙面砖,遂双方在2018年1月份签订一份《外墙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商品名称、规格、价格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B贸易公司依约定陆续发货,于2018年7月份供货完毕,合计发货1103876元,截止2018年9月,A建筑公司合计支付货款100万元给B贸易公司,尚欠余款10万余元未支付,经过贸易公司多次催缴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经该院审理查明,合同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还特别约定了结算方式为:货到时支付总价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三个月。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被告需要,陆续向被告供应墙砖共计1103876元,被告分八次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尚欠103876元未付,以上事实,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外墙砖购销合同》、瓷砖送货单、对账单以及被告付款的交易明细予以证实。

法官认为,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原告提供的外墙面砖已经过了质保期,原告诉求应予以保护,被告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支付剩余尾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故如上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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