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夥伴們來說
比買房更開心的
應該就是交房了
畢竟要搬新家的心情
是非常激動的
但是,還有這樣一種說法
交房之日就是維權之時
反映出交房過程中
容易出現糾紛這一現象
商品房交付在商品房買賣中
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不僅表現在其與所有權移轉的關係
和風險轉移的關係,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還是
確定保修期限、
辦理房產證的起算日的依據等,
都與消費者的利益息息相關。
為進一步規範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切實維護買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日前,瀘州市住建局官方網站
發佈了“瀘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關於印發
《瀘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實施細則》
(下稱《細則》)的通知”
《細則》中明確指出
交付樓盤必須提前申請審核,
符合交付條件才能交房。
交房前開發商要先申請審核
《細則》明確,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並用於出售出租的各類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類(如住宅樓、住宅小區、商住樓)、非住宅類(如: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綜合樓、公寓式酒店)等的交付使用,均適用該《細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前30日,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申請和提交商品房交付使用方案,並附下列材料原件和複印件: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實測報告、項目物業承接查驗表、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委託交付協議、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開發項目(樓盤)商品房交付使用申請和交付使用方案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屬地街道辦事處(鎮)相關人員,到商品房交付現場查驗項目總平面示意圖、房屋樓棟號標識、行駛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標識牌。
商品房分期交付的,應確保交付項目(樓盤)能獨立投入使用,且交付項目(樓盤)與在建工程之間有明顯的、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合用內部道路等,並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符合商品房交付的確認。
符合條件的樓盤才能交房
《細則》規定,對符合商品房交付條件的項目(樓盤),向開發企業出具《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確認通知書》,並據此實施商品房交付。開發企業應將《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確認通知書》在交付現場予以公示,並在次房公告(通知)中載明項目(樓盤)已通過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的內容。
對核查後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補正資料通知書》。開發企業按照《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補正資料通知書》的內容補充完善後,再進行核查確認。
違規交房將受到信用扣分處理
《細則》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確認通知書》交付使用商品房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交房,併發《停止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 如開發企業仍繼續交付使用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和信用扣分等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經驗收的房屋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付,責令停止無效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市、縣城建監察執法部門處理。
促進瀘州樓市健康發展
保障買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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