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提升檢察建議質效!可採取七項措施調查核實

(551)提升检察建议质效!可采取七项措施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檢察院2月26日召開以“規範檢察建議工作,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發佈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對檢察建議事項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介紹,2009年,最高檢制定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對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規範開展檢察建議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最高檢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原試行規定進行了修訂,《規定》以提高檢察建議質量和效果為導向,對監督事項的調查核實和檢察建議書的制發程序、督促落實機制等進行了細化完善,為檢察建議工作的規範有序開展提供了更加明確具體的依據。

《規定》共三十二條,明確了檢察建議的性質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規定》對檢察建議作了類型劃分,分為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和其他檢察建議。

《規定》強調,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司法辦案工作,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同時,確立了發送檢察建議的層級對應原則,規定需要向涉案單位以外的上級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應層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檢察院決定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由辦理案件的檢察院製作檢察建議書後,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檢察院審核並轉送被建議單位。需要向下級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指令對應的下級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

《規定》明確了對檢察建議事項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 檢察官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應當提出檢察建議情形的,報經檢察長決定,檢察官可以採取查詢、調取、複製相關證據材料;

➜ 向當事人、有關知情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瞭解情況;

➜ 聽取被建議單位意見;

➜ 諮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 委託鑑定、評估、審計;

➜ 現場走訪、查驗;

➜ 查明事實所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進行調查核實,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為確保檢察建議的質量和嚴肅性、權威性,《規定》要求,檢察建議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以院的名義書面提出,並建立了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門進行審核把關的機制。

來 源 | 最高檢微信公眾號 編 輯 | 王 蕾

曾都檢察

執法監督 忠誠為民


分享到:


相關文章: